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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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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来财务实践所作的财务核算方面的探讨,其目的是在于在目前新会计准则下,解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使会计核算既能真实企业经营成果,又能减轻企业现时税赋负担,为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地方经济的稳步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 会计核算

一、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区别和差异

不仅体现在文字的表述和格式等等方面,还在相关的计量的计算和确认的方法等内容上都稍加调整,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表现:①新准则第6条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如果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新准则中添加的内容规定,那么要按单项的合同去处理,第一是该追加资产,与原来的合同中的资产的差异性很大,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功能等各个方面;第二是我们不必关注原合同的价格在确定追加产品的造价时,损益管理、销售和财务等费用不应计入合同的成本当中。 这样可以将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能够计入合同成本。这样准则更有国际化是趋势,也增强了原则的方向性。②新准则第19条和第20条对合同结果可靠估计的条件中,将“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修正为“很可能流入企业”;将合同完工进度选用方法的“已完合同工作测量”修正为“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③新准则第23条中要求当期合同收入应该是完工的进度比例在总合同中所长的收入与以前会计期间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的差值,并且用完工的进度比例来确定当期合同的费用。

二、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鉴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会计核算:

1.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的收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是客户和承包商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金额,二是额外不能确定的收入,本收入不是在双方的合同商定中产生的,不属于收入的基本内容,是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的变更,以及在工程的进程由于赔付、奖励等等形式所产生的收入,虽然这种收入不是最初所能确定的,但是属于构成合同总收入的一部分。合同变更的收入应该能够使客户接受,索赔款收入要在在双方都能够认可和无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效,奖励收人在工程完成的进度比预期的进度提前完成,并且工程的质量不会因工期的提前而受到影响,甚至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这些形式的收入都能够在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有比较准确的计算方法。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当期完成建造合同收人,另一种是通过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收入当期合同收人是通过实际合同所产生总收人与前期的会计已经确认的收入差值所确定,而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收人的确定也类似与当期合同收人的确定,两者有类似的计算公式,它是通过工程完工的进度比例在总工程收入中所占的金额与前期的会计已经确认的收入差值。

2.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是由共合同的开始到完工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费用组成,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这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在完成合同中产生的人工工资费用、材料费和设备的使用损耗等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的核算;间接费用包括暂时性的设施、管理人员的薪酬、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动保护费、机械的损耗以及修理维护、材料的消耗、供热供水供电等相关的能源费用、办公人员的出差补贴、公共等财产的保险、污水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施工单位、管理部门等所产生的费用。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计入合同成本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在相关事费用产生时就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后者则是在合同完工后,根据相应的比例、计算方法计入合同成本,如人工比例法,直接比例法等。合同完成后在处理剩余外资和其他的方面取得的收入不能计入当期的收入,需要重新建立行合同成本。如果是在工程的管理部门因管理生产和组织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与签订合同款项所产生的金融费用,如利息收支、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还有是工作人员的出差补贴、在竞标期间的活动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支出费用中。

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挺过工程完成的比例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的费用,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结果是可以通过此方法能够比较准确的估计出来,主要是通过两种方法去判断估计准确性:一种是通过固定造价合同结果去判断,另一种是通过对成本加成合同结果去判断固定造价合同是通过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法莱确定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固定造价合同主要是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能否提高合同总收入的计算的准确性;与合同相关的所产生的利益会大部分流人企业方向;二是能够比较准确的计算估计实际产生的合同成本;三是能够准确的预计合同完工进度和预算完成合同尚需产生的成本。成本加成合同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完工百分比法是确认收人和费用的一种重要方法,企业在确认合同完工进度时可选用下列方法,一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是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是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二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参考文献:

[1]赵晓莉.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探讨[J].财政监督,2007,(20)

[2]唐丽春.新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比较与分析[J].商业会计,2006,(9)

[3]赵晓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应用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创业,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