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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限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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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多归因为非理。而西方学者探讨群体性突发事件时逐渐意识到理性与非理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存在一个中间状态——有限理性,而且情感与理性也不是矛盾的,情感有时是理性的基础。在“瓮安事件”中,事件的参与者既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成份,群体逐渐把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表达诉求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一种满足其要求的捷径,即集体性启发。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限理性;集体性启发;瓮安事件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090-05

一、问题的提出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近年来中国频繁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日益引起政府以及媒体的重视。目前学术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有学者认为,的频发与当地的社会治理有关,他们或者归因于官员的服务观念淡漠,面对民众的诉求,不积极做思想工作,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略民众的利益[1];或归因于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转型,政策不到位,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或归为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当地的黑恶势力作怪[2]。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所归纳、总结的有关群体性突发的原因相对比较全面,但往往忽略了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二是社会舆情的角度。舆情是指事件中参与者们已经具有的和围绕事件情况变化新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在发生的过程中,群体的政治态度会有所变化,譬如爆发前有情绪的积累,爆发时根据控制方的应对方式不同,有时会加剧,有时则会减弱[3]。

上述研究最大问题是理论研究明显不足,主要体现为对西方相关的集体行动理论关注不够。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尝试着运用西方的集体行动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研究。于建嵘运用了勒庞的群体心理学理论来分析,认为突发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4]。虽然这些研究也认识到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些特征,但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很难进行深入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性存在偏差。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给群体性突发事件定性为“危害”,“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基本上把这类事件认定为非理性的行为。王来华,陈月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概括了6个主要特征:导火索刺激,人群聚焦,突然发生,情绪波动,行为冲突和情况多变[5]。于建嵘从参与者心理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6]。由此可以看出,他基本上也把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归为非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的学者多是站在政府的角度衡量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政府、官员和社会的得失,很少从参与者心理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且,他们对参与者的评价相对比较负面,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基本忽略了群体突发性事件中参与者的理性因素。

二、有限理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的新视角

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既有非理性的因素,也有理性的因素,是一种有限理性。理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对共同善的追求。只要符合其中一点即是理性[7]。换言之,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个人利益至上,或者选择集体利益至上都是理性的行为。那么非理性的行为即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做出的决策不利于个人利益,过于关注自己的动机、兴趣、精神过程,而干扰了对自己利益的考量,做出有损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说本来追求有益社会或集体的行为,但因受动机、兴趣等的干扰,结果却危害了社会或集体。

西方学者对理性与否的探讨,体现在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理论中。集体行动的理论源于20世纪初期的法国思想家勒庞(Gustave Le Bon)。他认为当一群人聚合在一起时,去个性化、情绪化、非理性化占据主导地位。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群体中的成员往往会失去个体感而淹没于群体之中,做出一些与个人独处时不可能做出的反应,甚至与自己个性截然相反的某些行为。所谓情绪化是指群体的行为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情绪色彩,在很多情况下理智往往为情绪所支配。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在判断某事或评判某人时,不能诉诸理智,丧失了批评能力[8]。

勒庞把人们参与运动归为非理性,注重对人们情感的探讨,这种分析模式影响了以后对社会运动的分析。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相对剥夺理论,代表人物有戴维斯(Davis)、古尔(Gurr)等人。相对剥夺感的理论认为,人们的不满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具体来说,在与自己过去,与自己的将来,以及与他者的比较中产生。相对剥夺感越大,产生的攻击越大,这就是挫折—攻击机制[9]。

以上的研究基本上属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路径,重视不满的产生,强调非理性的作用。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有学者对这种研究方式提出了批评,他们注重理性的作用,关注国家和社会结构[10]。最著名的是奥尔森在《集体行为逻辑》中所提出的理性选择模式。他认为每个人参与集体行为时都是理性的,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集体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这样就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即个人少付出,甚至不付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者其他某些特殊的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1]这就是所谓集体困境,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选择性刺激,即刺激能够到达每个个体,真正做到奖勤罚懒。

