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文章结合当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分析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支出的账务处理技巧的基础上,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及总结,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一定的交流意义。
关键词:企业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6-0157-02
1 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工业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性问题日益突显,严重影响了其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同时城区工业企业也面临着日渐提高的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要求,其厂区的布局严重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因此,为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我国家当前税务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的文件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2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界定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着搬迁的问题,当然企业政策性搬迁也存在于其中。企业政策性搬迁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作为其主要的实施者,督促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的行为。在界定政策性搬迁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由政府主导;三是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一般情况下,为了规划城市的总体、建设水库库区以及市政的重要设施而准备的,这些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是略带公益性质的,换句话说,我们一般认为,多数建设项目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同时笔者认为如政府以调整城市布局为目的,把市中心的污染严重的重工工厂转移到郊区,在市中心内建设高级住宅地区以谋求利润,但由于政府的主导而非企业自主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也应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3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分析
3.1 财务处理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05]123号)的《通知》文件,对所有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处理进行了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政府发给的搬迁补偿,应算为政府专向应付款;补偿款的利息也一并算在专项应付款内,并且,因为搬迁而造成的损失,机器报废等事件发生,在核实资产损失数目后,也应由政府补贴;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在企业结束搬迁后,如专向应付款还有富余,调整作为本公司基金自行处理,且此资金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并支配;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算作损益,由本公司计入。
这其中,我需要对政府拨给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一下补充介绍,这个补偿款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这也是最简单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于政府直接实施拆迁的时候,此时付款人是政府财政专户;另一种情况就是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手中取得补偿,当然,这种情况下所收到的补偿款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其一是实际收到的金额符合政府明文规定的数目,其二就是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要起到中间的联系作用,不能谋求自身利益,要保障补偿款原封不动发放到各企业手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由于政府号召和组织的,包括规划建设在内的为公共建设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的政府财政内直接发给的补偿款项,即为政府专向应付款。其中,如果有对企业搬迁及重新建设中对企业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各种费用支出和停工损失进行的补偿,应由专向应付款转入延递收益,并且,企业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则自动算作本公司资本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3.2 政策分析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政府直接拨付补偿款的账务处理,但由于目前仍有《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如企业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则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偿款适用(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偿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如存在非政府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保险赔偿),则参照搬迁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在会计上按照差额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处理。
4 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分析
4.1 处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及政策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文献,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存在三种情况,以下将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普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搬迁后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实施条例,将该资产进行再次投入使用,而其净值将按该资产尚余价值及其能够使用的年限进行计算;如果因企业搬迁而无法进行重新安装或使用的资产,对其进行修理后,把其资产净值和修理过程中所检测出的资产作为计税的成本,然后根据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和摊销。
第二种情况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政策性搬迁,其中存在着由土地使用权而引起的税务处理问题。在国家税务局2012年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企业在政府政策性搬迁中使用了土地置换方式,被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将由被置换的土地所具有的净值与置换土地在投入使用前实际发生了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总和构成,当该换入土地再次投入使用以后,再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4.2 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处理
4.2.1 搬迁收入是否涵盖了政策性收入的资产购置支出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搬迁收入不包括政策性收入的资产购置支出。换一句话,即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重新购置的所有资产,都应该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明确其相关的计税成本或摊销年限。
4.2.2 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我们一般认为企业在确定其大致规划的前提下,且其当年产生的日常经营收入在其规划搬迁前年度收入的50%以上则认为其已完成搬迁。
4.2.3 何为政策性搬迁损失,其税务处理方法是什么。所谓搬迁损失,就是指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扣除搬迁支出后搬迁收入为负的情况。
而其税务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从搬迁完成年度算起分为三个年度来进行扣除。当然,这种扣除是税前的且每年均匀扣除,以上两种方法都是有企业自主选择的,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导致损失时,必须要填写相应的资料,以备以后查看和核实,这对于企业进行损失的申报是相当重要的。这些资料主要有:《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
2012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原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与原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最大区别在于重置资产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9]118号文允许重置资产的价值从政策性搬迁收入中扣减,并允许重置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而40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重置资产一律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减,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和118号文件比较,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虽然40号公告的处理原则符合了税法中据实扣除和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但是企业重置资产一次性支出较大,而其摊销年限又很长,如果不给予企业进一步的递延纳税政策,可能给企业造成很多实际困难,优惠力度太小。例如某企业根据政府规划整体搬迁,资产净值5000万的厂房土地等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支付该企业2亿元的搬迁补偿,该企业将全部搬迁收入用于重置新厂区,则根据40号公告,该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应先按照1.5亿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未来可以按照2亿元折旧或摊销,但是企业已经将全部搬迁收入用于重置资产,搬迁期间没有其他收入,可能根本无法缴纳应交的巨额税款。所以,如果40号公告能够考虑进一步的递延纳税方式将是比较合适的,比如采取允许重置资产支出仍然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减,而未来重置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处理方法。
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实施过程中各地反馈的意见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3月12日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做了补充规定。
5 结语
由上述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2012年第40号和2013年第11号的相关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有了明确的操作性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法规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尽可能地降低税收风险。同时,应按照相关文件,正确进行财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高金平.搬迁补偿与拆迁安置的税务会计处理[J].涉
外税务,2010,(11).
[2] 王治平.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财税处理[J].China's
Foreign Trade,2010,(24).
[3]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S].
[4]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