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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变迁理论看当前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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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回顾了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制度变迁历程,并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等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前沿理论对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状,对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以及流通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制度变迁理论 农产品流通

一、理论综述

1.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诺斯(Douglass C. North)称之为“制度安排”,一般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实施三部分构成。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它是指制度诸要素或结构随时间推移、环境变化而发生的改变, 是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

2.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现实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谁发动制度变迁、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如何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因此,制度变迁的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等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需求主导型)。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供给主导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的性质,一般会选择渐进式的变迁路径,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存量革命性质,一般会选择激进式的变迁路径。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变迁史

建国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3-1978年)。统购统销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均由政府以行政指令形式指挥运行。这种做法对建国初期集中力量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完全放弃市场手段却极大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导致农产品供需失衡、流通不畅。

第二阶段(1979-1984年)。市场化改革过渡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产品流通领域开始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逐步起步。国家对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品种和数量进行了大幅下调,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市场手段调节农产品供需,恢复了部分农产品的议购议销。在这一时期,由于政策的放宽,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快速提升,农村集贸市场和传统农副产品市场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这一时期国家行政指令在资源配置中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这一时期是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期。

第三阶段(1985-1997年)。市场化改革曲折前进。这一阶段前期,农产品流通体制采用“双轨制”运行,后期则逐步全面引入了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前期“双轨制”时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粮食、棉花、食用油等,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合同订购),其他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等则实行市场调节。这一调整弱化了对农产品的计划管理,同时确立了自由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实践证明,果蔬类农产品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很快实现了供需两旺,产量和交易量都获得快速增长。同时,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政府对市场机制的信心大增,于1993年彻底放弃了统购统销制度。包括粮食、食用油、果蔬等在内的农产品逐步实现了市场定价、自由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粮食市场化改革因为1993年下半年粮食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而受阻。与粮食的情况相类似, 棉花和其他农产品也出现了供给增加、价格下降的情况。这一期间作为宏观调控体系主要内容的是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保护价格制度的建立。这些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保证国家粮食供给安全, 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第四阶段(1998-至今)。深化改革阶段。1998年,国家出台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标志着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向着更加深入的阶段发展。目前,我国各类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果蔬类农产品流通是我国最先引入市场机制的农产品品类之一,果蔬流通市场也是最为活跃的市场。果蔬农产品流通领域因为制度安排的改善而获益巨大。

三、农产品流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问题

1.渐进式的强制型制度变迁

纵观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史,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流通从最初的统购统销、到减少统购统销和限售品类数量、到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和价格双轨制、再到绝大部分农产品实现完全的市场定价、自由交易,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

根据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理论可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型制度变迁和强制型制度变迁,一般诱致型制度变迁在方向上是自下而上的,在时间上具有渐进性,而强制型制度变迁在方向上是自上而下的,在时间上具有突变性。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的形式自上而下推进的,这一过程历时三十年,并且时至今日仍在继续。显而易见,这种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的强制型制度变迁,其渐进式路线的选择又避免了一般强制型变迁时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和矛盾冲突的缺陷,这样的路径选择使得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得以平稳顺利推行。

2.制度变迁路径选择原因分析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统购统销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从1953年到1978年,国民经济建设经历了近5个五年计划,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工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统购统销的计划机制在保障工业化发展、稳定物价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呆板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机制的抑制,也造成了供应短缺、销路不畅、买难卖难等问题。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需求寻求既有制度的创新,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根本转变也为体制改革提供了物质保障,统购统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已经不复存在。

可以说,在当时的农产品流通制度已经出现失衡,寻求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对经济体内部的各类主体如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存在获利机会。拉坦认为,首先利用经济体内部导致非均衡的力量自发的进展,然后沿着非均衡的发展路径再给予一个类似于强制变迁的外部推动力,就能保证改革沿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进。这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不但能充分发挥个人选择和民间力量对改革的原始推动力作用,而且借助于强大的垄断的政府资源的后续拉动力,源及自民间的原始变革需求和初始的改革措施就能够迅速扩展。拉坦描述的制度创新路径可以说是一种绩效较高的变迁路径。那么,为什么在农产品流通的制度变迁不是由经济体内部的各方力量作为第一集团来推动,而是以政府作为第一集团,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实现的呢?

