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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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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业在我国的引入时间晚,信托财务制度尚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我国颁布并修改的《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信托业务核算中,以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受托企业对其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关键词】信托;《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核算主体

一、我国信托行业会计核算的发展历程

信托业在我国的进入时间较晚,各项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都处在积极的探索和实施中,信托财务核算也是如此。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和实施。2002年5月9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同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以“一法两规”为代表的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2007年3月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更加强调信托业回归主业。

信托法颁布之初,财政部尚未专门就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颁布信托公司的会计制度,只在2001年11月27日以财会【2001】49号文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在股份制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信托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该文件鼓励其他非上市股份制金融企业也实施《金融会计制度》,但并没有就非股份制金融企业是否同样适用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2005年1月5日,财政部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信托项目作为核算主体,进一步完善了信托管理的制度架构,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了信托人财产的隔离制度,为信托财产的稳定运行创造了客观条件,实现了与《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协调。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新准则从风险管理角度更贴切地强化了会计作为一门特殊的语言为信息受众提供客观及时信息的理念。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2010年1月,财政部再次颁布了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开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准则解释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相应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进行改进,以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业务要求。

二、我国信托企业现行核算制度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信托项目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信托资产和企业资产之间应有所区分。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信托业务会计特殊之处是,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是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却以信托企业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受托的信托企业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现行核算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一)以信托项目为核算主体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对每项信托业务以其为会计主体,分别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专用账户,按照会计分期分项目及时出具财务报表。这样的核算方法能够清晰有效地管理和划分每一个信托项目,保证信托资产和信托资金的安全。

由于信托业务的多样化,信托公司的业务数量往往很多,信托项目基数较大。信托公司信托财务的相应的特点是,财务账套多,银行专用账户多,信托会计财务报表多。

(二)关联方交易

我国信托企业一般将财务核算分为两部分,即自营财务和信托财务。自营财务核算企业的日常收支、经营和投资。信托财务独立于固有的企业财务。受托企业定期从信托项目中提取信托报酬。

《核算办法》对信托项目收人作了明确规定,信托项目关联方交易的收益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原则办理。但在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还存在着固有财与托项目交易、信托项目与信托项目交易等内部关联交易形式。固有财产和信托项目具有不同的会计主体,因此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交易中拥有双重份,成为交易的唯一当事人,自主性较大,直接参与固有产和信托项目的管理,因此上述交易也应归入关联交易的范围。

(三)信托财务的复杂性

由于信托项目的分开核算,在项目终止之前,项目核算不能结束,按照正常的会计分期出具财务报表,随着信托企业业务规模和数量的发展,这给信托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在银行设立的信托专户也很难做到及时撤销和清理。信托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得不雇佣更多的财务人员和引进数据储存和处理功能更强更稳定的信托财务软件应对信托项目财务问题。

四、对信托行业核算的建议

(一)信托财务核算专门化

信托项目财务在形式上虽然独立于信托企业财务,财务决策全权归属受托企业,实质上不能保证会计主体的独立性,无法避免关联方交易,不能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现阶段信托项目财务与企业财务遵守同样的财务会计准则,但其核算的特点不同。单一主体的月度财务事项较少核算简单,但信托项目基数大,数据处理复杂。

基于以上两点,信托财务可以与固有财务剥离,成立独立的财务中心,或者进行第三方核算,提高核算效率和准确度。专门化的核算部门或核算机构还可以及时向受托人、受益人公开信托资产处置情况和财务报表,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二)信托财务从业人员专业化

现阶段,信托财务的从业人员与普通企业财务的从业人员的来源和技能相同。为实现信托财核算专门化,应该积极推进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和信托财务专业培训,特别是信托会计电算化的培训,培养信托财务专业人才。

(三)加强信托会计核算领域的研究

近年来,信托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信托业进入我国时间较晚,对于信托财务的研究仍处在探索阶段。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信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而对于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相对研究较少。相较于普通企业财务核算的大量研究和探索,信托财务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信托财务的具体核算方法、与固有财务之间的关联、《核算制度》实施的效果等领域均值得研究,为解决信托企业的实际核算问题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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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放之,栾甫贵.对我国信托会计几个问题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07: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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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飞.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演进[J].浙江金融,2013,08: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