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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寡义,患病妻子法庭索要婚内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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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相濡以沫十多年后,妻子突患重病。然而,丈夫不仅没有给予她及时的安慰与必要的扶助,反而提起了离婚诉讼。丈夫的无情如一记警钟敲醒了妻子,她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丈夫承担扶养费。那么,夫妻之间没有离婚,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吗?6月19日,该案在江苏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

雪上加霜患病

1990年底,镇江市的李勇强与刘晓虹步入了婚姻殿堂。次年3月,他们活泼可爱的儿子出生了。因为当时两人还不够结婚年龄,1994年8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人的婚后生活虽然不很富裕,但是平静地度过了十多年。此后,由于单位改制,刘晓虹失去了工作,无业在家,李勇强则成了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5年,刘晓虹经常感觉身体不舒服。拖到年底,刘晓虹才去医院检查,结果她被确诊患上乳腺癌。

刘晓虹的重病,似乎成了夫妻关系冰冻的罪魁祸首。李勇强对患病的妻子不但不闻不问,一分钱也不给她,还以工作忙为由整天不归家。到2006年9月底以后,他与刘晓虹彻底分居了。

有一天,刘晓虹找到李勇强,央求说:“医生说我应该化疗,需要不少钱,你给我一点吧。”李勇强却无情地拒绝了妻子的要求。

令刘晓虹难以接受的是,李勇强卖掉了家里的一辆出租车,却不舍得拿出一分钱给她治病,她只能靠借债治病。

但是对刘晓虹打击更大的事情还在后面。今年4月17日,李勇强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讼,要求和刘晓虹离婚。

开庭那天,刘晓虹拖着患病的身体来到法院。在法庭上,李勇强辩解说:“我和她感情不好,分居这么长时间了,没必要继续过下去了。”

刘晓虹在法庭上哭得撕心裂肺:“不!我不同意离婚!要不是我生病,你会和我分居吗?”刘晓虹认为他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自2006年9月底以来原、被告就开始分居,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任何一方均有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因此,双方应珍惜往日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以消弥双方出现的矛盾和不睦。据此,5月8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勇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对簿公堂讨公道

令刘晓虹难以置信的是,没有离成婚的李勇强采取了变本加厉的“冷战”措施,总是不回家,帮助她看病的事更是无从谈起。刘晓虹忍耐了一段时间后,再也无法容忍下去。万般无奈之下,她走进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告诉刘晓虹,她可以李勇强履行扶养义务。

5月24日,刘晓虹将李勇强告上了法庭。刘晓虹诉称,自己在被确诊患乳腺癌后,丈夫未支付过一分钱医疗费用,她只得靠借债治病。她身患重病,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丈夫未尽到扶养义务。刘晓虹要求法院判决丈夫给付她扶养费、医疗费15000元。

6月11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晓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勇强自200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在妻子宣读完诉状后,早有准备的李勇强辩解说:“刘晓虹的诉讼不能成立。一方面,我们系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她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她患病期间,我曾给过她钱治病,尽到了扶养义务。她目前和我的父母住在一起,生活并没有达到十分困难的程度,所以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无经济来源,且患重病,被告对原告应当尽到物质帮助和生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以给付扶养费的形式履行其物质上的帮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共同财产,而扶养义务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丧失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时,将在经济上占有优势一方占有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由经济困难一方占有,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义,被告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具体给付数额,在考虑到家庭其他必要开支后,酌定为每月400元。

据此,6月19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宣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李勇强自200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两场官司皆以刘晓虹的胜诉告终,她虽然暂时留住了婚姻和家庭,并得到了每个月400元的扶养费,可她破碎的心能挽回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