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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论证――俄罗斯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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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上届总统普京执政后,致力于打造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民主,扩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国家政权中的影响力。2005年3月16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赋予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俄罗斯联邦社会院议事规则》、《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成员行为准则》、《关于成立联邦国家机关“社会院局”的建议》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社会论证的运作模式作了原则规定。

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是根据自愿原则成立的、具有咨议和监督性质的社团组织,由126名成员组成,是国家机构与广大民众进行平等对话的一个有效平台,可以对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一是联邦一级的法律草案,二是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的法律草案,三是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草案。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哪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是已提交相应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审议的规范性法津文件草案。

从实际情况来看,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基本上是针对联邦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的社会论证。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在2006年共对18部法律草案进行了社会论证。

针对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规定了不同的社会论证启动主体。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理事会只能决定启动对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草案、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联邦法律草案的社会论证,即仅限于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家社会政策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社会保障领域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法律草案,以及涉及保障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的法律草案。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两院、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议启动对全部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联邦法律草案的社会论证。

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理事会可以决定启动,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院、俄罗斯联邦政府也可以提议启动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草案、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地方自治机关法律文件草案的社会论证。

在有关调整社会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查找到对社会论证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于2004年7月以法令形式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会计统计和会计核算中期发展构想》中,借助一系列标准对社会论证的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最为接近社会论证实质的诠释。

该法令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是否具有社会意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实际需求是否相符;二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方式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条件是否已经发展成熟;三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例如,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从内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立法要求,在起草过程中是否从法律、社会,经济等多角度思考所面临的问题,是否具备详尽的、富有逻辑的、清晰的结构,是否易于理解和使用。

关于社会论证的工作机制,《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有所涉及,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社会院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为了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工作。一是工作组提请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向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致函,要求相应机关提供进行社会论证所必需的材料;二是工作组向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提议,要求派遣社会院成员出席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审议被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但是不得超过5人;三是收到俄罗斯联邦社会院信函的有关机关,必须向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提供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进行社会论证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而《伊尔库茨克州社会论证程序条例》则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机制。一是成立工作组并开展相应工作。根据需要进行社会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所调整的内容。由州社会院下设的相应专门委员会成立工作组。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提交结论性报告。工作组成员包括州社会院部分成员、社会团体代表、州公民团体代表等。工作组的人员构成由州社会院理事会批准。工作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工作。由专门委员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负责和领导工作组。自州社会院收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之日起5日内,召开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工作组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则工作组全体会议视为成立。州社会院其他成员也可以出席工作组的全体会议,但是只享有发言权,而不享有表决权。受工作组组长之邀,联邦议会代表,州议会代表、地方自治机关代表、以及非商业组织代表等也可以出席工作组的全体会议。应制作工作组全体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专门委员会应向州社会院成员通报就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成立工作组并开展相应工作之事实。

二是工作组审议通过结论性报告。根据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审议结果,工作组负责起草结论性报告初稿。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成员,以及受邀专家应在结论性报告上签字。该结论性报告初稿以出席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工作组审议通过结论性报告后,提交社会院专门委员会审议。根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结论性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以专门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论性报告,应送达州社会院全体成员审阅。

三是针对结论性报告发生意见分歧的处理。如果针对结论性报告发生意见分歧,则召开工作组与专门委员会的联席会议,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意见分歧在联席会议上仍没有得到解决,则提交州社会院理事会审议决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否决结论性报告,州社会院理事会或者通过终止社会论证程序的决定,或者通过重新进行社会论证程序的决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再次将结论性报告予以否决,则州社会院理事会通过终止社会论证程序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社会院作为咨议性机构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社会论证后得出的结论性报告,只具有协商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将结论性报告送达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应机关后,相应机关必须对其进行审议。并且可以邀请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相关成员参与审议,经审议后,对结论性报告中的合理内容进行有效吸收。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议事规则》明确规定,牵头负责法律草案相关具体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必须对俄罗斯联邦社会院送达的结论性报告进行审议,并在审议该法律草案的国家杜马全会上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大会发言,将审议结果向国家杜马代表通报。

实践证明,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在解决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体制和俄罗斯公民社会的民主原则等进程中,为保障涉及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重大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9月,俄罗斯联邦社会院被经济社会理事会与类似组织国际协会接纳为正式会员,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在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的肯定,同时也将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的工作水准提升到更高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