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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绝不等于住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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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舆论认为,现在的房价涨得连普通的中产都买不起,批评中产住房权缺失的现状。这个问题怎么看?我认为,吃、住、行属于公民生存权的范畴。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基础的人权。就住房权(或称“居住权”)来说,既是维系公民个人生命、生存、生活的必需品,亦是保障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重要条件。

住房权是指公民“住有所居”的权利,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有一定的居所栖身,在这个栖身之所,他(她)能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而不论这个栖身之所的住房是他(她)自己购买的,还是租用的,或是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以社会救济形式无偿提供给他(她)的。

住房权绝不等于住房所有权。有人误解,住房权是每个公民买房和买得起房的权利。这种权利其实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至少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我到过不少国家,发现很多出身中产阶层的人(特别是大学生和大学刚毕业的人)都是租房住。

所以,我国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特别是出身中产阶层的人的住房权(居住权)。除了适当增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以外,应该以更多的物力、财力建设廉租房,鼓励公民更多地、更愿意租房而不是买房。

当然,公民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承租,或者是通过申请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救济,其所获得的住房都应该达到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质量标准。这种标准应根据一个普通人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的最低生活需要和各地经济、财政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并根据各地经济、财政的发展情况而适时调整。如果公民住房标准低于一个普通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如像目前一些城市“蚁族”的居住情况那样,则不能认为政府已履行或履行好了其保障公民住房权的义务和责任。

当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因为房价太贵或其他原因买不起、租不起房子时,政府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调控房价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公民“住有所居”,使其住房权得以实现。否则,政府的存在就可能发生正当性危机。

同时,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将保障公民居住权入宪是适当并且可行的。除了居住权以外,我认为,目前我国还迫切需要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隐私权入宪。公民没有这些权利,其居住权也很难完全实现。(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