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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新兴电子商务的应对――网络团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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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买卖形式应运而生,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也同时伴随着诸多问题。本文就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买卖形式应运而生并开始风靡于中国网民之间。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交易越来越频繁,各种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一、国内网络团购的兴起

中国引进这种新型团购模式始于 2009 年,自 2010 年 3 月中国第一家团购网站“美团网”上线之后,国内的团购网站在经过近两年时间已是遍地开花,有一定规模的已经达到 1664 家,在2012年8的高峰期超过过5000家。在百度网站上以网络团购为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显示有 18000000 个,由此可以初见目前我国网络团购的火热程度。

二、网络团购兴起背后存在的问题

团购导航网站团800近日公布《2013年中国团购市场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团购成交额达到358.8亿元,同比净增144.9亿元,增幅达67.7%;购买人次也达到6亿人次,同比净增1.5亿人次,增幅达32.5%;在售团单的数量也进一步扩大,全年共计571.5万期,同比净增321.6万单,增幅将近1.3倍,然而在这种火热的情况的背后却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探讨。

由于网络团购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团购网站而言,团购网站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单一,内部竞争激烈,很多团购网站维持较短时间即倒闭;团购网站的规模、信用度和经营状况各不相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质量、价格上也参差不齐;货物与团购网站描述不符、消费者个人隐私被滥用、设置隐形消费等。

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次是:夸大宣传,实际商品或服务与网站广告宣传不符;团购网站承诺的服务缩水;退货(款)难,故意延迟退款或者退款程序极其复杂。对于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存在如下问题,例如团购不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去店家享受服务时需提前预约、预先提高价格再进行折扣、与正常消费的顾客相比收到待遇歧视。

对于消费者自身而言,当前网络团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低,选择法律维权的较少。许多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自身权利保护意识较弱并未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包括关注团购网站的口碑及品牌美誉度、保留交易记录、索取售货凭证等。根据调查结果,消费者在网站资质、证据保存、维权选择等方面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缺少对网站资质的主动有效了解,没有证据保存的意识和方法,不主动维权甚至放弃维权。

调查还显示,消费者在参加团购合法权益被侵害后,25.17%的消费者会选择“与团购网站协商”,24.50%的消费者会与提品或服务的商家协商,但最高的则是37.92%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维权。这主要是消费者对团购网站和商家处理纠纷的满意程度较差,48.48%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不满意”,44.44%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一般”,只有7.07%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满意”

三、网络团购纠纷产生的原因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现存的多数网络团购网站,皆是“网上先支付,网下再消费”的交易流程。基于这种流程团购的产品(尤其是通过邮寄渠道获得的)经常是质量出了问题后团购网站不管、出售商不管、实体品牌店也不管的三不管局面。而消费者如果在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失败之后,因为诸如消费金额较小、证据无法保存等相关原因,也可能与目前网络团购本身特点、及团购法律规范缺失、法律维权途径不适等相关因素,而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传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少不足与缺失。主要的主要缺陷有:网络团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及退出要求较低;缺少制度性的先行赔付机制;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及“谁主张谁举证”不利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少无因退货冷静期制度;维权成本高;缺乏系统的监督评价制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违法成本低,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针对上述网络团购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方面,国家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团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网络卖家的义务法律化,明确化。加强对于网络商务活动的监管。可喜的是,目前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今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特别针对网络购物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样的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据相关调查,网络团购的消费金额的大小与维权选择存在相关性,网络团购大部分消费金额较低,基于此,很多消费者可能并不愿意选择法律去解决问题。因为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个人亦或是商家如果仅仅因为一些无关消费者人生安全,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小额诉述标的而产生的民事诉述行为,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资源,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这就迫使我们自觉地培育电子商务行业自治规范并充分利用以便防范因法律局限性引起的风险或者满足成长中市场的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各种经济交易关系,通过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自我规范可以避免国家的过分介入,而且电子商务从业者可以在执行中吸收和消化既有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政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管理的成本。

最主要的,也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就是强化自律机制。自律的内容包括经营者自我管理和其所在的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一方面,经营者应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注重自身信誉,提高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制定团购网站运营商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如制定严格的服务标准、广告的统一规则,公平竞争的规则、对消费者投诉的迅捷处理规则,赔偿损失的量化计算规则等。广泛的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自律,是对他律监管的有力补充,尤其在法律调整比较薄弱的地方会具有奇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