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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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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尤其是在证据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但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相对欠缺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公正;质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3-01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①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独立证据,司法鉴定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意见,而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做出结论。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有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一、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统一

自从国家放开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之后,民间的司法鉴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可是发挥在那的背后却隐藏着很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民间鉴定与行政司法鉴定并存,各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孰高孰低的划分,所以就会导致同样的鉴定对象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结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寻找最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果,这样就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司法效率,并且违背基本的诉讼证据法理,严重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复鉴定,且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多个司法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不仅使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②更为严重的是实,就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却常常会遇到同一案件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采信本部门所作的司法鉴定,而不信任其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鲜见。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刚刚起步不久,许多制度有不尽合理的地方,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其科学证据的作用。

(一)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由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的不统一,会出现“各自为鉴”的情况,各侦查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部门,难免会出现对本部门利益的偏向,同样也会引起当事人的质疑,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任务是通过行政工作发展到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符合我国司法行政的性质和职能。所以,司法鉴定管理权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有利于制止司法鉴定领域“各自为鉴”“各自为准”的混乱现象。③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活动,由其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是指受当事人的聘请,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涉及到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并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质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意见被称为科学的证据,一般的人很难通晓其中的相关原理,即便法官恐怕也不了解其中的所以然,所以当事人就需要能够帮助自己了解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彻底弄明白胜诉或败诉的原因,这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我国虽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由于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以及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较高,就是的专家辅助人难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基于此,一方面要放宽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放低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丰富诉讼证据资料,充实庭审质证内容,提高事实审理的效率。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在诉讼的举证责任会越来越重要。所以,当事人依法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情况也会越为越多,专家辅助人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做出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才能予以采信和取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所以其必须经过法庭严格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提高其可信度和可靠性,让其成为真正的科学的证据。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35.

②章礼明.论刑事鉴定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28.

③樊崇义.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