运用理性进行分析社会运动可谓占据了当今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以美国为例,主要体现为两大理论:一是资源动员理论;二是政治过程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对社会运动的解读继承了奥尔森的理论,代表人物为麦卡锡(McCarthy)和扎德(Zald)。他们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尽管有时怀有不满,但并不是所有的不满都转化为行动。这是因为行动前人们通常要考虑资源的得失(主要体现为时间和金钱)。他们运用市场经济的供需关系分析社会运动。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被看作是理性的消费者,而社会运动的组织者是供给者,他们提供的产品迎合了参与者的需求[12]。政治过程理论是对资源动员理论的发展,代表人物是查尔斯·蒂利。该理论接受理性选择模式,认为集体行动有得有失,但在采取行动前,抗议者总要计算自己的付出,以及带来的利益,然后比较得失才付诸于行动[9]。

以上诸种探讨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把理性与非理性看作截然对立的两面,没有关注到理性与非理性的中间状态。20世纪70年代以来,认知心理学已经认识到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西蒙(Herbert A.Simon)在70年代末期,发表文章称政治学的研究应该将认知心理学的有限理性观点与经济学中的实质理性结合起来[13]。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政治人的行为时,既要考察经济学中所提出的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也要注意到心理学中提出的人们的理性观点,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政治现象可能更加准确。

有限理性与政治学的结论最好的体现是启发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启发是一种认知捷径,能够把复杂的任务简单化,它也是一种理性,但是这种理性是有限的,它的作用是避免人们在信息分析中耗费过多的精力。即化繁为简、有限理性、省时省力是启发的基本特征[14]。

启发在政治学中多用于选民的研究,有学者指出,选民在了解和思考政治问题时,运用的思维方式即是启发[15]。也有学者开始把启发理论与集体行动理论结合起来。鲁尔(James B.Rule)提出了集体行动启发的概念,即集体行动也会遵循认知的捷径,集体行动同样游走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他认为理性与非理性模式都是理想的类型,只可能解释某些现象,譬如勒庞等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群体的情感,以及群体自发的行动;理性模式在解释参与者的目的方面做得很好。最后他主张两种模式应该调和[16]。

理性模式与非理性模式的争论是因为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所致。从集体行动理论的演变可以看出,两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分期,60、70年代以前的理论多主张非理性模式,之后多主张理性模式。非理性模式论者多应用于无组织、群体的自我行动,譬如勒庞就是以法国大革命作为样本考察群体的心理;理性模式论者探讨的多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譬如工会领导下的罢工等,这些行动带有明确的目的和利益的计算。鲁尔的研究还提醒我们,现实中集体行动有可能是理性与非理性的混和,不是单纯的理性或非理性。

但鲁尔的研究也存在问题,即把情感与理性对立,把情感的发泄看作是非理性的一种体现。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注意到理性与情感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密不可分。许多学者在研究政治认知时发现,政治情感在政治认知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马库兹(George E.Marcus)对情感(emotion)的英文作了如下的解释:“e”指“to be”,和“motion”结合在一起,意为激励人们(move people),使人们付诸于行动[17]。麦格劳(McGraw)所说:“在研究人们对政治世界的理解和反应时,如果把情感排除在外,这种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对政治的情感,不管是强弱,也不管是发散的还是具体的,都不可能避免地渗透于其中。”[18]

在此背景下,有学者有意识地把情感、理性同时引入到对集体行动的考察中。卡兰德曼斯(Klandermans)把不满看作是一个运动形成的必要条件,只有群众有不满,才可能形成共识,最终参与运动。但不满仅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一定导致人们参与运动。因此还要关注到参与运动得失的考察,即理性的计算。譬如集体的收益,成功的可能性等等[19]。但是卡兰德曼斯考察的对象多是有组织的示威、罢工,譬如荷兰组织的反对美国在荷兰部署导弹的示威,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没有关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勒庞的时代,归为非理性的行动。

综上所述,对集体行动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定性不仅体现为时代的差异,也体现为研究对象的差异。西方学者近期的研究成果,使我们认识到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存在着有限理性,理性与情感之间也不是对立的,二者有调和的一面,这点有助于我们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出重新的思考。有限理性分析是否适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析?答案是肯定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既有非理性的,也有理性的因素,是一种有限理性。群体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把群体性突发事件看作是一种集体性启发,即在遇到不满时,作为影响政府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三、对贵州“瓮安事件”的分析

