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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我们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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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前很长一段时期里,《交通法》曾经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由机动车担负全责。这个规定着实让我们这群有车族度过了一段郁闷岁月,说实话,每天被这个规定罩着开车,心里总是带着那么点儿不踏实、那么点儿委屈、还有那么点儿堵。

从初中起上物理课我们就学过:力的形成,作用是双方的,缺一不可。我看一切事物都如是,要找到最为客观的和公证的答案我们总要从双方因素入手,就如在学校,学生成绩好与不好不能说只是学生一方或是教师一方的责任,因为这原本是一个相互酉2合的过程,少了谁都不成。还有在医院,病人病情好转或是恶化,仍然不能把责任归咎病人或是医生单方。如果所有事物都是如此规定,结果无外乎两个:一是法院倒闭、律师失业;二是被规定无责任一方的愈加无法无天。

可我们以前的交规就是这样限定着驾驶员和行人的责任,只要撞了就是机动车负全责,习惯了之后我仍然觉得荒谬,我们承认,从某种角度而言,行人是马路上最为弱势的群体,非机动车稍强、最强大的就是机动车。但是这种划分,仅仅是从生理的角度划分而已,确实,一旦相撞,行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机动车的钢筋铁骨相抗衡。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旦相撞,原因并不在于哪方强和哪方弱,而是在于哪方违反了应该遵守的规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对于任何事情,所谓的“弱”没有任何缘由应该受到宽容和原谅,就像在我们平常的工作中,有的人有经验,有的人经验匮乏,有的人能力高,有的人能力差,但是在工作的效果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我们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能力弱或是经验少而原谅、迁就或是纵容其过错,如果连”弱”都可以演化为被原谅的理由,那么所谓的正确和公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进步”一词也不再存在着应有的动力。

就在最近,我们好不容易看到新《交通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新规定至少给予了在马路上每个人,包括行人和驾驶员应有的公平和公正,只有在公平和公正的面前,我们所盼望的自由和秩序应该才会逐步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