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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教育中农村留守学生犯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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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教生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一直增长,其中农村留守职教生犯罪突出,这应引起学校、社会的重视。本文简要阐述了职教生生源构成、职教生犯罪原因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 职教生犯罪农村留守学生应对措施

国家积极鼓励初中毕业生报名就读中职学校,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农村户籍的学生报考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人数明显增加,职业教育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同时,由于中职生素质良莠不齐,各地职教生违法犯罪不断见诸媒体报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职业教育的形象受损。职教生犯罪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孝感市刑事案件作案人员中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分别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3.4%、17.6%、22.6%,被的未成年人分别占全部人数的19.1%、14.5%、18.9%。2007年上半年,该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又呈上升趋势。[1]未来基础劳动者的职教生高犯罪率的现实不能不发人深思,笔者对职教生构成新变化和出现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研究职业教育中农村留守生犯罪的预防有所裨益。

一、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生源构成

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可以看到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构成来源是农村学生(其中主要为原农村留守儿童进入到青少年阶段)和部分城镇学生。农村留守少年是指农村流动人口(其中80%左右是农民工)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体是指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分离并留守在农村的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长期分离造成家庭教育的弱化,由祖辈管护的因隔代教育,家庭教育难以到位。此外,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外务工,多数无法与学校老师一起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因此,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往往不够理想。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一般难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特别是由于委托监管的不到位,父母的物质补偿心理,更易使孩子们形成重物质、讲享乐等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缺失父母”给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巨大困惑,与外界的接触沟通很少,容易造成他们心理孤独、离群和自我封闭。这对生理上进入青春期和学业上进入职业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学生的人际交往、心理性格等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农村留守学生和城镇学生同在职教学校,两类学生家庭情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外在表现等区别较大,因此,我们应预防不良情况的交叉感染,减少团体或单独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职教生违法犯罪分析

(一)从犯罪主体看,由个体独立实施犯罪到有目的的团体作案。

留守学生内心长期缺乏安全感,通过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体,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获得心理满足。一些留守学生缺乏学校和家长的有效监管,处于自由散漫状态,常聚集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往往结交不良社会份子,受其教唆、刺激,盲目参与而犯罪。

(二)从犯罪性质看,侵财型犯罪为主,人身伤害的次之。

对于长期分离的农村留守学生,父母的物质补偿心理,更易使孩子形成物质依赖。教育部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一倍以上,而且65%以上都是团伙犯罪。[2]

(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有的学生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他们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严重。

(四)从犯罪工具看,借助高科技犯罪趋势愈演愈烈。

工具最常见的是网络和手机。网络诈骗是随着科技发展电脑普及产生的新型犯罪,具有涉及人群广泛、犯罪空间虚幻、诈骗手段与名目繁多、数量逐年递增的突出特点。有的少年自认为诈骗环节均在网络虚拟世界进行,且利用频频更换所用网络号码、银行帐号、电话号码,或使用虚拟捆绑电话等手段,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打击。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长期的正面教育和单纯的社会环境使得多数学生的个性心理发展与其年龄增长很不协调,个性心理发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学生的心理具体表现为:从生命体征上看,生命跃动、精力旺盛,易冲动;从个体意识因素上看,自我意识浓厚、自由意识倾向明显,反约束感强烈;从意志因素上看,缺乏较强的自制力,意志较薄弱,贪图享乐安逸;从性格因素上看,任性、敏感、好强、偏激,情绪波动大,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行事方式简单而感性。这些特性易导致学生实施伤害、杀人、抢劫、等暴力型犯罪。

(六)犯罪时间。

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是犯罪发生的外部情景因素。易犯罪时空与其活动密切相关,实施犯罪条件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结合才令犯罪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如从犯罪时间上看,盗窃、伤害、抢劫、敲诈、等多发生在一天中的课间,19点至凌晨3点,以及新生入学、长假、毕业生离校等几个特殊阶段;从空间看,盗窃、抢劫、敲诈、等多发生在校园宿舍、周边餐馆、酒吧、大排档、网吧等餐饮、娱乐场所,以及校园内外偏僻、黑暗的角落、返校途中等。

