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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专利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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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实现经济价值的必要工具。医院作为技术、人才、知识的聚集地,经常产生大量科研技术成果。但医院在科研成果向专利转化、自身专利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因而对我国公立医院专利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专利;专利管理;公立医院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292-02

医院专利管理是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专利进行的管理活动。就医院专利来讲,一般包括:药品发明专利,医疗器械发明专利,医疗器械实用新型专利,医疗器械外观设计专利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被授予专利的。通过专利管理,公立医院可以提升医院在专利创造、保护、运用方面的水平,依靠专利优势,提升医院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此外,由于公立医院承担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科学的专利管理还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1医院专利管理的特征

1.1专业性:专利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学科交叉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身就具有专业性,其专利与医学紧密相关,这就更需要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培训医学、法学等交叉复合型人才对医院专利进行管理。

1.2依法性:医院对自身专利进行依法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要符合我国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符合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通过医院具体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医院在专利取得、运用、管理、保护方面,有章可循,提升医院专利管理的实效。

1.3市场性:尽管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承担着对社会的医疗卫生的公共服务职能,但公立医院同样需要生存和发展,单靠政府的支持是不现实的。因而,当医院具有某种专利的时候,应该尽量进行实施,通过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来弥补在发明创造中消耗的成本,获取合理的利润,为医院发展创造条件。

1.4公益性:公立医院由于其特殊性质,在注重市场性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自身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在面临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大疫情时,应当主动将自身掌握的与疫情有关的专利技术,以较低的价格许可或者免费许可有能力的其他医院进行使用。不需要等待专利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专利的强制许可,以节约时间,从而有利于疫情的防治。

1.5动态性:医院的专利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在动态发展的。对专利进行管理,最终是要服务于市场竞争,因而依据市场的变化做出一定的调整是必要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医院的专利管理。此外,在医院整体管理方式改变的情况下,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医院专利管理也必须做出相应改变。

2公立医院专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专利管理意识不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医院亦是如此。根据研究结果提示,我国医院专利意识比较薄弱,掌握和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医院科技人员对专利的认识不足。[1]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院领导层缺乏一整套完整的专利管理指导思想,对专利作用的认识,大多停留在申报荣誉或彰显医院科研成果上,并未意识到专利背后的巨大经济效益;即使认识到了,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实施。二是医院职工存在着:“重理论、轻应用”、“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医院职工在获得科研成果后,往往习惯于、热衷于成果鉴定及申报科技奖励,却忽视了专利申请,技术流失率高。[2]

这就导致了医院专利数量少、质量低、利用率低、转化率低的情况,影响了医院经济效益的提高。

2.2专利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是制度在各种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是用文字形式对团体的各项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等的总称,是团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和纪律规范。[3]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管理权限的划分是医院专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大部分医院专利管理意识不强,有些医院具有专利管理制度,但不科学,难以形成实效,而有些医院甚至没有专利管理制度。医院专利管理本身就是一项专业而又复杂的管理活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专利管理制度,这使得医院在管理制度中捉襟见肘,对自身专利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在他人侵犯其专利时不能及时发现进而得到保护。

2.3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归属问题是医院专利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医院由于没有形成科学的专利管理制度,因而没有对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进行区分。这就将本应属于职务作品的发明创造归属于职工个人,放弃了医院的自身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在理解上述条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这里的权利只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专利权是否获得,还需要专利专管部门的授权。其二,我国《专利法》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方面有一定的特殊规定,即“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医院职工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利用单位设备、设施、实验材料、技术资料等,专利申请权并不一定归属于医院,还需要看医院和职工之间有没有其他约定。如医院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某些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在实践中把某些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直接归于职工个人等,这些都可能被视为有其他约定。

2.4与专利主管部门沟通不够:在医院的专利管理方面,医院必须加强同国家专利主管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积极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聚集。公立医院作为具有市场功能的事业单位,由于缺乏与专利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导致医院在专利管理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帮助与扶持,从而在医院专利管理制度上形成了较为落后的局面。同时,在医院专利投入商业运营方面,缺乏与企业沟通的平台,导致商业转化率较低,专利管理部门的介入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2.5专利中介机构有待加强:在实践中,大部分医院在专利问题上往往忽视了一支重要力量,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它的主要业务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实施转让、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等。专利权的取得是一系列复杂而又专业的程序,医院本身目前缺乏知识产权人才,因而可以尝试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为申请。医院的专利管理的目的仍是要将专利转化为经济效益,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专利的转让、许可使用方面,可以搭建医院与企业合作的平台。同时,在医院构建专利制度中,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也会帮助医院建立、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院自身特点的专利管理制度。

