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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勤县地处河西走廊东北部,位于石羊河流域最下游。西邻巴丹吉林沙漠,东北靠腾格里沙漠,历史上,民勤绿洲历来是阻止两大沙漠汇合的屏障,被誉为镶在沙漠深处的绿色宝石。民勤原本是个水草丰美的绿洲,是串在丝绸之路上的一颗珍珠。据史料记载,明代以前,民勤“木多榆杨而槐桑桐并茂”。祁连山的冰川融水经石羊河流向民勤,尾端形成青土湖。1000多年前,青土湖碧波万顷、湖水荡漾,周边水草丰美,可牧可渔。
然而,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水资源短缺和沙害的影响下,民勤的生态不断恶化,已经成为我国干旱、荒漠化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沙尘暴四大源区之一。
沙漠还在进逼
近年来民勤生态恶化的首要表现是湿生植物通化,之后是大面积的天然红柳林、人工沙枣、梭梭林先后衰败、枯死。作为沙漠与绿洲分界带和农田保护屏障的天然植物园――“柴湾”,至今已有33.3万公顷死亡或者接近死亡;沙枣林中有0.46万公顷成片死亡,有0.9万公顷枯梢衰败,人工灌木林中有0.75万公顷死亡,天然草场有26.6万公顷退化。
由于下游各种植被大面积萎缩、枯死,民勤绿洲申北部的天然和人工复合防风固沙体系功能不断衰退,尤其是北部湖区生态已濒于崩溃,迷失的“罗布泊”景象已经在民勤县北部局部显现,这并不是耸人听闻。
200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作出批示:“决不能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但沙漠还是无情地进逼。2004年中渠乡“沙逼人退”,这个乡彻底从民勤县的版图上消失了。2007年10月1日,总理来到了民勤县,在青土湖那白茫茫的沙地上,总理深情而坚定地对干部群众说: “不能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这绝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个一定要实现的目标。这也不是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涉及民族生存的重大问题。我们面前就是腾格里和巴丹吉林两大沙漠,是民勤的绿洲把它们隔开了。我们一定要打赢这场民勤保卫战!”
共和国总理针对民勤问题的有关批示指示达11次,极大地鼓舞了民勤乃至甘肃全省人民防沙治沙的士气。多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类研究机构,围绕着包括民勤在内的石羊河流域生态修复,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然而,现在的情况仍然处于“局部治理、整体恶化”之势,最为突出的当属民勤北部湖区。由于降水少、上游来水减少、过度开垦等原因,地下水位不断下降,1000多平方公里的青土湖滩全部为流沙覆盖,唯有俯身可拾的小小白色贝壳无声地诉说着青土湖的过去。
如今踏上民勤土地,举目四望,在村庄周围,白杨树稀稀疏疏,枝不繁叶不茂,树皮泛黄;农田泛起的盐碱为大地披上了厚厚的外衣,白花花一片,脚踩上去盐碱壳四分五裂,鞋面上会留下一层白色粉末。
水!水!水!
不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关键在水。
民勤多年平均降水量110毫米,蒸发量高达2644毫米,降水比不上蒸发快。加之石羊河上游祁连山水源涵养能力降低和中游用水激增,上世纪50年代,进入民勤的地表径流年平均为5.42亿立方米,上世纪90年代年平均为1.52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减少1000万立方米,2002年仅为0.8447亿立方米。流入民勤的地表径流占石羊河流域总径流的比例由上世纪50年代的30%减少到近3年的不足7%。2004年已经降到6500万立方米,同上世纪90年代相比,减少了95%。
由于地表水资源的急剧减少,民勤灌区内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大面积开发利用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的急剧下降。平均下降速度为每年0.5米~1.0米,地下水位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1米~9米下降到现在的12米~28米,井深由几米的涝池逐步发展到60米、100米的深井,现在民勤县城附近和泉山镇一带已形成了两个巨大的降落漏斗。
据当地水文站的同志介绍,上世纪70年代末打2米左右的“土井”浇地,80年代中期变成10余米深的“锅锥井”,今天取水已达地下25米。
地下水位的下降首先加剧了天然绿洲的萎缩,绿洲面积由50年代的1601.60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1312.66平方公里。同时,地下水位的下降还加剧了土地的沙化。据统计,近年来有约0.67万公顷的耕地和3.87万公顷的林地沙化,流沙以每年3米~4米的速度向绿洲推进,个别地方达到8米~10米,近2万公顷农田因沙化和盐渍化被撂荒。
民勤这个西北风沙线上的桥头堡,数千年来,一直是阻止两大沙漠汇合的一个重要绿色屏障。如果民勤绿洲不保,腾格里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就会从东、西、北三面挤压、蚕食民勤土地,对民勤以东约100公里的武威、金昌两市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下风向的凉州、古浪、土门、大靖等也将会被沙漠吞噬,河西走廊也将因此被拦腰截断,丝绸之路文明古道将被埋没于沙漠之中,势必影响整个华北地区,进而影响中华大地生态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卫民勤,就是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
生态特区待建
民勤问题,最根本的是水问题,水的问题不解决,节水、退耕、压沙就谈不上,压沙只能是浪费财力、人力。而解决水的问题,除了严格实行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从国家层面上宏观考虑民勤问题,要走出民勤看民勤,走出生态看生态。从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看待民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将石羊河生态治理的重点放在民勤生态重灾区,改变“撤胡椒面”的作法,重点拯救民勤。民勤处于防沙治沙的第一线,直接守护着国家的生态安全,应突出民勤这个重点。
二是设立“民勤生态特区”。首先,可以比照建设深圳特区时的政策,把民勤的生态治理上升为国家工程,全国支援民勤防沙治沙。甘肃省政府应主动向国务院提出设立民勤生态特区规划,对民勤实行特事特办,申请相应的国家支持政策。其次,国家或者省设立荒漠化治理专项基金,用以支持生态特区发展具有节水和防沙、固沙功能的沙产业、草产业。再次,成立专门机构,整合治沙各项资源。甘肃省多年来积累了很多治沙的经验,培养了一批治沙人才,但这些资源相对比较分散,应当整合使之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是鼓励“双向”生态移民,减人节水。实行“走出去、请进来”政策,将示范区内有意愿离开的人口逐步迁走,同时要把请进来的科学家和自愿留下治沙的农民结合起来,把科研与实验示范结合起来,把规划与治理实践结合起来,精心搞好规划,加强科学研究治理。
