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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何不引入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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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合理的协商机制以及让被拆迁户感觉到产权被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都会选择理性谈判

日前,有关部门作出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止的决定,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也了征求意见稿。

通读此征求意见稿,会发现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公共利益的范畴仍显宽泛,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界定原则和程序;非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仍然可以申请政府批准进行拆迁;拆迁补偿直接使用评估机构结果,而非建立平等谈判机制与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如果在这些实质性问题上表述过于模糊,恐怕会难以完全实现从根本上扭转拆迁困局的初衷。

拆迁给社会大众的感受带来了很大困惑,一方面舆论集中在被低价拆迁或暴力强拆所伤害的群体上,平静生活突生变故,财产受损,利益无法保障,甚至遭到暴力侵扰,无疑会引起大家的共鸣;另一方面,又热心于对一些拆迁“暴富”人群消费行为的揭示,以及对引起“暴富”巨额补偿款是否公平的评价。像最近炒得火热的深圳城中村改造中的岗厦村和大冲村,舆论重点在通过拆迁制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使得当前被买房问题困扰的族群,产生失落感和怨忿感。

要么是同情被拆迁者,要么是鄙视被拆迁者,大众的感受时常在两极间摇摆,却少有人为产权受到尊重而鼓掌,少有人为谈判达成协议而欢呼。舆论的两极化角度更让大家忽视了去追问一些问题:为什么部分人群拆迁可以获得如此收益,而部分人只能被动接受一个给定的补偿额度而搬离?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会采取谈判方式,而另一些地方政府会以推土机开路?能否存在一个更合理的拆迁方式和补偿方法,能得到全面稳定地执行,不需要各地上演不同的悲喜剧?

什么是合理的拆迁补偿?合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按图索骥,一一套用,得到每一套房子的价格。这种方式在过去一直被地方政府使用,不过大家发现标准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不让政府来定,同样会发现,要制订出一个让所有被拆迁人都认同的标准是不太可能的。

第二种可能就是形成一种合理的谈判机制,让每个被拆迁者和拆迁者就补偿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强制是不可能达成利益分配上的合理局面的,合理分配就需要通过谈判,而且是以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事实是,在以往的谈判中地方政府往往把控了局面。对于强势的地方政府,谈判可能就成了个过程,最终是以强拆为后盾让对方接受自己制定的标准,而回到了第一种可能。而深圳的城中村拆迁,就其一轮轮的谈判过程,以及没有出现暴力行为可知,利益分配是以三方都接受的比例达成。在此过程中,政府没有强制原住民,原住民更谈不上威迫政府。事后政府也没有表示无法承担拆迁成本而导致亏损。这就像在市场中买鸡蛋的协商过程,能接受相互的报价,就做成了生意。没什么诀窍,也没人非要把鸡蛋卖出金蛋的价钱。

对“钉子户”要高价的担心,更多的是一种舆论假象。在有合理的协商机制以及让被拆迁户感觉到产权被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都会选择理性谈判。在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的情况下,“钉子户”现象往往会层出不穷。在拆迁中,强制往往是所有非理的根源,公平谈判是让人们理性参与的前提。

其实,国外的征收与拆迁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廓清公共利益范畴、缩小政府征收范围,政府征收补偿时引入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和第三方中介估价方式,是一个借鉴;商业利益的城市改造,引入类似台湾地区的市地重划方式,通过规划指引,允许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改造,而投资者介入的改造,坚决坚持市场谈判原则,绝不动用政府强制力,这又是一个借鉴。

新拆迁条例征求民众意见,是一种社会进步,这种进步也还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谈判机制。希望在正式时,是一个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都站得住脚、也经得起时间和民意考验的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