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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模式与缴费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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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正在酝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模式,在合理确定职工养老待遇水平、缓解改革的阻力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阶段有必要对职业年金模式进行研究、设计。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缴费模式应选择“财政单位、个人”模式。

[关键词] 职业年金 政策模式 缴费模式

一、引言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必然要求。职业年金在决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水平、缓解改革的阻力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加快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各个试点城市还没有公布具体的职业年金政策方案。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职业年金政策模式、缴费模式提出政策建议。

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模式选择

发达国家根据其法律规范的不同程度,在政策模式上将职业年金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第一类,强制性职业年金。即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并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投保,职工也不得选择退出。英国从1959年的《新国民保险法》开始,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1975年的《社会保障年金法》又强化了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干预,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已纳入英国国家福利计划。丹麦、法国、瑞士等国也采取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强制性模式保证了这些国家拥有相对较高的职业年金覆盖率。第二类,自愿性职业年金。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基本政策,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建立该计划,就必须按照国家的既定规则来运作,但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缴费方式、基金模式等。例如,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基本上是用人单位自主建立的,单位有权不实行私人养老金计划,但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加以说明。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都是由职员组织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一旦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则须覆盖全体职工。

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实行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之所以选择强制性模式,一是因为强制性职业年金能够解决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规定的标准。而且企业有补充养老保障即企业年金,因此,通过强制性职业年金可以保障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有效完成。第二,职业年金主要来源于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缴费,事业单位大多是公益性单位,不具备盈利性,大多无法承担单位部分的职业年金,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国家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只有这样,职业年金制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三、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模式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根据缴费来源的不同,职业年金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国家财政、职员共同缴费的职业年金。双方缴纳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以丹麦、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雇主缴纳2/3、雇员缴纳1/3的比例;第二类是只有国家财政缴费而职员不缴费的职业年金。例如,西班牙的职业年金计划保费通常由国家负担。

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建立 “财政单位、个人”缴费模式。这种模式是在对事业单位的有效分类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不同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类是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的公共目标、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如自然、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偏重于公共目标、为实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而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国家财政个人模式”,主要由财政补贴和个人承担,其中财政补贴又可分为中央财政、省市财政或多级财政联合补贴。准公益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国家财政单位个人模式”,财政应根据准事业单位的收入情况给予部分补贴,单位和个人缴纳其余的职业年金。

参考文献:

[1]唐向林玉榜黄小芬: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9月

[2]刘琳: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