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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长期以来为世界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我们重新审视“金融衍生产品”这把锋利的双刃剑,但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在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而畏缩不前。目前,我国处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起步阶段,应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监管模式,结合现实国情,未雨绸缪,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困境;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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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然(1985―),山东济南人,山东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邱丽丽(1985―),山东威海人,山东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