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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房地产工程监理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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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 1988 年我国开始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到目前为止经历了 23 个春秋,在这二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试点阶段、稳步推进阶段、全面推行阶段和现在的强制推行阶段四个阶段,其间,取得了若干成就,也存在若干问题。本文结合目前迅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给监理工作的影响,分析监理在这种环境下的生存现状,并为未来监理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监理现状;专业素质

二十多年的锤炼使我国监理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与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逐步建立健全。 今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监理行业更是异军突起,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角色。当然,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1 房地产工程监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1.1 业主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第一,业主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过多干预监理工作。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好像业主方很重视现场质量,但是细分析,施工现场只有监理方有权对检验批质量评价合格还是不合格,业主方的干预管理无形中增加了承建方的工作复杂度,形成多头管理,影响施工进度。 从另一方面看既然业主方委托的现场监理,就应该相信监理方有能力做好现场管理,也为自己减少工作量,去做其他更重要的协调工作。第二,业主对监理的认识不够,不支持监理工作。监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与业主之间是通过合同监理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权,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

1.2 行业恶性竞争,监理取费偏低

随着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也突飞猛进,一些刚成立的监理公司为承揽监理业务,恶意压低监理取费,更甚者采取一口价的监理取费方式,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业主在监理招标时采取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业主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作为选择监理的唯一标准。 低价中标承揽监理业务很难做到高素质人员的到位。现阶段项目管理现场来看,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是监理员,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监理公司象征性安排几名监理人员到场履行验收签字义务,监理合同形同虚设。

1.3 监理自身专业技能较低,职业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建设工程监理本身是一个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性专业,但在实际监理工程中部分监理人员由刚出校门的毕业生全面担当,由于他们刚刚入行,对监理专业知识掌握不牢固,现场实际经验匮乏,沟通协调能力差等原因,难免在工作中、在现场进行相关控制时漏洞百出影响监理工作的形象,导致业主对监理行业不能充分认可。 所以,正规监理单位应对现场监理人员结构统筹安排,结合工程实际派出合适的监理人员,充分运用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使监理的权利与义务。 另有部分监理人员在监理现场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单位索要钱物,也是导致整个社会和业主对监理行业存在偏见的原因之一。

2 树立房地产工程监理良好形象的对策

2.1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规范自我监理道德形象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较高的要求。 所以要想监理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来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满足社会赋予的任务;监理道德是监理人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道德。建筑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监理不得摄入的行业,如:推销材料等,有的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从中谋取利润等都属于不遵守执业道德的现象,应严格禁止。

2.2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监督的力度

虽然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同时下发了关于调整实施多年的监理取费制度的 2007 年第 670 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各项建筑工程的取费标准,但是真正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开发商为了减少自己的投入,对监理取费进行严格控制,随意压低取费标准,实施低价中标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正规监理企业的发展,相反让恶性竞争在整个监理行业中滋生蔓延,随口要价,也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政府监督部门或监理社会组织(监理协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监督制度主动制止恶性竞争行为,规范监理行业的市场,使之健康发展。

2.3 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 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接收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监理合同、设计文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能随意变更监理指令。 监理与承包商都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但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他们只是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行使监理权利,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诉解决。

2.4 积极寻求与官方合作进行监理

随着政府部门服务化进程的推进,代建制必定成为发展的方向,所以代建项目管理可以是监理发展的目标。 目前最佳的代建方式是社会化的代建服务与半官方的监督监理相结合。 这样,监理企业就可以向两个发展方向: 一个是社会化的代建项目管理,另一个是半官方合作的监督监理。在现阶段,设计施工阶段项目管理还是会由更受信任的业主项目部承担。 随着日后社会竞争的激烈及向社会吸收众多游散资金发展趋势的增加, 大业主会自感与监理职能重复造成成本增加,而形成小业主大监理,但这还需要一个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但发展的道路不会长远,不久的将来就会变成现实。

3 结语

总之,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任务、进驻建筑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结合业主的要求,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详细的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 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才能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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