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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赞助,父母不妨“留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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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涛和李欣怡都是湖南省益阳市人。2004年6月,两个人登记结婚。结婚时,夫妻俩经济上并不宽裕,就决定租房居住。到了2006年,眼看着房价直线飙升,夫妻俩再也坐不住了,开始四处看房,希望能买一套合适的房子。

2006年4月,喻海涛在城郊看中了一套24万元的房子。喻海涛的父亲喻大元想到儿子有难处,便主动提出,愿意帮儿子买下这套房子。随后他就把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22万元都给了儿子。

可是好景不长,2009年初,喻海涛和李欣怡的婚姻出现了危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好几次都提出了离婚。随着他们争吵的不断升级,喻大元觉得儿子的婚姻可能长不了了。此时,喻大元的心里产生了隐隐的担忧,假如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自己出钱给他们买的那套房子就要被儿媳分走一半,但买房子的钱几乎都是自己出的啊。

经过慎重考虑,喻大元决定儿子和儿媳,让两个人还钱。之前,喻大元把自己的想法跟儿子沟通了。得知父亲的良苦用心,喻海涛很配合地给父亲出具了一张借条。

2010年4月,喻大元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儿媳归还当初自己“借”给他们小两口的22万元。

2010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喻海涛完全认可父亲的说法,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李欣怡却表示,22万元购房款并不是他们借喻大元的,而是喻大元自愿出资给他们买房的,所以不能算借款,应该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也不同意还钱。

那么,这22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款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喻大元为儿子和儿媳婚后出资购房,应认定为对他们的赠与。喻大元和喻海涛是父子关系,喻海涛向喻大元出具欠条,未经李欣怡签字确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喻大元要求儿子和儿媳还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付首付,小两口还贷款”成为许多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普遍做法,有些经济条件好的父母甚至承担了子女购房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钱款。可怜天下父母心,可如今年轻人“闪婚闪离”的现象并不少见,孩子的婚姻不稳定,无疑让给孩子买房的父母们产生担忧。因为一旦日后孩子的婚姻告急,他们辛苦大半辈子积攒下来的钱就要被“外人”拿走一半。本案中的父亲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只要不是特别说明房子是赠给子女及其恋人双方的,房子就理应是自己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来离婚,子女的配偶是无权分割的。这种情况,父母大可放心。可假如是在子女婚后给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赠给自己子女的,就认定为是赠给夫妻双方的,将来如果子女离婚,配偶是有权分得一半房产的。

根据这条规定,需要提醒父母的是,如果想出资给子女买房,又不愿自己的钱被“外人”分走,最好在出资前写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受赠人为自己的子女一方,不是子女和配偶双方,并进行公证。这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协议是不需要征求子女配偶的意见和认可的,只要子女单方同意就可以了。将来一旦因离婚发生财产纠纷,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将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