三、预防和遏制职教生违法犯罪的措施

(一)由义务教育阶段向职业教育过渡的不适应。

教育部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游戏网络成瘾的学生超过200万人,而且人数还在迅速增加当中。与之对应的另一组数据则显示,36%的中学生在走进校门的那一刻,心情郁闷、紧张、疲惫、厌烦、焦虑和恐惧。由于考试竞争激烈,80%以上的学生产生了“失败者”的心态。[3]而由义务教育阶段向中等职业教育过渡中的不适应导致部分学生产生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学生,对现实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心理失衡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心理咨询室,增加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二)父母子女的沟通对话。

未成年人生理早熟的趋势和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不相适应,外界的不良因素极易影响和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和思想。农村中外出打工的父母应尽可能多地回家看望孩子,加强与子女感情的交流,根据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和性知识的沟通教育。但现实是大多数农村父母对此类问题还感到羞涩、难以启齿,甚至回避,更没有意识到这项教育对子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有效的交流和对话不仅仅是指交往双方之间的交谈,其实质是指“双方的内心世界的敞开,是对对方真诚的倾听和接纳,在相互接受与倾吐的过程中实现精神的相遇、相通”。[4]首先只有在亲近和平等的条件下,父母和子女才会感到自由、安全,敞开心扉,从而展开对话、交流和互动。而在父母对子女居高临下、淡漠或置之不理的非平等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对话和互动。因此,交流对话才促成彼此能从对方那里获得丰富和发展自身的资源,消除隔阂,帮助孩子寻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远离违法犯罪。

(三)学校对易被害学生的预防教育。

“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5]留守学生犯罪的最主要受害对象是在校学生。研究留守学生犯罪一般规律,最直接的目的是有效的被害预防以实现减少和遏制留守学生犯罪现象。针对部分学生犯罪由于日常琐事引起的特点,把校园安全管理与学生日常行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问题作为法制主题班会的内容,引导同学妥善处理在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提高学生依法维权意识。与此同时,还要教育学生不断增强自卫能力,学会自救。在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是否进行自卫,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体力的大小,而是取决于进行自卫的勇气和能力如何。被害人适当而有效的拒绝和反抗行为,常常会遏制犯罪升级,而一味的顺从、容忍、哀求往往助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四)社会责任。

从社会责任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社会应以矜恕之心对之,而非一味强调惩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与成年人适用的是同一部《刑事诉讼法》,这就不可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从而将其与成年犯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在实现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有效预防犯罪,即通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后再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是不仅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并加以保障,而且通过特殊诉讼程序的迅速简便性使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讼累,从而减少诉讼时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犯罪的关键,既有人性化的宽,又有不容怀疑的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只强调“严打”,就不免会扩大打击面,让人感到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如果我们一味地宽大,就容易放纵犯罪。过严易枉,过宽易纵,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相违。所以我们要使执法效果达到一个和谐效果,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

总之,在现实中对于预防职教学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学生违法犯罪的短期措施多,长效机制缺乏,各种力量单兵作战,没有形成合力。政府、社会、家庭与学校在承担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责任时,各行其是,并没有形成一种合力。出于同情、福利、慈善的动机,社会爱心力量的帮扶的确能使留守学生感到家庭的温暖,但是由于大多帮扶属于义务性劳动,没有经济上的激励,缺乏长久动力机制,存在变动性较大、难以持续的局限性,因此,探寻和研究职教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规律,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预防犯罪的措施,以减少或克服职教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是实现有效预防和遏制职教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犯罪危机感凸现[N].孝感晚报,2007.06.28.

[2][3]程刚,崔丽.人大常委痛斥应试教育称是逼学生犯罪源头[N].中国青年报,2006.11.3.

[4]田汉族.交往教学论[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1-289,285,284.

[5]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