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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市场定价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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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人民银行126号文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收益分配办法》)将开始实施。

在ATM跨行交易手续费方面,《收益分配办法》规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它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行支付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在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分配上,分配办法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商户分类规定发卡机构和银联的收费标准。

价格政策上有三点值得关注

1. ATM跨行只规定取现交易的收费标准。ATM交易分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和查询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对查询交易的收费标准暂不规定。这说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根据ATM查询业务的实际成本和持卡人对ATM查询功能的需求制定收费标准,为ATM其它支付服务功能的市场定价创造了价格探索的空间。

2. 《收益分配办法》明确规定:“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但是没有规定收单机构的收益标准,也没有规定专业化收单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收益分配办法》旨在通过收单费率市场化定价来促进受理市场发展的政策初衷是非常清晰的。

3. 由于医院、学校等公益行业通常扣率水平较低,为了鼓励收单机构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受理发展公益行业的银行卡业务,《收益分配办法》规定“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收益分配机制的约束来保证交易结算手续费收入向收单机构倾斜。换句话说,在学校和医院,所有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暂时都作为收单收益,分配给收单银行和专业化服务机构。但是,“暂不参与”不等于“永不参与”。随着市场的成熟,提供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各方在合理的市场机制下共享收益是收益分配机制的必然归宿。

利益机制成为内在动力

如果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述新办法形成的价格结构,那就是: 发卡机构和转接机构的分润比例仍然为7:1,但收单机构的费率没有明确规定。从这个意义上看,商户扣率的分润比例已经完全打破了原先“8:1:1”的格局,在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及转接机构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固定的分润比例。

现行《收益分配办法》下的收单收益,包括机具投资方的补偿、专业化服务的成本(这些机构的外包费用)及收单机构的利润和营销成本。《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尽量避免涉及商户和持卡人支付费用的规定”,将收单收益留给市场去定价,改变了原有收费办法进行行政干预的色彩。当然,与此相似的市场定价还包括“尽量避免涉及”的“持卡人支付费用”。

为了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给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人民银行适时调整了《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将商户收单收益、ATM跨行转账、查询费率及其它支付服务的定价适度放开,使发卡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收单机构、商户都可以在成本收益相对称的市场模式下确定和调整价格,尽可能靠利益机制来驱动受理市场开发和银行卡支付服务产品的开发。

《收益分配办法》的市场影响

《收益分配办法》明显调低了发卡机构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尤其是“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的发卡行及银联网络转接的收费比率。同时,对房地产、汽车销售以及批发类的商户的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规定了最高限额。这种费率水平及费率结构的调整将有力推动上述行业的用卡交易,提高商户接受银行卡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特约商户比率,改善整个社会的银行卡受理环境。

但值得注意的是,固定发卡机构和银联的分润比例并不是简单地等于降低扣率。我国现行商户扣率水平已经相对较低,除了宾馆、餐饮、娱乐、珠宝等高消费行业外,收单机构与一般商户签订的实际手续费率大部分在1%~2%之间,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收益分配办法》并不包含收单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应取得的收益,不能代表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的结算手续费率。”收单机构仍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原则,根据自身业务成本,以及对商户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商户协商自主确定交易扣率。

从本质上看,《收益分配办法》为收单业务建立了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同时,它也给跨行转账、查询业务留下了价格探索的空间,有利于鼓励发卡机构和ATM收单机构努力开发卡片和终端的增值功能,为广大持卡人造福。

配 文:《收益分配办法》出台背景

我国银行卡业务是从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衍生出来的,大部分借记卡一开始是商业银行为吸收个人储蓄而推出的,而工资卡的普及则是借记卡数量迅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到2003年年底,银行卡总发行量逾6.5亿张,但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只有20多万家,POS数量不到35万台,ATM只有5.1万台,全年银行卡消费交易3000多万元,仅占交易总量的不到3%。

消费交易量在交易中的比例如此之低,与受理市场的开发程度直接相关。在联网通用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收单机构,一般收单行由发卡银行兼任,并由其来投资布放POS。经营收单业务主要是为了配合发卡业务,以及发展商户的存贷业务,收单范围仅限于本行或若干家合作银行之间,收单成本通常以存贷和发卡业务的收益抵补。

全国实现联网通用后,商户POS成为整个行业的共享资源,收单业务也逐渐成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卡业务。但是在“8:1:1分润模式”和“200租赁模式”下,许多地方收单机构从收单业务中获取的直接收益仍然不足以抵补POS设备投入、维修、耗材、商户培训等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支出。因此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愿发卡不愿投入成本发展收单市场,从而导致受理市场建设严重滞后于银行卡的发行量。

从商业模式来看,商户回佣是银行卡产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受理市场的建设不仅影响银行卡产业的规模和市场深度,而且制约着银行卡产业的收入结构和利润水平,已经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瓶颈。而究其根源,影响我国受理市场发展滞后的直接因素是银行卡产业收益分配机制。在部分地区,由于收益倒挂,收单机构拒绝受理它行异地银行卡支付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持卡消费的权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发展,完善银行卡业务参与机构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利益分配的杠杆调节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银联和各成员银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了适应受理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收益分配办法》。”《办法》“没有规定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手续费标准,而是依据商户情况和自身的成本要求(和收单机构)协商确定”。该办法的出台对适时调节银行卡受理市场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尤其是收单机构建设受理市场的积极性至关重要。

1.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3.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