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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拒绝尸检要求赔偿,医方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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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基层医疗机构出现患者死亡发生医疗纠纷案件时,一个难点就是尸检,患方执意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并要求医方对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受农村风俗影响,不同意尸检。发生这种情况时,医方往往无所适从。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18日,一患儿因精神欠佳、嗜睡由其母亲带到县医院小儿科门诊就医,但病情未见好转。次日,患儿复诊输液时突然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儿父母坚持认为医方诊疗存在问题但拒绝尸检,双方协商未果,最终患方向县法院,索赔13.5万元。县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根据患儿起病急骤、病情危重、急骤恶化致死的情况,考虑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患儿是因疾病极度危重,发展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临床经验推断其为非医疗事故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县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判决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条文规定很清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实践中死者近亲属不同意签字,但执意要求医方作出解释并赔偿的情况下,医方应另寻他法变通处理。

律师分析

患方拒绝尸检 医方应变通处理

这则案例以医方败诉告终,它给其他医院提出了警示:对于由死亡病例引发的医疗诉讼,尸检在事故鉴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实践中,办理类似医疗案件时,常出现医患双方进行“谈判”,谈时医方认真记录,但当让患方家属在记录上签字时,患方总以记录内容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情况。但是一旦诉诸法律,在法庭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并非客观的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患方的律师不让患方家属出庭,而是自己全权,并在庭上坚持说明患方不懂医,拒绝尸检。最终会因超过法定尸检时间导致难以判定死因的后果推到医方身上,结果对医方极为不利。同样,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案件,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法院要求医方出具证据以证明,医方将处于被动局面。

医方应多途径保全证据

为了防范类似医疗纠纷的出现,笔者建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若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对治疗过程不满意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此时要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详细、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抢救过程、死亡原因等情况。在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尸检。在患方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可在病历上写明,并要求患方家属在病历上签名认可,倘若患方家属拒绝签字,最好通过录音的方式保存视听资料,或者通过第三方,如请求同病区不相关的病友见证签名,或拨打110并记住警察警号,或找居委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保全证据,以备今后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