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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宅基怎会有两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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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宅基地明明被人霸占了,可县政府就是不出庭作证,你说气人不气人?每每提及这场简单演变成复杂的官司,许家善总是怨声载道,难以释惑。

宅基被人强“霸占”维权遭遇大麻烦

许家善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新户营村的一位村民。他烦恼的起因,源于一处宅基地。2005年11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年逾半百的许家善卷入“旋涡”之中。当天,本村村民江海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力和物力,强行在许家拥有的一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面对“外敌入侵”,许家善虽然据理力争,但终因自家人少势弱,所以就只能求助政府出面解决此事。于是,许家善就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后,当即责令江海停止建房。然而,江海却置若罔闻,很快将房子盖了起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早在1997年,新户营村被乡政府选为试点规划村,进行宅基地统一规划。因许家善有3个儿子,按照政策规定,可分到3处宅基。当时,县政府通过规划部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登记,在向许家善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于1998年5月22日,向许家善发放了3处宅基证,其中一处宅基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许家善,使用期限为长期。由于诸多原因,许家善没有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名正言顺得到的这处宅基地,如今却“旁落他人”了。

面对“从天而降”的不幸,2007年9月17日,许家善手持宅基证,将江海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自己的宅基恢复原状。

可让许家善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也拿出了一份宅基证,该宅基地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比许家善的证要晚七个多月。

一处宅基两家都有证,到底应该支持谁?这让主审法官很是为难。宅基证谁真谁假,看来必须由发证机关――太康县人民政府说了算。为此,法院下发裁定,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两家同告县政府宅基证最终被撤销

初战失利,许家善并没有气馁。经过了解他得知,江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的。而且,江海持有的那份宅基证也不符合村内的统一规划,且其也未向任何部门缴纳任何费用。

许家善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证在先,江海的宅基证在后,同一处宅基,县政府却为自己发证后又为江海发证,有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之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8日,许家善以太康县政府为被告、江海为第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康县政府为江海所发的宅基证。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许家善提起行政诉讼后,江海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太康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善所发的宅基证。

为同一处宅基颁发两个有效证件,作为被告的县政府,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自己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太康县政府的态度是既不为江家举证,也不为许家举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放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庭审中,县政府的人是该县王集乡的杨副乡长。

终于见到政府人员出面,许家善“眼前一亮”,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由兴奋变成了沮丧。在他要求撤销江海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说为江海发证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在江海要求撤销许家善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却未出庭。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为没有证据、依据,法院就要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因太康县政府在两次诉讼中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谁是诉争宅基地的真正主人,所以法院最终只好判决将其发给许、江两家的宅基证都撤销了。

表面上看,两家的宅基证都被撤销,官司没有输家。但眼前的事实是,江海在土地上建好房并在周围拦起围栏,自由自在地使用着土地。而许家善却因此少了一处宅基地。

对此,许家善心里很不舒坦。他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经过村里统一规划的,办证时应该留有档案,只要拿出村里的规划图和土地档案,一看就知道两个宅基证的真伪。

在此之前,为了找到那张规划图和宅基证档案,许家善曾委托律师到县土地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2000年前的土地档案都在乡政府,由乡政府保管。律师又与王集乡土管所所长联系,但他说村镇规划是乡城建所搞的,土管所没有参与,自己这里也没有他们村的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有啥事去找城建所。王集乡城建所所长则说,自己是2001年接管城建所工作的,接手时就没有档案,有问题还得找土管所。

圈子绕来绕去,结果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还是没有找到。针对这一情况,许家善的律师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那张村镇规划图,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但县、乡两级政府不知是真的把村镇规划图给弄丢了,还是不愿提供,这才导致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

而在本次诉讼中,尽管许家善再次要求县政府提供土地档案和村规划图的去向,但结果仍被拒绝。

状告政府不出庭老汉索赔百万元

许家善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向县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为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不作为也付出代价。可他却不知道,他的这场官司,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政府因不出庭应诉而遭索赔。

2008年3月,许家善勇敢扛讼大旗,第二次将太康县政府告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太康县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00万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新颖的案件,开拓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范围,应当立案。遂于2008年5月将此案移交到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到许家菩的索赔诉状后,太康县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的司法诉讼行为,是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放弃诉讼参与是违法”。太康县政府不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太康县政府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依据,否则就要败诉,但败诉不等于违法,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合法证据就是违法。虽然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但对他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赔偿。

7月16日,本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许家善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太康县政府为自己补发宅基证并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向有关机关发司

法建议书,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之责。

这次,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人是该县王集乡城建所所长王某,他现场解释了县政府不举证、不出庭的理由:

在那次行政诉讼中,县政府已委托县土管局出庭应诉,但土管局没去。土管局不出庭的理由是,按照规定,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许家善没有向村里申请过,不应发证。另外,在江、许两家所争的宅基地上,有通信光缆,不属于安排宅基的范围,政府无法出庭为许家善维权。

对此说法,许家善当即进行了反驳:既然此处不能安排为宅基,当初为何要收取自己的各种费用,还为自己颁发宅基证?后又给江海颁发宅基证?一处宅基发了两个证,这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许家善要求县政府赔偿100万元这一问题,太康县政府人认为,许家善所要求的100万元损失中,除了2000余元的直接损失外,其他的就是精神损失。而许家善在此事上并没有什么精神损失,故县政府不应当赔偿。

许家善接过话题说:“老百姓之间发生了伤害之类的侵权行为,尚且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政府侵犯了百姓的权利,伤害了百姓的感情,怎么就不能赔偿呢?

对于太康县政府辩称的“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参加诉讼并不违法”这一问题,许家善的律师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许家善的宅基证之所以被撤销,就是因为太康县政府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

许家善对此亦有同感。他认为,县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导致自己的宅基证被撤销,也给政府的信誉和他的感情带来极大伤害。几年来的奔波却以宅基证被撤销而结束,自己不但无颜面对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还要承受着别人的流言蜚语。结果使自己不敢出门,整天躲在家里,情绪低落、心情郁闷、失眠,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日常生活同样也受到了影响。自己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行政诉讼,主要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告诉县政府自己受到了伤害。至于能否得到法院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还要看县政府怎么看待。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许家善最终能否告赢县政府并获得赔偿,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