3.主体原因分析

在农产品领域内存在三类经济主体,即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时代,生产者被牢牢禁锢在农业生产领域,无法参与流通,而消费者缺乏参与制度创新的内源动力。按照拉坦的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要寻找农产品流通制度变迁的内生性推动力量,就只能是农产品经营者。在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时代,经营者的角色由政府承担,因此本该属于外生变量的政府摇身一变成为制度体内的内生因素,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合二为一。

政府作为拥有垄断性强制力量的组织,同时也是拥有垄断性流通资源的主体,其既能感受到技术进步和供求关系变化带来的制度失衡,也能够及时运用自身的强制力量推动制度沿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的道路前进。因此我国流通领域的制度变革以政府作为原始发展主体和外部推动力量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必然的、较优的路径选择。

正因为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将制度变迁中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合二为一,才使得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的路径兼具了诱致型制度变迁和强制型制度变迁的双重特点,既有效利用了政府力量实现了强制变迁,又体现出诱致型变迁温和渐进的特点,避免了强制变迁可能会导致的社会震动、矛盾激化等问题。

4.交易成本分析

交易费用经济学家认为,旧制度向新制度变迁的过程费用昂贵,除非转变到新制度的个人净收益大于个人所承担的总费用,否则不会发生自发的制度变迁。而且制度安排一旦被创始就会成为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伴随着制度变迁往往会有搭便车等问题。也就是说,因自发的诱致型的变迁路径提供的制度供给会少于市场所需要的最佳供给。

一项制度的创新受到由一系列现行制度安排与实施构成的制度环境的限制。制度环境既包括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的正式制度环境,也包括人们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等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环境。现行制度环境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会极大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在统购统销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制度环境非常严苛,使得人们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样的环境下,任何一种由个人或群体自发推进的制度创新都是昂贵的。上述论点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托孤”变革可见一斑。1978年,十八位农民以“托孤”的方式,冒着极大的风险,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小岗村的改革以及由此拉开的农村改革大幕是我国农业生产领域一次典型的诱致型制度变迁。

由于推动流通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远远大于个人收益,因此,依靠个人或单个群体自发推动农产品流通制度创新非常困难。在国家垄断流通资源、而制度创新的交易费用极高的条件下,由政府为第一行动集团实行一种渐进式的变革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经过三十多年渐进式的改革与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效益显著、交易活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在今后的工作中,应:

1.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建设思路

制度就是生产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以科技创新带动机制创新,以机制创新保障科技创新。

在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继续大力发展流通科技,综合运用GPS、RFID和互联网等技术,开发面向农产品流通主体和流通管理部门的信息产品,提升流通产业链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流通管理部门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重视流通机制创新。良好的机制设计不仅能保障科技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对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意义。反之,一套无法有效运转的流通机制不但能抵消科技成果对生产力的拉动作用,而且会压制流通主体进行创新的内生动力。因此,创新当前的流通机制,构建农产品流通中的信任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和学习机制等制度安排,应当成为今后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

2.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社会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创新机制

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农产品流通制度的创新可看做是制度市场的产品供给。建立需求导向型的制度供给,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以市场主体作为推动制度生产的第一行动集团、政府做为外部推动力量的第二行动集团,实行诱致型制度变迁,是合乎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选择。因为个人有界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社会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存在许多障碍,因此政策引导和支持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该认真选择科技支持项目,支持市场需求旺盛、具有开创性和趋势引导性的项目。

本文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支持系统研究与开发”(2009BADB6B03)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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