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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借婿钱,还给女儿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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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20天,老丈人就开口向女婿借款一万元。事后却将到期的五千元还给了自己的女儿,并由女儿出具了一万元的收条。女婿对此不认可,遂将丈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全部借款(包括未到期借款五千元)。

这笔借款,是属于女婿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岳父可否向女儿还款,不向女婿还款?还有五千元未到期的借款法院管不管?法院对于这起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在这起普通的亲情官司背后,蕴含着许多人熟视无睹和视而不见的大道理。

借女婿钱却还给女儿

农村青年鲁明强有一份不错的工作。2000年,经人介绍,他与邻村的姑娘小凤喜结伉俪,次年生育了一个儿子。但随着儿子的出生,小夫妻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2004年,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分手,儿子随鲁明强共同生活。

到了2006年,鲁明强又在热心朋友的撮合下,与比他小7岁的薛紫娟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2007年4月6日,鲁明强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

再婚后大约20天,妻子薛紫娟的父亲薛德清因在外做点小生意,资金一时有困难,便开口向女婿鲁明强借款一万元。

当时,鲁明强认为大家都是自己人,没有要求岳父写借条。然而,薛德清对女婿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借条还是要写的。”

于是,薛德清当即向鲁明强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不但写了借款的数额,还写了借款分两次归还,约定当年7月先还五千元,次年2月再还五千元。

然而,结婚才两个月,鲁明强与薛紫娟为生活琐事开始不断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出现了危机。当年6月中旬,薛紫娟搬回娘家居住。分居两个月后,鲁明强认为这桩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便开始向岳父薛德清催讨借款。

哪知,薛德清一口拒绝。他说,他已经将到期的五千元借款还给了女儿薛紫娟,薛紫娟还给他写了收条。“你与薛紫娟虽有矛盾,但还是夫妻。把钱还给薛紫娟和还给你鲁明强是一样的。”薛德清还说,“如果你与薛紫娟不离婚,2008年到期的五千元借款还将还给薛紫娟。”

鲁明强对岳父说:“你将到期的五千元借款还给薛紫娟,薛紫娟并没有把这五千元交给我。再说,这笔借款是我个人婚前财产,你应该将借款还给我本人,付给薛紫娟是不算数的。”

履行还款引发争议

薛德清和鲁明强各执己见,一直僵持到当年11月。遭到岳父还款拒绝的鲁明强,觉得只有走法律途径来讨还这笔借款。于是,他将岳父告到区人民法院,要求岳父归还借款一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薛德清的借条及自己的银行取款单等证据材料。

薛德清在收到女婿的状后,也向法院呈交了女儿薛紫娟写给自己还款的收条。可奇怪的是,明明薛德清说只还了到期的五千元,薛紫娟所写的收条却写着“收到薛德清还给我们借款一万元”,收条的落款仅有薛紫娟一人的签名。

在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的鲁明强振振有词:“亲戚之间有困难,相互帮助是应该的,更何况是自己岳父。我根本没有想到要为这一万元打官司,岳父实在出于无奈。”

“现在,岳父以还款给他女儿为由,拒绝偿还我的这笔借款,因此,我要求法院判令薛德清立即归还借款一万元,相应的利息我可以放弃。”鲁明强说。

薛德清作出辩解:“对于我向女婿借款一万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然而,这笔借款前期的五千元已还给女儿薛紫娟。我是这样认为的,薛紫娟与鲁明强是夫妻关系,这笔借款还给女儿和还给女婿性质是一样的。”

薛德清又说:“何况,女儿薛紫娟已向自己出具了收到还款一万元的收条。事实上,其中的五千元借款确实未归还,我是实事求是的。另外五千元借款,2008年2月份我会再还给女儿的。因此,我不同意鲁明强的诉求。”

“薛德清虽然讲他已将借款五千元还给薛紫娟,但是,我从未拿到薛德清所归还的这笔借款。借出的款项是我婚前自有存款,薛德清应当将借款归还给我本人。”鲁明强反驳说。

承办法官试图对这起亲属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女婿讨回五千元

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点争议:1、这笔借款属于鲁明强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鲁明强与薛紫娟的夫妻共同财产?2、薛德清可否向女儿还款,不向女婿还款?3、五千元未到期的借款法院管不管?

焦点一: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自己所有。

本案中,鲁明强提供的取款单证明借款来自他的婚前存款。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存款已经以协议形式赠予了薛紫娟。因此,可以认定这笔借款属于鲁明强的个人财产。

焦点二:丈人可否不向女婿还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还款义务都在借条上写得清清楚楚,薛德清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薛德清坚称将借款还给了薛紫娟,并能提供收条,但是收条缺乏法律上的真实性,因为上面记载的数额(一万元)与薛德清陈述的数额(五千元)不相吻合。另外,薛紫娟出具收条时已经搬回娘家居住,跟薛德清形成了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而且,就算薛德清真的向薛紫娟还款了,薛德清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薛紫娟的收款行为得到鲁明强的授权委托,或在事后得到鲁明强的追认或同意,不能因为他们是夫妻就想当然地认为薛紫娟可以代表鲁明强的个人权利。

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薛德清将钱款还给薛紫娟就属于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焦点三:未到期余款法院管不管?

鲁明强将到期借款与未到期五千元借款一并提出要求薛德清归还,这个主张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既然存在这个约定,就应该严格遵守,除非薛德清自愿提前履行。

本案中,薛德清向鲁明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薛德清理应依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向鲁明强履行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薛德清归还原告鲁明强借款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小官司背后的大道理

处理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们往往会抹不开面子,要么不分彼此,要么不讲程序。一旦发生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反目成仇。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亲属之间,对于借贷之事,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这样反而有利于保全亲属关系。(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