3完善公立医院专利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3.1提高医院专利管理意识:目前医院专利管理落后,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对专利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因而必须将提升专利意识作为医院专利管理的重点。首先,医院的领导层作为医院发展的领航者,应当率先树立专利意识,促进医院专利管理的完善。其次,医院职工也应当具有相关的专利意识,了解有关专利的基本知识。其中,医院的中层领导干部与医院的科研干部是关键。中层领导干部与基层职工联系最为密切,能够较为直接的接触到普通职工在一线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可以发现发明创造的潜在专利价值,并对职工给与指导和帮助。同时,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为医院的技术骨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工作中亦会进行发明创造。对于医院的科研干部更是如此,科研干部的科研成果相对是最多的,对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专利的认识也是最直接的。因而科研干部树立专利管理意识,对医院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2完善专利管理相关制度

3.2.1明确权利归属:区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是明确权利归属的前提。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技术创造,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由于职工必须遵守医院相关的规章制度,这实际上构成了专利法中的“另有约定”,使这些发明创造必然划入到职务作品中;也可以依据医院的有关制度,制定专利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格式合同,医院对该发明创造虽然不具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但通过与发明人订立这些合同,仍能保证医院获得优先购买权或优先使用权,从而保障医院在该发明创造上的利益。

3.2.2完善对职务作品发明人的奖励机制:对于职务作品的发明者,由于在其发明创造中,投入了大量智力于经理,医院应当给予奖励,作为补偿与激励。奖励一般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在奖励方面,医院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或医院本身制度的规定,相较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优先适用性的。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奖励制度不仅能够避免日后医院与职工之间的专利纠纷,同时又能够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至于奖励的具体形式,医院可以依据自身状况自行规定相关的制度。但在物质奖励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专利的市场潜力进行划分。对市场潜力一般的专利,可以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而对于市场潜力巨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专利,医院可以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转让专利所获得的收益、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费用中,给予发明人一定比例的提成。这样,既可以防止发明人因收益差距巨大而产生心里不平衡,又可以激发全体职工的创造热情。

3.2.3科学构建专利管理部门与人才培养:医院专利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医院专利管理部门的设置。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医院与专利有关的各项事务,如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维持、专利运用等。医院专利管理机构既可以是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履行专利管理职能但又兼有其他职能的部门。对于科研能力强、专利申请量与专利持有量较大的医院,最好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而科研能力相对较弱、专利持有量较小的医院,可以将专利管理工作交由医院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不需要组建专门专利管理部门。如由于专利管理与法律的密切相关,可以将专利管理职能由医院法律部门承担,或者基于专利在运用过程中涉及大量转让、许可合同,可以将专利管理职能由医院合同管理部门承担。医院专利管理需要医学与法学等多学科复合型人才,因而造成当前医院专利工作人员相对缺乏。医院应当加强对医院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培养或招聘符合医院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同时可以以顾问的形式,聘请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充实医院专利管理队伍。

3.3加强同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医院的专利管理应当加强与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医院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应仅仅局限于专利的申请与授权,医院应当充分利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制度的构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而提升医院自身专利管理水平。同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亦应当对医院专利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促进医学专利的发展。可以由多家医院联合与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直接的沟通与合作,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合作对医院专利管理工作共同做出指导性意见。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与卫生主管机关是政府机关,不可能过多介入医院专利管理工作,只能提供必要的指导。因而,在具体构建和实施医院专利管理制度时,医院应当加强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合作。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专利事务上的专业性,提高医院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上的水平。

4结论

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大多数公立医院并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专利管理制度,这无疑是对自身专利资源的极大浪费。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专利管理制度,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培养专利管理人才,加强与国家有关机关的合作,注重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以促进医院专利创造、运用的水平,切实将专利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同时,公立医院又要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利用自身专利技术,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云亭,齐松仁,叶晓兰.《医院科技人员知识产权问卷调查分析》[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5,18:100-102

[2]薛莲,鲁鸿.《医院专利管理问题与对策探析》[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0,6:174

[3]李录堂,丁森林.《管理学原理》[M].北京:农业出版社,20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