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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伴侣法》评介及其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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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伴侣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立法过程,它诞生于国际同性恋立法的潮流、本国同性恋人士的争取以及本国宗教界保守人士阻滞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这部法律虽然没有在名义上给民事伴侣以“婚姻”的地位,但却使得民事伴侣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均与异性婚姻相差无几。

【关键词】 同性恋; 民事伴侣; 婚姻

Introduction to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LI Yunbo

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y, Jiangsu 225009, China

【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had gone through a long and complex process.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its establishment. The first one is that many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lready laid laws to give homosexuals legal rights. The second one is domestic homosexuals have great desire for equal rights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ve met great opposition from domestic conservatives and religious world. Although the CPA doesn’t guarantee the “marriage rights” for civil partners, but it promises them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are also enjoyed by heterosexual partners.

【Key words】 Homosexual; Civil partners; Marriage

1 立法过程

尽管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是在2004年11月18日才获得通过的,但有关该立法的动议实际上早于一年之前即已开始。早在2003年6月30日,英国政府就公布了《民事伴侣:一个承认同性配偶的框架》,力图为同性配偶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建立一个立法框架,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框架中,列出了许多足以证明英国同性恋者数量众多的数据,并历数了现行立法给同性恋者所带来的种种不公[1]。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3000多份。在返回的意见中,有83%对该框架表示支持。2003年11月26日,为推进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英国女王正式宣读了政府为同性配偶进行民事登记所做的初步计划。在此基础上,2004年3月31日,英国政府公布了“民事伴侣法案”(Civil Partnership Bill)。该法案在2004年4月21日在国会上议院进入二读程序。在此程序中,该法案首次正式在国会中被辩论[2]。在二读阶段与三读阶段中间(committee stage),上议院于2004年5月10日、12日、13日、17日、25日,对该法的每个条款都进行了讨论,然后于2004年6月24日提出了报告[3]。2004年7月1日,上议院对该法案进行了三读[4],并于2004年10月12日将法案转给下议院讨论,下议院对其进行了二读。二读过程中,下议院删除了上议院在报告阶段对法案做出的一个修正案。依该修正案,civil partnership的范围应该扩大到非同性者,共同生活长达12年的两个家庭成员也可以登记为“civil partnership”,如一对兄弟姐妹,一对父子、父女,甚至是一对祖孙。这是一种渗沙子的作法,其目的在于淡化Civil Partnership Bill的“同性”味道。该修正案由保守派贵族奥凯森(O’Cathain)提出。下议院的许多议员认为它可能使这部法案无法运作,并将颠覆几百年来的家庭法。一些组织如法律协会和英国护理人协会都认为对法案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对法案本身的破坏[5]。对立法颇有影响的为争取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Stonewall则一直坚持对家庭成员和护理人的保护应在另一个独立的法案中加以规定。在2004年11月9日,下议院对该法案的三读过程中,又有人采用类似方式以图扩张该法案的内容,且其鼓吹更为卖力。但大多数下议院成员都对此投票反对[6]。在2004年11月17日,法案又被返还给上议院,要上议院的议员对下议院提出的另一个修正案进行考虑,该修正案最终以251票对136票而被否决[7]。

英国议会的立法举动得到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呼应。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于2003年9月10日宣称,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都采纳民事伴侣登记制度,那么苏格兰也将效仿。随后,他又说服苏格兰议会同意在将来英国议会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2003年9月30日,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公布了关于民事伴侣登记的文件以征询意见,2004年2月5日,他又对这些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之公布。2004年6月3日,苏格兰议会同意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北爱尔兰政府于2003年12月19日公布了咨询文件,并在文件中表明了他们关于民事伴侣法案的政策性意向,即:支持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制度,以及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北爱尔兰的条款。2004年3月5日,征询期满,北爱尔政府决定推进其上述政策,并依民事伴侣法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登记方案[8]。

2004年11月18日,《民事伴侣法》终获通过,并得到了皇室的同意。该法在一年后才开始实施,而这一年的期限是为了根据该法的要求对现行的一些实践环节作必要变动以及采取措施以便于实施这些变动。在这些变动中,有关税赋部分的变动在2005年的金融法案(finance bill)中有所体现,根据该法案,民事伴侣在遗产税的承担方面视同异性配偶。同性配偶可以自2005年12月5日起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9]。