(一)爆发的心理基础:群体的不满

瓮安事件爆发前,民众的不满情绪来自以下方面:对自身地位低下不满;这种较低的社会地位与相对剥夺感结合使不满情绪加剧。

2000年至2007年瓮安地区生产总值翻了近一番,财政总收入增长近3倍。但矿区民众的生活水平不仅改善不大反而更加趋于贫困,有的连基本生存都出现了问题。刘子富是这样描述的,瓮安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剥夺了群体的生存权。矿产资源的开发,导致了地面开裂,房屋下沉,赖以生存的水源枯竭,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威胁[20]86。可见,矿区民众产生不满情绪来自于生存权的威胁,其产生根源是分配的非正义,即结果的不公。类似问题也发生在移民拆迁等问题上。

对于生活在县城的民众来说,他们的威胁则主要是安全。在瓮安爆发前,治安不好是当地人的共识。有的人在家里遇到了抢劫,报警之后,警察却要求他们打另一个电话。很多人“晚上都不敢出门”,晚上的路边,“可以见到有人拿着砍刀走来走去的”,小店下午都会很早关门[21]。当地警方对治安案件打击不力导致了受害者的不满,纵容了黑社会的形成,在瓮安中就有黑社会性质的“玉山帮”在其中作乱。

瓮安民众在与自己的过去比较中也产生了不满。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在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前还是得到保障的,但矿产资源开发后,基本的生存权已经受到了威胁,前后差距明显。具体来说,他们面临的威胁或来自于矿业的盲目开采,或来自于社会的治安,这些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才能够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对这些问题处置不力,有时甚至是不作为,使民众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失望。

(二)非理性因素分析

瓮安群体性突发事件源自于一个小女孩的自杀,最终发展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为何小女孩的自杀会成为传染源?首先,小孩、女孩都是弱者,是人们所同情的对象。李树芬(即死者)和女伴是在黑暗的晚上与另外两个社会青年在河边玩中自杀身亡的,正因为她是一个女学生,其死亡自然首先会使人想到是他杀。警察此后的一系列行为似乎也在印证人们猜测的合理性。警察认定女孩李树芬属于溺水死亡,家属不同意认定的结论。值得注意的,事件之后查明,小女孩确实为溺水死亡,但对于两次尸检的结论家属均不认同。因为法医所做的工作,家属并没有在场,因此家属怀疑结论的公正性。警察不但没有很好地解释,反而与女孩的家属发生冲突,女孩的叔叔还遭到毒打。

其次,人们缺乏冷静分析。家属所提出的主张,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缺乏有力证据,但由于警方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导致谣言满天飞。譬如有人说,李树芬的同学王某是县委书记的侄女,在考试时,李树芬不把试卷让她抄,由她请两个社会青年报复李树芬;不但死者的叔叔遭到殴打,而且爷爷、父母均被打,甚至,有人传说她的叔叔被打死。这些谣言是很容易得到证实的,但是人们往往站在弱者的一面而没有去澄清,轻信了谣言而否定了警察的结论。

小女孩李树芬的死亡只是的导火索,它点燃了群众埋藏在心里的对当地政府和警察的不满情绪。此次事件中,每个参与者仿佛都变成了“野蛮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的智力水平都降低到了非常低的水平,每个人的理性也完全被对警察的不满情绪所支配。

(三)理性因素分析

那么瓮安中,群体的参与是否有理性的成分?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理性的成分在事件爆发前后都有所体现。

瓮安群众与当地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最有效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中国的老百姓经常采用的寻找发泄的渠道有两种:一是部门,向县级乃至上级的部门反映问题。二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这两条路在一些地方往往行不通。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瓮安县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共670件,而在“6.28”事件发生前后,仅7、8两个月,局接待立案的群众上访就有600多件。但办结率却很低,县局局长秦综说:“2006年以来办结的案件仅122件,办结率仅为18.2%。”[20]100究其原因,在于部门本身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制约权力,即使他们走访一些部门也往往得不到回应。

