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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是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依靠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把群众当作计划生育主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的重要途径。
一、山东省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由于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当时实行了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依靠行政手段强力推动,自上而下、一抓到底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我省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然而,随着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管理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的不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为改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模式,全省各级进行了有益的试验和探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成为改进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方式的重要突破口,摆上了重要位置,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山东省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探索试点阶段。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各地开始自行探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模式。1995年,中国计生协老会长宋平同志看了临沂市沂南县和庄村发挥协会作用,搞好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济南市章丘县提出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潍坊市寒亭区提出了“计划生育村级自治”、泰安市肥城县提出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等。以1997年11月彭佩云同志在潍坊市寒亭区的题词“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和1999年5月姜春云会长在德州市宁津县红庙李村的题词“红庙李村计生协会工作出色,事迹突出,保持了全县全省全国的领先地位”为标志,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在全省、全国正式提出并叫响。
(二)总结推广阶段。在探索实践、总结提炼的基础上,1999年5月,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联合在泰安市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了泰安市发挥协会作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经验。2001年11月,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要求,省计生协会调研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由领导小组下发了调研情况通报。2002年3月,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计生协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群众自治工作的推广力度,并提出了创建群众自治合格村和模范村的要求。
(三)发展提高阶段。进入新世纪以来,威海市建立了“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姜春云会长给予了高度评价;2004年,泰安市提出了构建“自治、自主、自觉”的计划生育工作“三自模式”新机制。当年,“以自治为基础、自主为途径、自觉为目的”,加快“三自”进程被确定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目标。2009年,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村规民约内容的指导意见》。 2010年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下发了《关于开展以深化群众自治、完善村规民约为重点的千村(居)示范活动的通知》,山东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计生协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山东省实行计划生育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少生了500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在此过程中,计划生育协会在积极推行基层计生群众自治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时期,随着我省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发展,计划生育协会进一步组织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发挥重要载体和作用,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力量,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计生协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从根本上说要靠群众参与,靠群众内在动力、靠群众思想觉悟,还要靠有效地把群众组织起来 ,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计划生育协会是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协助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组织形式,其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了它是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群众组织载体 ,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计生协会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有四大优势。一是组织网络优势。基层计生协会有健全的组织网络,协会理事和广大会员分布在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为推进计生群众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群众组织保证。二是群众工作优势。基层计生协会的理事、会员来自群众,植根于群众之中,他们可以把计生群众自治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做到每家每户每个人,能协助村两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情感威望优势。基层计生协会成员中,有一批“五老”和社会贤达,他们有群众基础,有威望,与群众联系广,情谊深,在推进群众自治中碰到一些矛盾和问题,由他们出面做工作,就能迎刃而解。四是人才众多优势。基层计生协会组织中,有一些专业大户、技术能手、乡村医生和私营企业主,他们在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时,具有明显特长和优势。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有了计生协会的参与,就使自治的开展有了群众工作基础,有了骨干力量,有了具体组织者和参与者,就能有效地把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实行“三自”,使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能够深入开展、不断地推进。
(二)计生协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要作用。1.通过组织建设,从机制上对群众自治的落实起到推动作用。计生协会经过30多年来的发展,已成为宗旨明确、网络健全、制度规范的群众性团体,对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作用已日渐明显。基层计生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专家、老农民或退休职工等社会贤达为骨干。其工作任务有四个方面: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国家、省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倾听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2.通过宣传教育,从思想上对群众自治的落实起到引导作用。宣传教育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结合性和社会性。广大基层计生协会会员通过书写板报、墙报、标语,发送计生宣传品、交心谈心、组织文艺演出等方法,大力宣传基本国情省情、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总结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典型,使计划生育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3.通过优质服务,从行动上对群众自治的落实起到桥梁作用。基层计生协会的优质服务主要是通过结对帮扶、开展生产、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为贫困户、受灾户捐款捐物,缓解燃眉之急的生活困难等方式进行的,不仅能根据对象户的个人、家庭状况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资金扶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来帮助对象脱贫致富,还能通过思想开导、政策法律宣传、家事互助等方式解决对象户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并可以通过积极配合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协助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药具上门、生殖保健、少生优生工作,避免和减少育龄群众非意愿性怀孕与计划外怀孕的发生,保障广大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弥补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中难以涉及的一些不足,增强了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变“要我”实行计划生育为“我要”实行计划生育。4.通过利益导向,从经济上对群众自治的落实起到巩固作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行“三结合”,就是坚持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突破根深蒂固的传统婚育观念,解决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劳动力减少、老无所养的问题,从而使群众的生育观念产生变化,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行动。
三、目前推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山东省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推行是健康的。但是从外部客观环境和内部运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识还有差距。一些乡村干部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繁琐复杂,是“天下第一难事”,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推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自我约束和管理上存在欠缺,同时,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缺少群众基础,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二是村规民约还不规范。一些村制定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民应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极不平等,对村民规定的义务、限制、制约措施多,享有的权力、民主、政策措施少,过分强调村民的违约责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违约行为频繁,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三是经费保障不足。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大,但在村、组计生干部的报酬落实上仍显不足。虽有明文规定村计生专干工资按村支书工资标准的80%计发,但由于各方原因不能全面落实到位。有的村级没有任何活动经费,无法适应工作需求。四是村民参与意识还不强。当前,绝大多数地方的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相当淡薄,虽经多方宣传,但一些群众对村民自治工作仍漠不关心,给工作全面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五是协会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主要是没有摆正协会工作的位置,有的认为协会工作无关紧要,忽视了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载体地位;有的把一切都归功于协会,这显然也是不切实际和经不起推敲的。
四、发挥计生协作用,搞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应把握的几个要素
(一)提高认识是前提。应本着“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机制,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领导意识。把实现群众自治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实际,出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强化责任意识。镇党委书记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群众自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同时,把群众自治列入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做到奖优罚劣,促进群众自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建章立制是关键。在推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中,应该把握住两个关键性环节:一是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制定要统筹兼顾。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依据,也是规范干部依法管理服务和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要注重合法性,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注重民主性,集思广益,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注重针对性,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要注重可操作性,要通俗易懂,利于实施。二是实施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落实到位。在各级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委托协会小组长与广大育龄群众签订遵守计划生育合同书。合同要根据育龄群众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区别,让群众见到实行群众自治的好处,自觉地计划生育,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开展铺平道路。
(三)队伍建设是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没有党支部村委会的重视和强有力的计生协会组织网络作保障,很难顺利开展。一是要成立群众自治领导小组。县乡(镇)成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指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使工作层层落实、有人管事办事。二是要配强一支村级计生协会服务员队伍。对村级计生服务员进行考核,把有文化、年轻、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优秀青年充实到计生服务岗位上来,充分发挥队伍的带头作用。三是成立计划生育评议监督队伍。聘请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员,加强对计生群众自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群众参与是根本。如何使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群众参与至关重要。一是村规民约的制定、合同管理程序上要让群众广泛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让群众明白自己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二是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活动。推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要让群众协助、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真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
(五)引导示范是途径。尽管现行生育政策和群众生育意愿还有一定差距,但计划生育既是国策,也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好事,这一点群众是能接受的。群众中有一批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分子,需要发挥他们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计生协会把群众中积极分子组织起来,通过他们“作表率、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带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就能产生强大的工作合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