2 影响立法的几种因素

2.1 其他国家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肯定

目前,世界上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欧美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同性恋采取否定态度,甚至有些国家规定同性恋为犯罪。但随着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各国对同性恋者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同性恋现象也显现出了更多的宽容,很多人开始认为,同性恋者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纷纷出台法律给同性恋者以合法地位。即使未同意同性恋者可以结婚的国家,也纷纷采取其他方式肯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在比利时,同性恋者既可以成立受成文法保护的同居关系(statutory cohabitation),也可以结成婚姻关系(marriage)。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性恋保护法也各有其表现形式,如在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表现为家庭伴侣制度(domestic partnership),在魁北克省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在芬兰、挪威、瑞典表现为“登记伴侣制度”(registered partnership),在冰岛表现为“被承认的同居关系制度”(confirmed cohabitation),在法国表现为“民事共用合约制度”(civil solidarity pact),在德国表现为“生活伴侣制度”(life partnership),而在美国的佛蒙特州则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等等。相比较而言,素以保守著称的英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脚步显然较慢。而由于上述国家中要么与英国同属欧盟国家(如北欧五国,德国、法国等),要么属于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要么是与英国有共同的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国家(如美国),因而必然也就给英国在该领域立法带来了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立法推动了英国《民事伴侣法》的出台。

根据荷兰法学家Kees Waldijk的总结,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婚姻模式,这种配偶关系的传统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有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在私法及公法上都享有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大量的义务。第二种是准婚姻模式,此种关于配偶关系的新型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其当事人享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几乎全部的权利义务。第三种是半婚姻模式,它也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但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相比,半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能享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0]。根据这种概括,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所采取的应当是准婚姻模式。因为《民事伴侣法》中提到同性配偶的结合时不曾提到“marriage”,而是使用“civil partnership”这一词组。另外,民事伴侣如果在登记之后彼此出现矛盾或因其他原因分离时,该法所采用的是“dissolution”一词,而非“divorce”一词。可见,英国立法仍然坚持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并未因为《民事伴侣法》的制定而在根本上修订“婚姻”的定义,扩大“婚姻”的界限。这不同于荷兰和比利时,荷兰和比利时为了适应对同性恋者立法的需要,分别修订了其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定义。比如荷兰议会将《荷兰民法典》第一卷第30条进行修订,改变了婚姻的定义,将原先第30条规定的“婚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修订为“婚姻可以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相互缔结也可由两个相同性别的人缔结。”比利时也将其《民法典》第143条关于婚姻的规定修订为“两个异性之间或两个同性之间都可以缔结婚姻”。

尽管如此,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法律上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与异性配偶依婚姻法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几乎无异。难怪有人说:模糊二者的界限显然是这部法律的一个意图,其目的在于在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之间建立起一种同等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考虑一下注册成为民事伴侣关系会给当事人利益带来何种影响,你就会发现其影响与异性之间结成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影响完全相同[11]。

2.2 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

为什么英国不直接采用婚姻模式而采用“准婚姻”模式呢?这是因为一些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一些宗教界人士坚守婚姻的纯洁性,认为婚姻关系只能由男女结成,同性之间不可结成婚姻。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繁荣,动摇婚姻的基础将会对人类的繁衍生息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2]。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上议院中的有些神职议员(the lords spiritual)曾提出修正案,认为应扩充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的社会关系,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均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如姐妹关系、父女关系等。这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稀释《民事伴侣法案》专门针对同性恋者加以规定的意义。该修正案被认为是为了改变民事伴侣的定义,且将会延阻《民事伴侣法》的出台而被下议院否决。在立法过程中以及该法通过后,为了减少来自宗教界的阻力,政府和有关学者再三重申“civil partnership”不是“gay marriage”,因此《民事伴侣法》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概念,也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制度。如Jacqueline Humphreys女士在其文章中指出“从文化意义上,民事伴侣被有些人视为同性婚姻,但是政府在介绍民事伴侣法时,竭力向大家说明民事伴侣不是‘同性婚姻’”[13]。但这些瞒天过海的做法显然不能让那些反对它的保守的宗教界人士满意。上议院神职议员温彻斯特主教Michael Scott-Joynt便指出:“《民事伴侣法》不遗余力地把婚姻法的几乎每个条款都移花接木到自己身上,它甚至把在英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基于血亲和姻亲关系不能结婚的那些禁止性条款也搬了过来……我担心这会使得婚姻与其他关系(尤指民事伴侣关系)的根本差别会完全丧失”[14]。

显然,就最终的结果来看,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尽管没有阻止《民事伴侣法》的出台,但他们使得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敢像荷兰与比利时那样直接对同性配偶使用“婚姻”一词。这至少在法律形式上保持了婚姻概念既存的根本特征,即婚姻关系的缔结者仍然限于异性之间,这给那些反对同性恋的宗教界人士留了一点颜面,当然对同性恋者来说则是留了一大遗憾,因为他们更希望立法把民事伴侣关系直接规定为同性婚姻。在实践中,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登记或举行其他仪式时,宗教机构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宗教服务。当然,如果民事伴侣愿意,他们仍然可以到教堂去请牧师为他们主办一个仪式,但是只能找与他们关系不错或者对民事伴侣表示同情或支持的牧师[15]。

