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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写”替换翻译绝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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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见报载,华裔美国作家谭恩美(Amy Tan)的新作《沉没之鱼》(SAVINGFISHFROM DROWNING)中文本已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由于该书是由蔡骏“译写”,引起了人们对这种出版形式的质疑。首先,据董鼎山告诉我,这个书名就译错了,这个鱼是活鱼,怎么成了“沉没”了?其次,肯定“译写”者认为,“这是外国畅销书在中国本土化的新模式”,“美国的谭恩美和中国的蔡骏相加,就具有了畅销潜力”。对这种做法,董鼎山、巫宁坤等多位译界朋友还有我,都持否定的态度。

翻译是根据原作派生出来的演绎性作品,任何对原作的翻译、改编、注释,都须对原作者负责,都须尊重原作者的权利。最起码须有原作者允许你“译写”的合法授权,授给你什么权,你就只有什么权。据该书策划人说,该书与谭恩美签的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合同”,这种合同只是授予“翻译出版权”,并不包含允许“译写”。报载“策划方自辩是润色而非‘译写’”,那么,是怎么润色的呢?请看:“先由译者完成基础翻译稿,再由中文作家用文学语言,将本书的基础翻译稿细致改写一遍”,“除了语言上的改写之外,他还对书中部分情节做了删减和增加,重新编排了章节,对原著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割,拟定了中文版各章节的名称”。这哪里是翻译!未经授权,擅自“译写”,已属侵权;即使授给了翻译权,若任意“译写”,侵犯了原作的作品完整权,仍属侵权。谭恩美不懂中文,不知被人“译写”成什么样,也许一时未提出追究,但与谭恩美签合同的出版社,有责任维护签约方的合法权益。你想打“球”,把翻译变成“译写”,既侵权,又失去诚信,下次恐怕人家就不敢再卖版权给你了。

再从与读者的关系来看。谭恩美是一位知名作家,她的写作,有她特有的思维逻辑和表现特色。读者买她的书自然要了解“原装”的,而不是只能看到“拼装”的;你打着谭恩美的招牌,让读者看到的却是“译写”者的语言和风格,姑且不说是“欺诈”,至少也是对读者的不负责,更是对喜欢谭恩美的读者的不尊重。读文学作品绝不仅仅为了看故事,“本土化”也绝非等同于“说书”或连环画。还有,“译写”之前还先经过“基础翻译”, “译写”者与其若非同一人,那么,不署译者之名,还构成对“基础翻译”者的侵权。再说,即使谭恩美没有追究“译写”者的侵权,为了对读者负责,“译写”者也必须如实讲明是根据什么中译本改写的。

翻译是两种文字的转换,译文传达的只能是原作的思想、语言和风格,译者可以有不同的诠释,但都应尽量做到不损害原作完整性,更不能以自己的风格替换原作者的风格。你要追求外国畅销书“本土化”吗?可以。但要求:一是获得原作者允许你改写的合法授权;二是署上翻译者的姓名;三是标明根据什么译本改写。当前译坛常发现有人借什么“编译”、“译述”来掩饰译文的失实,名声已经很不好了。你想改写就明说改写,何必造出一个“译写”来,因为它依然是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