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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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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开端,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审前程序长期被民事立法和司法、乃至被学界的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审前程序,所以应从具体法律制度上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审前程序;证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14日

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称之为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前程序的设置被认为是法院提高庭审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中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特征

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它不仅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它还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相对的完整性,因此民事审前程序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阶段,通常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民事审前程序的起止时间通常开始于原告向法院,终止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时。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民事诉讼受理规定的存在,如果法院一直没有受理案件,那么无论当事人做了任何充分的准备工作,都是不可以被视为是审前准备程序的活动。由此可知,只有在当事人的被法院受理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活动。但是,同我国严格的要求相比较,西方国家对当事人的条件就显得相对较低。例如,在美国一般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状开始即一旦原告将状通过挂号邮寄或亲自递送的方式送到具有适当管辖权法院的书记官手里,便意味着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正式启动。

第二,功能上的多样性。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除了具有为正式开通审理做准备这一基本功能外,还具有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案件不经过开通审理而终结等功能,其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第三,程序自身的独立性。民事审前程序最初的价值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的效率,使得当事人能在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当中更好地运用庭审的资源。但是随着现实的需求和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民事审前程序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独立于庭审的程序,它与庭审分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各自独立的目标和任务,其功能也各有差别。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由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发现,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与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根本差异在于审前准备的非程序性。在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是其实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这些准备工作只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一部分,它并没有体现出其实质上的意义,因而也很难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由于我国没有具有独立诉讼价值的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具有的价值和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常造成实践中“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相背离的司法二元化现象,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改革所追求的保障公正、提高效率的目的。通过联系实际和我国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法官释明制度不完善。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不正确、不完整、不充分、有矛盾,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来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时,法官通过提醒、发问等各种方式让当事人去补充和修正,从而能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诉讼资料予以排除,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可以使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就有机会恰当地提出攻击和防御的方法,避免了不必要证据的提出,进而节省了劳力和费用的支出,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实现审理的充分和加快诉讼的进程。然而,我国在民事审前程序中,还未能注意到法官释明制度在当代大陆法系中的发展。从当前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制度还远远不够完善,成文的规定相对很少,导致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存在法官应当释明的没有释明,不应当释明的反而释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在根本上影响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发展。

2、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人、人民法院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和提取证据材料的活动。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没有程序性的保障,也没有专门为当事人规定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从而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法从第三人或对方手中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律师收集证据方面的权利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从而使其无法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资料,这样不仅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其后的证据交换的作用。

三、改进与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想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存在一些缺陷,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法院与当事人的准备,使争论集中于其中的一点或者几点,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状态,进而保证诉讼效率和庭审质量。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不断与世界接轨,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与做法,并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明确改革目标,积极探索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措施。

1、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法官释明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现实体正义,并不是法官代替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打官司。针对我国现今法官释明制度的不完善,应当规定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是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保持中立的立场,从而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公平与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同时,还必须同时规定一系列保障机制,否则法官释明问题制度将会成为一只空文。另外,针对审前程序中的释明,无论当事人是否曾经声明异议,都可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扩展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区段,在保障当事人异议权的同时可以避免集中于准备阶段提出异议时带来的程序使用上的混乱。

2、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审前程序适用于普通程序已经确定,但是对于简易程序是否适用民事审前程序仍然存在争议。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但是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都一律使用民事审前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适用民事审前程序,这就相对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3、改善证据收集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负责,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是有条件的。因此,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要给予程序性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与完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立法上要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当中,我们不能闭门造车,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理论、有益经验和司法实践,互相学习,还要注重与本土法律文化和法律允许环境的结合,从而更加健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以更好地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益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邦军.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1.7.

[2]欧阳巍林.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构建证据发现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