2.3 英国同性恋组织的争取

在推动《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中,英国同性恋组织为争取同性恋的合法地位和平等权利所做出的努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组织是一个叫“石头情(Stonewall)”的组织。这个组织始建于1989年,其建立者是一小群为废除《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第28条而努力的同性恋者。《1988年地方政府法》第28条的目的在于遏制同性恋者地位的提升,它使得同性恋者长期蒙受污名,但也因此更加激发了同性恋者为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努力的决心。为此,“石头情”发起了“废除第28条运动”(“Let’s Nail Section 28 campaign”),这一运动得到了一些儿童组织、教师、校长、地方政府、商会、医疗专家的支持,大概有25000人在该运动中签名。“石头情”的抗议活动既包括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请愿,也包括在酒吧或俱乐部等人群聚集区公开宣传,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和宣传等。在该组织的不懈斗争下,2003年9月18日,第28条最终被删除。

在《民事伴侣法》制订过程中,“石头情”也通过各种渠道影响着立法进程。比如上议院曾提出《民事伴侣法》没有必要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建议,因为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很少。但“石头情”对此予以反驳,它们列举了具体的调查数据来证明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并不少。同时还指出,即使人数少,也不能成为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理由,因为争取某一人群的基本的平等权利与该人群的数量多少并不相关,英国政府曾为战争寡妇立法,而当时英国的战争寡妇不过才25000人而已。“石头情”还指出,如果民事伴侣法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那会加重北爱尔兰对英国的离心倾向,不利于团结统一。2006年2月,即《民事伴侣法》实施后不久,“石头情”发起了名为“让我们结婚吧”(“get hitched”)的巡回活动。在活动中,他们的成员向同性恋者宣传《民事伴侣法》带给他们的福音,对民事伴侣的法律地位和财产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免费义务说明,并在黑泽(Blackpool)、布赖顿(Brighton)、伦敦、曼彻斯特和伯明翰举行了相关的研讨会[16] 。

尽管在英国日常用语中,人们更多的称民事伴侣关系为“gay marriage”,并且最终通过的这部《民事伴侣法》赋予了民事伴侣几乎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对很多同性恋者来说,这离他们的要求仍然相差甚远,他们认为法律应当直接承认民事伴侣关系就是婚姻关系,否则,在他们眼里看来,他们仍然受到歧视,仍然与异性婚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这一点看来,英国同性恋者及其团体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3 《民事伴侣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伴侣法》共分八编,33章,264条,另外还包括30个附表。由于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各有其独特的法律历史传统,因此《民事伴侣法》对这几部分领域分别进行了规定,如其第二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三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苏格兰,第四编的规定针对的是北爱尔兰,第五编规定的是在国外登记和解除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其内容各有若干区别,但总体来说大同小异,即均主要对民事伴侣的登记、消灭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加规定[17]。

3.1 民事伴侣的登记

民事伴侣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对未经登记的同性配偶之间不适用《民事伴侣法》。如果一对同性配偶欲登记成为民事伴侣,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性条件:第一,双方必为同性,而非异性。第二,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已与他人结为婚姻关系或民事伴侣关系且这些关系尚未消灭。第三,双方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第四,双方都已达法定最低年龄。若符合上述条件,双方便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在经过15天的等待期之后(经首席登记官的准许,这一等待期可以缩短),登记机关应当向他们填发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供两名证人,当事人、登记员、证人都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此时,民事伴侣的身份便产生。申请登记地不局限于当事人住所地。只要是被授权的合法登记机关,都有权受理登记申请。英国公民在域外登记的,应当向英国驻该国领事馆申请登记。在军队申请登记的,应当向军队中的人事部门申请登记。

值得说明的是,可以申请民事伴侣登记的人的最低年龄是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民事伴侣登记的,应当取得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在苏格兰则不必征得这样的同意,而且英国其他区域的人可以自由的到苏格兰去申请登记。一些细心的人发现,如果是异性间的婚姻,不满16周岁的一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但如果其父母不同意,法院可以命令结婚程序继续进行。而在《民事伴侣法》中则未做这样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石头情”组织便向立法机关提出这样的问题,并要求将其与异性间婚姻作同样的规定,但最终仍未在立法中明确。另外,由于同性恋在整个人类社会中仍处绝对的非主流地位,出于对民事伴侣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将只公示他们的姓名和职业,而不公布他们的住址。这一点与异性婚姻不同,在异性婚姻的登记公示中,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都将被公开。

