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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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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 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

(一)苦乐主义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1]

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3]“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具体的个人,那就是个人的幸福。”[4]

边沁在苦乐原则中,提出了对于个人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值的计算。对于一群人来说,边沁认为只要加上快乐和痛苦波及的人数,或者说,考虑哪些人受到了影响就可以估算出整体的利益。[5]

(三)效果论

效果论是由边沁提出的一套道德行为评价体系。边沁指出:“一项行动的总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其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要考虑的只是实质性后果。”在边沁看来,“就实质而言,一个动机无非是以某一方式发生作用的快乐和痛苦”,而“本身能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惟有关于快乐和痛苦的意念”[6]。由此得出,动机同样由行为效果来决定。

二.如何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价值规范,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适应并促进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存在着缺陷。

(一)如何看待苦乐主义

在讨论苦乐主义时,边沁通过对苦乐的量和来源的判断,使得作用于主体的道德行为评价具有了一定的客观基础和评判标准。这种将主观意识以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方法,使得道德行为实践评价成为可能。

但是,从边沁对苦乐来源的定义中我们看到,这些具有不同来源或约束力的快乐或痛苦,在性质上并没有差异,他们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其相伴的环境。也就是说相同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发生的同一件事情所带来的苦乐在质上是没有差异的,差异仅仅存在于他们量上的区别。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与此同时,从边沁对于苦乐的计算上,这种仅仅建立在测量基础上进行的预测是不准确的,他紧紧考虑到了主观的计算,而忽视了客观环境,它们之间差别完全建立在经验可感的物质范围之上,没有注意主体内在和客体作用的区别。

最后,边沁功利主义认为价值是同质的,所有价值以及所有道德问题都仅仅是量上比较和简单相加。所谓“更高级快乐或更高贵美德”,在边沁看来不过是更持久更强烈的快乐。边沁的苦乐论是纯粹的苦乐论。这一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判定谁的快乐更高级更有价值或更好是非常无礼。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不能同等看待所有偏好,而不区分其质上的好与坏。

(二)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在讨论功利主义原则时,边沁把理性注入到道德评价中,用理性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区分开来,并强调对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以及进一步提出对在个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利益的计算评判标准。这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进步之处。

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理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不等于所有人的幸福,在实现利益和幸福的过程中,势必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幸福和利益,也有可能给一小部分人带来痛苦。不能将大家的偏好、价值观叠加起来,等同于社会的幸福,以此来决定所有的社会认知和行为活动。“人类的社会本能,使人们在判断一行为的功利时,不但要看它对于自身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它对于他人幸福的影响。”[7]

其次,我们怎样把整体的利益、幸福加起来,或者说是否有可能把整体的利益、幸福加起来?如上面所说的,边沁认为只要考虑哪些人受到了影响就可以估算出整体的利益。但是,整体的利益同样也存在着质上的差异,无法仅仅从量上得到估算。

最后,在边沁的理论中,个人功利始终处于突出地位,虽然他注意到个体利益离不开社会利益,但他只看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联系,却没有看到本质的区别或可能存在的内在冲突。从而使得人们认为只要每个人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并在结果上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极易导致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三)如何看待效果论

在讨论效果论时,边沁从客观的事实出发,对道德予以评价,而不是仅在主观领域进行。比之于在此之前的自律论是其理论上的超越。

然而,由于功利主义的理论建构存在着致命的逻辑缺陷,特别是其自身的伦理与道德逻辑缺陷,必然会导致政策实践的困境和道德缺陷。

“动机产生意图,意图造成效果,这一行为链条最终都取决于效果的好坏。”[8]功利主义片面强调行为结果是决定个人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因为在动机是善的情况下,效果可能是恶的,在动机是恶的情况下,效果可能是善的,更进一步说,可能并不存在绝对的善与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只从单纯的效果出发,就会造成评价的不公正。

同时,人类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仅仅以功利来概括人的全部行为动机,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

最后,功利主义者还提出要把行为者与行为本身区别开来。这不仅不能弥补效果论在理论上的漏洞,还会得出错误的道德评价。

总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符合了当时资本主义的实际,并对以后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也存在着众多的缺陷,尤其是它在理论上的不足,所以,我们应辩证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2][3][4][6]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京:商务印书馆,2000

[5]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M].京:商务印书馆,1996

[7] 舒远招.《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M].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8] 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赣: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