当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对群众的态度。引起当地群众不满的,群众反映问题最多的是矿山的开采。县、乡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这些企业不加管制,导致这些企业盲目地开采,致使群众赖以生存的水源断绝,房屋塌陷,农田被毁,环境污染。群众在向当地政府反映这些问题时,政府能拖就拖,漠然置之。面对政府的不作为,群众联合起来与矿业公司进行斗争,面对矿群冲突,政府明显偏袒一方:动用公安人员把带头的群众抓起来,然后动用司法机关对他们判刑[20]90。不但在商民的矛盾冲突中,政府明显地站在企业一方。而且有些企业本身就是的产物。瓮安县纪委、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披露,一些党政干部、公检法干部用家属子女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无证开采相当严重[20]102。本来政府应当作为民众情感的倾听者,但却成为民众情感的压抑者,这是导致群众不满的一个重要来源。

由此带来的恶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是民众把对企业的不满,会转嫁到政府身上,政府成为民众不满的主要来源地;二是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尽失,使其在说服民众时无能为力,民众不是把其作为一个公正的评判者,而是与企业的合谋者,一个自私自利者,公正性的丧失使民众对官员的解释始终带着怀疑的眼光;三是群众的不满在政府那里得不到回应,导致不满的堆积;四是群众的情绪没有发泄的渠道,这就导致一时爆发,就可能以突然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突发性事件。

在事件爆发过程中,人们没有相信警察的说法而相信谣言,也有理性的因素。其中,政府和警察平时在当地民众中的刻板印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和警察在当地的印象是只是照顾自己的私利,。这种负面的印象,在面对模糊性,或者具有争议性的信息时,人们更多的从警察和政府的负面来理解。刻板印象,往往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能力有限,同时认知的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经常采取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政治领域经常遇到的是对政党、种族等的刻板印象。刻板印象就是有限理性的一种体现,即它不是完全理性的,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

这次事件是以群体的形式爆发出来的,群体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即没有领导者,没有组织性,完全因共同的情感把大家联系在一起。之所以选择乌合之众的形式,也体现了理性的考量:

其一,责任分散心理。没有组织、没有领导,这样使因所导致的责任就会分担到每个参与者个人身上,但是法不责众又可以使每个人逃避责任的追究。以前的官民冲突中,民众的代表因与官府的冲突被拘留,甚至判刑,鉴于以前的教训,使人选择了乌合之众的形式。

其二,所产生的效力使人们有意无意地选择了群体性的形式。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观念,这种观念已经融化在民族的灵魂之中。全国各地所爆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轰动效应,必然会引起各大媒体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从而导致群体的不满能够得到满足,逐渐使人们有意无意地相信,只有这一条途径才有效力。

中国现有的绩效评估体制也为这种观念提出了佐证。中国的官员绩效评估中,经济指标是最重要的指标。但是也有两个指标是官员不得不重视的,一是社会稳定指标,二是计划生育指标。如果这两个指标中任何一个指标不达标,就会一票否决,使政府一年的成绩都归于零。社会稳定指标中,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最重要的指标。官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积极回应,民众通过群体性突发事件表达情绪的屡试不爽,逐渐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瓮安事件爆发之后,当地的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书记和县长因此事被撤职,许多影响当地治安的黑社会组织受到了惩治,矿群的冲突也得到了缓和。

四、结语

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既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群体的不满情绪的出现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基础,群体的不满可能导致群众容易相信谣言,不相信政府,以及暴力的行为。这些都是非理性的表现,但是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群体的诉求得到政府回应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同时因无组织性,参与的群体责任分散,甚至免于受到惩罚。群体性突发事件逐渐成为许多地方群体寻求不满发泄、问题解决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这就形成了集体性启发的思维方式,简言之,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时,群众往往把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诉求得到解决的捷径。它是在正规的渠道,譬如、向政府反应问题均无效的情况下,人们所经常采用的一种选择。因此,要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首先,必须对群体的不满有所回应,要正视人们的不满,然后积极寻求解决的途径;其次,与此相联系,群体表达诉求的渠道应该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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