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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透露了诸多细节,但暴露了核心问题难有改革的事实
《财经》记者 乔晓会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提高发行质量和效率”为目的的改革,在诸多细节的设计上均围绕上述目标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询价过程中的二次报价方式,其中规定“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这与市场一致认为改革后会明确只采用“一次报价”有很大不同。
此外,还规定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本次发行制度改革存量股发行制度被引入,原因在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存量股发行后即可上市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如果一年后流通转让,又失去了存量股发行的意义。
在发行时间窗口的控制上,监管层明确不会放弃。实际上,正是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之后,再需要发行部门的一纸核准批文,限制了新股发行的节奏。
在本次改革中,证监会明确表示,核准批文不会取消。而多家券商机构在与证监会讨论此事时,曾建议监管机构可做出明确承诺,即在发审会通过后几个工作日内可下发批文。但这一约束性建议,并未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一位券商负责人抱怨,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之后,还不能自行决定何时上市,而最头疼的就是拿批文,只能“满世界”找关系。监管部门给的理由却是“市场承受力差”“担心发得不好”,这显然不是监管部门应该考虑的事情。
“说穿了,还是不愿意放权。”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直言,“这种监管理念,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是否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