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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动机、方式与途径以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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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操纵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或出于某种动机而对本公司实现利润情况。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人为调节的一种行为。为治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进行全面透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机

1、取得上市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近三年必须连续盈利,股票才能上市;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也和盈利能力有关。因此,企业为了顺利地上市并募集到尽量多的资金,往往要进行利润操纵。目前,在新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折合发起人股。在发行新股前,将这部分资产虚拟为一个会计实体,并假设其已经存在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从原有会计实体中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并使该会计实体在各期间的利润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同时,上市公司要想募集更多资金唯有提高发行价格,于是许多上市公司又在每股收益上大做文章。在以历史收益为计算依据的政策下,有些上市公司或是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巨额收益;或是虚增剥离资产收益。在以预测收益为依据的政策下,有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预测,任意拨高预测盈利水平,最终以绩优股的形象出现在投资者面前。

2、提升考核业绩。企业业绩的考核,直接影响着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的提升和奖金、福利等。而利润则是企业业绩考核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因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包装公司利润,提升公司业绩。

3、美化公司形象。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上市公司为了赢得投资者的青睐,常常公布一些良好的业绩预期,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当实际盈利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时,为维护公司的声誉与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便利用会计的技术处理来弥补利润“缺口”。

4、扩大融资能力。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也直接影响其在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方面的实力,并关系其融资。因此,为获得信贷和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

5、获取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取得配股资格实际上就是获得从证券市场中再次融资的机会,通过配股既可以降低财务费用,又可以投入新项目,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却受到了较为严历的政策约束。根据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获得配股资格须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市公司视此为“生命线”,不惜使用各种手段粉饰经营业绩,使自己保持或重新获得配股资格。

6、避免股票被摘牌。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取得发行额度并获得上市相当不易,若被摘牌,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上市公司为了免除摘牌,在账务处理上使用各种花招进行利润操纵。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式途径

上市公司对财务报表包装方式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中有些是很明显的,而有一些却比较隐蔽。这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转换和股权转换。然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却被用作利润操纵的重要的手段。在资产重组中,不少上市公司利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外购并、对外转让资产等方式改善经营业绩。有的上市公司对一些重大问题采用了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本应采用购售法却采用权益合并法将购并日前的利润合并起来;有的主要依靠资产重组取得一次性收益;那些净资产收益率不到6%的公司或亏损公司则把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从而使公司业绩大幅飚升。

2、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母子公司间存货购销、资产置换、受托经营、资金往来、费用分摊等。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使得控股公司可任意左右上市公司间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利用协议定价而交换资产、分摊费用、转移利润,是某些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常用手段。

(1)利用关联购销业务操纵利润。上市公司或者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者低价取得关联方的原料、劳务,从而轻易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的目的。

(2)利用关联企业间的托管经营调节利润。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就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期收取回报,这既可回避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可获得利润;或者是母公司将稳定、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上市公司托管直接计入上市公司的利润。

(3)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的,但实际上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如上市公司利用对关联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按高于非关联交易的比率收取固定回报,为企业创造了超额利润。

(4)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上市公司利润不足时,关联企业就出现承担上市公司应承担的管理费、广告费、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等,从而达到转移费用、提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另外,还有合作投资等等形式。

3、利用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操纵利润。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并最终产生会计报表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以保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但有些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则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采用。正是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灵活性,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调整会计政策,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由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它已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例如:

(1)改变折旧政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即降低折旧率),本期折旧费用减少,相应减少了本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本期的账面利润,同时还可以高估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的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对当期利润影响重大,可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

(2)变更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销售成本是根据存货的发出来计算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由于使用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本期销售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大小。因此,变更销售成本计价方法也是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常用的一种方法。

4、巧用会计政策,蓄水调节利润。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形式上按会计制度规定运用预计资产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等方式,实际上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倾向性,有的甚至将其视为操纵盈亏的“蓄水池”。很多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将其认为的坏账、跌价损失、减值损失计提各类准备金,至于来年其认为不是坏账、不是损失,那自然又可以确认来年的收益了。特别是ST、PT公司为了下年度的“保牌”或避免“摘帽”,索性在当年大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次性亏个够,然后在下年度冲回一部分减值准备就能“扭亏为盈”。

5、利用利息资本化操纵利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如果资产已经交付使用,即使未办理工程决算,利息资本化也应予停止。但一些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息处理时,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年年利息资本化,以虚增资产和利润。

6、利用潜亏挂账,实现利润“增值”。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虚增资产和利润,通常对那些超过使用期限而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固定资产、滞销毁损的存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等不良资产,不愿进行处理,使其长期挂账。根据配比原则,这些不良资产要在一定期间内成为利润的抵减项。反过来,对于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上市公司一般都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

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防范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那么如何防范利润操纵行为呢?笔者认为,防范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

1、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规建设。上市公司通常利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灵活性、可选择性及没有进行严格规范的“漏洞”区域进行利润操纵,为此,治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首要任务是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制度,减少利润操纵的可乘之机。要借鉴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及会计制度的完善,尤其要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及会计报表要素的合理确认给予明确具体的规范说明,严格限制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范围及条件,增加会计方法处理的一致性。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也要根据具体会计环境的不同,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在完善会计环境的同时,还要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特别是《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与完善。

2、增加操纵成本,加大惩罚力度。首先,要尽快建立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润操纵者的经济赔偿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利润操纵者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受到惩处的力度。其次,引进诉讼制,使利润操纵者行为一旦败露,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金额。再次,尽快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有利润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立即摘牌,对相关中介机构坚决取缔,对利润操纵者不仅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姑息迁就。

4、增强注册会计师(CPA)审计的独立性,培育中介机构的公信度。独立性是CPA审计的灵魂。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事件的频繁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CPA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培育其社会公信度、提高上市场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一要借鉴美国《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做法,禁止CPA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等非审计业务,合理安排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从业范围,防范CPA审计的道德风险;二要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体制,变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实施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保险制度,确保利润操纵下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三要改革CPA审计的聘任制度,上市公司定期向证监会或证交所交纳审计费用,再由后者聘任注册会计师对前者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定期实行强制轮换制度。

5、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监管。首先,应使政府真正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只能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官员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政府不能参与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其次,打造“信用政府”形象,把诚信纳入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体系,反对地方保护,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之风;再次,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组织工作,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央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治理利润操纵的监管合力。

6、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道路。《证券法》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可以帮助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高额监管成本和低效监管力度问题,同时协会作为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连接纽带,便于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使证券市场由他律变为自律。

我们期望上市公司及从事证券中介业务的广大从业人员,“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遵守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为证券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各级监管部门继续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努力提高监督管水平,把防范证券市场利润操纵及市场风险的各项措施贯穿到监管工作和市场运行的每个环节,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