甘肃省应争取把这项工程列为国家生态移民工程,起用国家项目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将民勤北部划为生态无人区,设立荒漠化试验示范区,划出三条生态警戒线,稳定隔离两大沙漠。在生态警戒线内,鼓励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建设的公司,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建设大宽度防沙林带,建设林草互补式的生态过渡带。灌木林地、疏林地要纳入国家补偿范围,提高补助标准。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结合,乔、灌、草结合,带、网结合的方法,在人工绿洲和沙漠之间保持一个天然绿洲和荒漠植被的生态过渡带。
四是建议国家主导研究落实民勤地区工程输水。目前民勤的地下水已经几乎不能自行支持任何类型的植被。只有保证一定的地下水位,才能减缓生态恶化速度,使生态从根本上得以恢复。采取工程输水的方法,每年向民勤绿洲输水3亿一4亿立方米,才能保证当年生态用水。充分利用景电二期的空闲容量和灌溉间隙,延伸已建成的景电输水总干渠,经洪水河、石羊河6l公里的天然河道,调水到红崖山水库。 五是将民勤防沙治沙列为政府开放项目。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民勤的生态问题,已受到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极大关注,这些国家对我国生态建设态度积极,能吸引这些国家参与民勤生态保护工程中,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有关部门应向国际社会阐明甘肃省特别是石羊河流域防治荒漠化的政策、行动计划和遇到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困难,争取得到国际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更多的国际经费资助,比如争取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贷款等。 六是转变传统的治沙观念,沙区不务农,种草不栽树,走生态治沙路。不以粮为纲,建设绿色生态农业。海拔在2000米的干旱灌溉农业,要坚决退出来,同时利用沙生灌木组成沙障,遏制沙漠的推进。民勤过去多年的实践证明,种草是节水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栽树树活不了,草却可以生长。比如种植苜蓿,既节水又能防止土地沙化。承包权作价尚需思量
杜业明
2009年2月,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无疑,此举有利于盘活农民的土地资产,增加农户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农地流转效率,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完全赞成。但是,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不敢苟同。
合作社不能成为受让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虽然与公司相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登记规定得十分宽松,但从法理上讲,农户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否则就是出资不到位。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成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此外,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依据,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具有“根据虚拟出资份额按比例分配盈余”的功能,而不涉及“设立新的民事主体”,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完整物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如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破产清算时还有可能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清偿债务。鉴于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权,允许其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其法律效力难以把握,另一方面,还可能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加个“地”字更科学稳妥
首先,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中央的方针可概括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稳定承包权”的同时,实现了“搞活经营权”,因而与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了高度一致。
其次,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如此一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承包地经营权人,而不是土地承包权人,因此不涉及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登记问题。
再次,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理顺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入社农户让渡的只是承包地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其土地承包权的安全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让的只是承包地经营权,因此合作社必须全心全意为入社农户提供优质的农地经营服务,否则农户可以“用脚投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农户仍是土地承包权人,但承包地经营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抵偿债务,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可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