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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维护和引导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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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研究制度对经济发展作用的基础上,探究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指向:对公民以及集体财产的确认、如何利用财产以及救济保护财产的具体分析,并为广大读者了解物权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物权法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物权法如何维护引导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文献参考。

【关键词】物权法;市场经济;维护;引导

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下,某段时间内的地区经济增长主要与资金、技术手段以及劳动力为代表的生产要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对影响经济增长水平的制度原因却很少考虑,这一情况在制度经济学大师道格拉斯·诺斯在上个世纪末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得到了有效地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对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问题需要靠制度来保障才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基于此2007年10月1日我国政府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切实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笔者在对制度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大量实践案例考察以及参考众多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将制度在影响域内经济发展的具体方面总结为以下三点:(1)制度能够在准确使用明确的规章制度下,为不同经济活动者获得相应资源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为更加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资源的透明度做出了有益的支撑,因此,在侧面上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进行相关决策的盲目性和风险,通过对信息成本以及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2)制度能够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为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努力有效地转化成其自身的合法性收益率,从而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使得个人的合法收益能够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提高个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感,从而更加努力的参与到经济事务中,诸多个体的参与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强的动力。(3)制度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对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的规定下来,在客观上促进科研工作者积极从事技术创新工作,达到在微观上保障经济发展拥有坚实的技术基础。物权法作为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自然不言而喻。

上文已经明确制度制度环境与法治水平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那么该如何进行制度优劣判定又成为了一个摆在诸多研究者面前的问题。按照亚当·斯密的论述,贸易能够直接的推进社会分工,随着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更为详细的劳动分工出现后,专业化水平便能得到促进,并以此为基础带动社会需求与供给的大幅度增加,需求与供给的不断上升会直接的对贸易更深层次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样的模式是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型,更是对一个国家采用的制度机制是否合格的基本评价标准。简单地说 倘使当局政府推行的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该项制度便是合理而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

二、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以及引导

(一)对公民以及集体财产的确认

物权法在现实意义上最大、最直接的作用便是用所有权制度明确的规定了财产属于谁的问题。“确认财产”的基本作用在所有人对物权的支配权予以了有力的保障。物权最根本的属性是由其支配性决定的。通俗地讲,便是物权的实际所有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财产用途进行处置,而不需要受到任何人的干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物权特有的支配性不仅仅是经济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基本前提,更能够有效的对交易成本进行控制。这是因为,物权人一旦得到法律的肯定,便能够真正地实现自己对所有物的使用以及收益等相关事宜,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如何对自己的物品进行使用完全不受到他人的干扰,这样就省去了大量繁琐的交流过程以及协调环节,自然对于交易的成本进行了有效地降低。推行物权法可以明显的改变以往经济活动中以自然人作为主要对象,以有体物为客体的物权,并没有明显从属关系的弊端,造成物权归属出现争端而又难以短时间内有效协调的现象,通过将法人作为重要的权利主体,客体逐步扩大的现今经济条件下,对于经济高速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二)如何利用财产的维护与引导

物权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于物权的可转让性予以了明确的肯定,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条文不仅仅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促进资源可以在较小价值向更大价值用途的转变过程中可以顺利实施,并能够以此为契机,保障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性。除此之外,推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制度,可以为物尽其用创造更加有力的外部环境。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下,物权转让权被过分地干预行政命令取代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以社会角度进行分析,会造成大量的社会财富被白白消耗,从个人的角度分析,物权所有人的权限被大量限制,难以发挥自己所有物创造财富的功能,损害了个人获得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的推行则有效地解决了此类问题。首先,物权法的实施能够对制度的实施成本有效控制,举例说明,在进行物权登记收费时,物权法的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按件收取,不能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规定对于公民进行不动产登记起到了十分明显的刺激作用,通过对产权的明确规定,有效地控制物权所有人的交易成本,从而为切实保障他们利益作出积极的努力。再比如,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能够在法律上对所有物的事实占有状态进行明确规定,对物权所有者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障碍有效地进行化解。

(三)物权法在救济和保护财产处理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

维护和引导分析

保障物权具有基本的排他性是确保资源能够有效使用的基本前提,研究证明物权的排他性与物的使用效率程度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物权的排他性除了代表着物权所有者可以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独立的决定物的的处理方式,更意味着物权所有人可以排他地享受对所有物处理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实现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契合。倘若社会制度中没有出现对所有物的主人有高效的保护机制,那么实际生活中权利主体应当得到的全部收益便会有可能被别的行为主体不付出任何代价的占有,这样权利主体对于物体的利用积极性便会受到打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便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闲置以及浪费。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改革开放前推行的“大锅饭”制度,导致公有财产因为没有必要的排他性做支撑,以至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资源利用情况处在很低的水平上,经济学界对物权的排他性的有着十分深入的研究,王泽鉴先生认为:“共有制度对于物之利用是十分不利的”,物权法通过对私人所有物权利的肯定,提高了市场经济活动中,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进行。

综上,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分析,指出其通过对公民以及集体财产的确认、如何利用财产以及救济保护财产明确法律规定对于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维护和引导的具体作用,希望对广大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 考 文 献

[1]李宗虎.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8):112~113

[2]常鹏翱.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J].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2):102~103

[3]李小博.对物权法中占有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3(2):310~312

[4]郑文科.《物权法》与金融法律制度创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2):2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