3.2 民事伴侣关系的消灭

民事伴侣关系的消灭原因有两种:第一,一方或双方死亡,其中死亡可以是推定死亡(presumption of death),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推定死亡的命令;第二,双方依法解除民事伴侣关系。民事伴侣若要解除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令(dissolution order)。此处的解除关系相当于异性婚姻的离婚。为保证民事伴侣关系的稳定,法律为解除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性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法院,登记后一年之内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解除民事伴侣关系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可以证明关系破裂的情况主要包括:(1)一方行为不合常理,如家庭暴力行为,在性方面的不忠行为;(2)双方已分居2年,对方同意解除;(3)双方分居5年;(4)一方对另一方漠不关心长达2年。双方伴侣关系解除的,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有权继续居住在原居所,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3.3 民事伴侣关系无效(nullity)与可撤销(voidable)

民事伴侣关系的无效主要基于下列原因:(1)不符合登记的实质性条件;(2)登记程序不合法,如未提出申请而被登记,申请登记地与实际登记地不一致,民事伴侣签字时登记员不在现场等。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民事伴侣关系,这些情况包括:(1)双方缔结民事伴侣关系时一方意志不自由,如受胁迫、理解错误、意识不健全等;(2)双方缔结民事伴侣关系时,一方患精神错乱或其他不适宜结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疾病;(3)双方缔结民事伴侣时,一方已怀孕,而其腹中之子非属另外一方;(4)民事伴侣关系成立后,其中任何一方根据2004年《性别确认法》的规定被确认为中性人或双性人等等。

3.4 民事伴侣间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登记的民事伴侣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几乎与异性配偶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相同。概括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类:(1)亲属权(next of kin)。民事伴侣之间互为亲属,这有很重要的意义,比如一方患重病需住院治疗或动手术,如果不是亲属,那么另一方就不会享有探视权或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当患病方因意识不清或失去选择治疗方案的能力时,医院必须取得病人近亲属的同意才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民事伴侣法》之前,同性配偶因无知情同意权,面临这种情况只能心急如焚,因为患病者的血缘关系上的近亲属可能远在千里之外。亲属权的承认便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基于这一亲属权,双方都可以免除相互作证的义务。(2)相互继承权。尤其是当一方未留遗嘱而死亡时,另一方作为法定的继承人,有权申请死亡登记;有权继承其伴侣的财产;有权享受丧偶抚恤金;有权申请鳏寡补偿费;有权继承死者的承租权;有权向造成其伴侣意外死亡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有权享受免征遗产税的优待,这一点与异性配偶间所享受的权利完全相同。(3)更姓权。民事伴侣一方有权改随另一方的姓氏。(4)相互扶助的义务。民事伴侣双方应相互照顾,如果其中一方未尽到该扶助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民事伴侣关系的请求。(5)对对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一方在民事伴侣关系结成之前已有子女,那么另一方对该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但须注意的是,此时他仅对该子女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果他想享受对该子女的亲权的话,还要依法履行收养手续。(6)避免家庭暴力的权利和义务。(7)如果他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是与他们的收入相联系的,在确定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的标准时,他们将会被作为一个整体而接受收入评估,而非分别接受评估。(8)民事伴侣一方为英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基于民事伴侣关系,该外国人将被准许在英国居住。

3.5 涉及外国人的登记

在民事伴侣一方是英国人,另一方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已经因为获得超过6个月的签证或其签证上的滞留期至少还有3个月,那么他便可以在英国国内申请准许证(certificate of approval)。达不到这些条件的外国人,必须回到他本国申请一张“未婚夫签证”(finance visa),获得该签证后再回到英国,此时他便不须再申请准许证。未婚夫签证可以给该外国人6个月的期限,且一般不可延期,在该期限内,他必须办理民事伴侣登记手续。登记为民事伴侣之后,他可以以民事伴侣的身份在英国国内申请至少2年的签证。根据这一签证,他可以在英国国内居住乃至工作,两年过后,他可以申请不定期居留证,这就意味着他可以长期的在英国居住和生活。如果民事伴侣双方都是外国人,尽管他们也可以在英国申请民事伴侣登记,但程序较为繁琐。它要求其中一人必须在英国具有不定期居留签证,或者获得6个月以上的签证。有了这样的签证,他们还要在英国国内获得一个准许证。若另一方不在英国,那么他还必须申请一个旅游签证,以游客身份来到英国,而不能申请未婚夫签证。这个旅游签证不能在英国转换成民事伴侣签证,也就意味着他不能仅仅依该签证在英国办理民事伴侣登记手续之后可以申请继续留在英国生活和居住。如果要想获得一个民事伴侣签证(a civil partnership visa),他还必须再回到他本国申请。英国内政部意识到了这个程序给人们带来的麻烦,已承诺将允许在英国国内申请民事伴侣签证。

