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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所得税提高海关估价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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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来间接核实申报价格。以企业所得税作为工具来保证海关估价的合规性,乃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两个税种之间的估价规则有共同联系。以企业所得税为目的的进口货物估价被认定为“存货成本”。

海关估价的主要方法是成交价格法。关联方的概念在海关估价规则和所得税规则中基本一致。如果有关联方,则需确定其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价格;如果关联关系确实影响价格,则成交价格法不再适用。为此,海关估价委员会规定了另外两种方法:销售环境测试法和价格测试法。

美国国内税收法规(IRC)1059A款规定,对于从关联方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其税收基础或存货成本应遵循如下限制:任何货物在相关联的双方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进口到美国,费用包括由买方承担的考虑应计入计算税收基础或存货成本的费用,且考虑计人海关价格的费用不能比本章为计算税基和存货成本而计入税基或存货成本的费用高……

由于海关完税价格的大多数组成部分与货物库存成本相关,因此在申报所得税时,进口商对这些组成部分的报价不得高于海关估价时的报价。1059A条款规定,海关完税价格可适当向上调整,达到库存成本价格。法律也规定,当进口后货物有折扣或降价时,海关完税价格不得变动,但存货成本可以减少,此时要对相关调整进行补偿。

美国国会期望制定法规来协调海关和税务评估原理,其中包括适当调整某些规定。协调法理所当然地应该包括调整,但它也需要包括其他类型的规则。当海关完税价格是以制造商售予外国中间人的价格为依据时,则进口商支付的价格与作为海关估价基础的价格会有很大不同,计算库存成本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1059A条款的限制采用了成本因素最大化的形式,这意味着,一个用于征收关税的成本值不一定会被用来确定库存成本。

西班牙最高法院的一次判决提供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其方法能够得到关于海关完税价格与存货成本价格之间的联系,我们称之为“解释性方法”。案例如下:可口可乐西班牙公司进口了一些原料来制作饮料,海关在审核价格后确定了高于申报价格的海关完税价格。数年后,可口可乐西班牙公司接受企业所得税审计,实施审计的税务机构认为该公司用以决定应税利润的存货成本价格太高。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构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海关估价规则和转移定价规则是两种不同的规则,所以用其中一种方法确定的价格对另一价格的确定没有约束力。企业上诉后,最高法院不支持原判,它认为海关关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价格概念都是基于公开市场价格即公平交易价格得出,而两套估价规则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根据当时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机构在选用法律规定的几套估价方法(其中一套方法以另一税种先前已确定的价格作为参考)时,拥有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税务机构自由裁量权,后者对该权利的使用就应具备正当合理性。而在此案中,税务机构忽视了先前海关针对关税的定价,从而作出了不一致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守则。

解释性方法拥有必要的灵活性,可以避免美国的定义性方法所带来的不一致或不公平。但它也有缺点,在缺乏相关法律指导时,实施这一方法的前提是法官拥有综合专业知识,有能力在两套估价规则的联系中弄清错综复杂的细节问题。

结论

海关完税价格和存货成本价格不完全一致,但比较接近。考虑到那些不包括在海关完税价格内、却又构成存货成本价格的成本要素,这种差异往往可以通过适当调整而达成一致。当两种价格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调整实现一致时,一致性应成为指导原则。由这一原则出发,可得出以下结论:

不应当允许进口商申报低的海关价格和高的存货成本价格,除非这一差异存在于存货成本价格之中且不在海关完税价格之内,这时可以通过相关调整来弥补差异。因此一致性原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是海关价格监管的一种相关性工具。

如果对海关完税价格作出了向上调整,则应允许进口商申请较高的存货成本价格。如果存货成本价格降低,海关完税价格也应相应调低。

程序上的困难和借口都不应阻碍一致性的实现。应该消除因时间限制、不允调整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以实现纳税人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