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社会质量理论视野下的政治参与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政治参与”的研究应仅仅关注自主参与和合法参与,还是承认、包容动员参与和非合法参与,这是该领域内学者的主要分歧之一。社会质量理论从五个方面完成了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容纳与超越”。运用2010年上海社会质量问卷调查的部分数据,将政治参与和社会质量同时作为外来的理论概念,分析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与本土化问题,可以看出:不仅中国的政治参与状况异常复杂,西方的有关理论无法套用,而且社会质量指标体系对此的测量也有力所不逮之处,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会质量;政治参与;社会赋权;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C91;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8-0069-09
一、政治参与概念辨析
“政治参与”是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但不仅是政治学者,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都对这一概念较为关注,从不同的视角对政治参与行为进行分析。有关政治参与及其与民主之关系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不过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学中的学术概念,对于政治参与的系统理论思考和实证研究一般认为开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
学者们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最初较为混乱①。范围较窄的只关注公民合法的选举行为,范围宽泛的几乎把所有人(无论是否以政治为职业)的各种参与行为(无论是否旨在影响政府)甚至将与参与相关的态度都包容进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梳理、磨合之后,围绕这一概念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学者们大多接受这样一个定义:政治参与是指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根据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等学者的界定,政治参与首先是实际的行动,不包括态度等心理因素;其次是平民的行动,不包括政治家的职业活动;再次是试图影响政府的行动,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参与②。
然而,亨廷顿进而作出的其他界定却出现了争议。在他看来,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行动,不论这一行动是否合法、是否使用暴力、是否有效果、是否群体性参与以及是否表现出自愿性特征。亨廷顿由此区分出自动(或自主)参与和动员参与两个重要类别:前者指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后者则指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影响政府的活动[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乔治?I.多明格斯:《政治发展》,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8-189页。]。此外,亨廷顿还区分了合法参与、不合法参与这组概念。这些类型学上的概念划分成为后来者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说法上则有所不同[注:在不同的文献中,与动员参与类似的说法还有支持式参与、仪式性参与等,合法/不合法参与有时又被称为制度性/非制度性参与、制度内/制度外参与等,如[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10页。],如对以投票为代表的传统政治参与和包括签名、抵制、游行等在内的非传统政治参与的划分[注:Kaase, Max &Marsh, Alan, “Political Action: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In Samuel H.Barnes, Max Kaase, et al.,Political Action: Mass Participation in Five Western Democracies,Sage Publications, Beverly Hills, 1979.]。
与亨廷顿的定义不同,以诺曼?尼(Norman H.Nie)、西德尼?伏巴(Sidney Verba)为代表的学者持一种相对较为狭窄而明确的意见,将政治参与视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行动”[注:[美]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0页。]。这一界定的特点有二:一是强调政治参与是自主参与,不包括动员参与;二是明确提出只关注合法参与,不关注非法参与。这一派别的学者更多坚持了流行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以选举作为典型政治参与行为的研究传统,对哪些因素影响选举投票率的高低进行细致考察[注:这一方面的研究如:Sidney Verba, Norman H.Nie & Jae-on Kim,Participation and Political Equality: A Seven-Nation Compari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Teixeira, Ruy A.,Why Americans Don't Vote: Turnout Decline in the United States,1960-1984.[STBZ]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7; Michelle T.Kuenzi.Nonformal Education,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 Findings from Senegal.Political Behavior,Vol.28, No.1 (Mar., 2006), pp.1-31。]。从这一角度看,似乎反而是亨廷顿出于对研究现状的不满而试图扩展政治参与的内涵。
实际上,两派学者的看法均有各自的依据。相对来说,亨廷顿更具国际视野,看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等不同类型国家之间政治参与形式的多样性,认为在试图影响政府的目标下,合法参与、不合法参与都只是行动者的手段,彼此间可以互换,而动员参与、自主参与的因素也可能同时并存于行动者个体身上,界限并不明显[注:[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4页。],因此有必要全都包容在政治参与的范畴内。尼和伏巴则更加强调政治参与作为现代民主内在要素的文明、理性、自主的一面[注:在学者有关现代民主的论述中多把自主参与作为其基本要义,如科恩“民主即民治”的观点,参见[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尽管承认动员参与是许多国家的重要参与形式,也承认对非制度参与开展研究的重要意义,但坚持认为合法、制度内参与同非法、制度外参与的内在逻辑有所不同,理应属于两个研究领域[注:Sidney Verba, Norman H.Nie & Jae-on Kim.Participation and Political Equality: A Seven-nation Comparison.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