4 《民事伴侣法》的新发展

《民事伴侣法》的出台,对英国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法院规则、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移民制度等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很多法律都不得不被重新修订,同时它也对英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民事伴侣法》的表层目的是为了争取法律对同性恋者合法地位的确认,但从深层次讲,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同性恋群体的人权。因此,《民事伴侣法》不过是英国同性恋者人权运动的一个步骤或曰“阶段性成果”。仅依该法,民事伴侣仍然会在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遭到歧视。考虑到这一点,在《民事伴侣法》制定过程中,英国政府就已根据同性恋人权保护组织的游说而酝酿制定针对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法和相关的委员会。而自该法实施后,英国政府通过《2006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06)创立了一个“平等与人权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Equality& Human Right,简称CEHR),该委员会致力于使人们不因其年龄、残疾、种族、、社会性别和性取向的不同而遭受不平等的对待。与英国既有的三个人权委员会“种族平等委员会”、“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相比较,“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特别之处在于将保护人们不因“性取向与常人不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纳为己任。2007年4月17日英国又专门针对LGB(lesbian, gay and bisexual,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群体颁布了《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条例》(The Equality Act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2007)[18]。该条例在2007年4月30日生效。依据该条例,民事伴侣在日常生活领域中更广范围地享受到了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待遇。如当一对民事伴侣在宾馆要求开单间同睡一张床时,宾馆不得拒绝;当民事伴侣者要在酒店里举办宴会以庆祝结为民事伴侣关系时,酒店不得拒绝;为准妈妈提供孕前服务的机构不得拒绝为怀孕的女同性恋者提供服务;房主不得因为租客是一对民事伴侣而拒租;银行不得拒绝为民事伴侣开设联合账户;许多本来只对异性配偶开放的旅游胜地现在也必须向民事伴侣开放,因为他们也要度“蜜月”;民事伴侣也可以与异同样的条件收养子女等等。这一条例的颁布使得《民事伴侣法》的目的得到更深广、更真切的实现。可以预见,伴随着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更多理解与进一步宽容,英国的同性恋立法还会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Civil Partnership:a framework for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couples.www.womenandequalityunit.gov.uk/research/civ_par_con.pdf.

2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22 April 2004, second reading.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199697/ldhansrd/pdvn/lds04/text/40422-03.htm.

3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24 June 2004, report stage.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900/ldhansrd/pdvn/lds04/text/40624-03.htm.

4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1 July 2004, third reading.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900/ldhansrd/pdvn/lds04/text/40701-09.htm.

5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12 October 2004, second reading. 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0304/cmhansrd/cm041012/debtext/41012-11.htm.

6 Civil Partnership Bill, Third reading.www.省略.uk/documents/Commons_3rd_Reading_Nov_04.doc.

7 Civil Partnership Bill, Lords consideration of Commons amendments.www.省略.uk/documents/Lords_Consideration_LLD.doc.

8 参见英国工商部对《民事伴侣法》所作的解释(explanatory notes)中的“Background”部分.www.opsi.gov.uk/ACTS/en2004/2004en33.htm.

9 www.省略.uk/information_bank/partnership/default.asp. 之所以三地首个民事伴侣登记存在时间上的差别,是因为在苏格兰出现了登记错误,北爱尔兰的登记官缩短了登记申请等待期的缘故.

10 Kees Waldijk著,庄素娟译.欧洲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J].金陵法律评论,2006,春季卷.

11 Jayne Knights, the 2004 Civil Partnership Act: benign social policy with a sting in the tail, Benefits, vol.4, 2006.49-50.

12 Marriage: a teaching document from the House of Bishops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199.

13 J.Humphreys,“The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Church of England”,(2006)8Ecc, LJ289-306.

14 Michael Scott-Joynt,“The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 Dishonest Law?” Ecclesiastical Law Journal, Volume 9, Issue 01, Jan 2007, pp 92-94.

15 www.省略.uk/documents/get_hitched__large_text_version.doc.

16 www.省略.uk/information_bank/partnership/default.asp.

17 对Civil Partnership Act的全文及与该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请登录:www.opsi.gov.uk/ACTS.

18 该条例具体内容参见:www.opsi.gov.uk/si/si2007/20071263.htm.

[收稿日期:200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