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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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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元,(1987-),女,汉族,河南永城人,兰州大学2011级刑法学研究生。

摘要:荀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一代大师。前期的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孔子开仁爱之大门;战国时期的儒家有前期的孟子之儒和后期的荀子之儒,孟子在继承孔子仁爱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主张,注重民心向背;荀子把孔孟的礼发展到一种规则层面在重礼的同时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道路上我们有很多地方要反思,先秦时期的很多理论对我们现今的社会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礼,法,隆礼重法

荀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以为集大成者。他本人在继承了孔孟的以“礼”治国的思想的同时,又提高了法的地位。荀子是法家后期著名代表人物韩非的老师,而且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定分”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受荀子的影响。荀子生活在礼崩乐坏的战国后期,各家思想都已日臻成熟,他在汲取各家的理论的基础上能够以辩证的态度去看待各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隆礼重法的思想。“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在先秦时期这种辩证看待思想的态度确实很难能可贵。

一、荀子的人性观

(一)荀子的人性本恶论

首先荀子认为人事由共性的。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荀子礼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但是可以“化性起伪”。人性甚不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伪“即善也。伪在汉语中是一个会以字,也即人为的结果。善事人后天的努力改变提升自己修为的结果。

(二)人性可由教育而变化

学不可以已。荀子提出了“人性本恶”思想,认为人之所以善事人为的结果。但是人可以有与后天的礼义教化而“化善起伪”。人不仅有先天的恶的本性还有能够改变自己行为顺应社会是自己成为一个符合礼仪规范的人。

二、荀子之“礼”

孔子开仁礼之大门,孟子在此基础上将仁发展为“善政”。荀子打破了孔孟之礼的道德范畴,将之发展为一种规则范畴。荀子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来研究礼存在的理论基础。“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荀子注重用社会化的方法为礼寻找理论存在的现实土壤,有了理论的支撑现实的执行就更易操作。

荀子认为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作为封建等级制度。这是荀子的“定分”思想。“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这个层面的礼是一种政治理论、一种准则。(2)荀子认为礼是一种修身的准则。“礼者,所以正身也”(《修身》)。荀子认为,礼能教化人性,平和人心,去恶从善,是人们能够心平气和的去做一个服从统治的顺民。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将忠孝礼仪摄入其中,于无形之中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由于它关系到对人格的优劣评判,所以舆论对于人内心的约束还是比较多的,在此方面看来反对统治者的一些言行会消灭于未然。(3)礼作为一种礼节仪式,起着装饰的作用。礼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装点生活的作用,遵循礼意味着识大体、体面。中国自古就有“礼多人不怪”的习俗。上升至政治层面你,统治者装饰的奢华隆重和普通百姓的寒碜简约相比较使人们从内心对统治者产生一种畏惧感,而不敢越其上。

礼如此重要,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它呢?首先,要学习礼。“故学也者,礼法也”(《修身》)。其次,人们要专心致志、善于思考,真正将所学之礼融会贯通。最后,便是要身体力行,“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儒效篇》)。人们只有在生活中不断遵循并推崇礼,国家才会稳定富强。

三、荀子的“法”思想

荀子隆礼,也重法。“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篇》),他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礼可以扬,却不能惩恶,而社会上总存在不能被礼义教化的人,总会出现违规甚至严重暴虐行为,所以,礼不能治者由法来禁。荀子由性恶论出发,树立起法的威严,主张要把礼乐教化与法制刑相接合。“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在此,荀子的法治明显区别于极端的法制主义。 荀子法的主要内容是注重刑赏。他认为赏赐和刑罚应当并重,“庆赏”可以安抚人心,使民众乐于从礼;“刑罚”则是为了禁暴除恶,民众惧而不敢为。

荀子竭力提高法的地位,突破以往礼主刑辅的礼治观念。“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也于治,合于善也”(《性恶篇》)。这是其“隆礼重法”思想的要领。荀子在他的言论中还注重用辩论的态度来看待问题,这一点很难能可贵,作为治世之道礼与法应当受到同等的重视。

荀子主张在实际操作中,软硬兼施,特别注重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性恶篇》)。刑罚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但严刑峻法会使百姓怒不敢言、口服心不服,礼义教化恰好能融合这种关系,维系人心,使人们和谐相处。一种是严肃的手段,一种是规范温和的手段,两者的作用是不能相互代替的,所以不可偏废。

四、荀子礼法思想的现实价值

荀子认为,认识恶的所以要“化性起伪”,一方面注重道德建设,发挥“礼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这和我们现在提倡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异曲同工之妙。他的思想对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荀子在重视礼的作用的同时也不忽视发的作用。在他看来礼义教化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方法,对于一些人要“待之以刑”。 在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道德缺失、心理失衡、金钱崇拜等。所以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德法并用,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荀子的礼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人性的脆弱也显示出了人的自我约束的潜质。人在仁与不仁之间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然而礼外法的约束就会督促人们想着善念出发。在生活中,人们通过礼义来修身养性,具备仁德。按照礼义来待人接物,有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在现代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被过度的扩大化了,我们还需聆听一下道德的声音,中华民族优良的思想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好好学习,融会贯通。一个民族的精神遗产无形中在人们心里已根深蒂固。所以,西方的优秀成果应该借鉴,但是我们现在更应该把更主要的精力放在本国的现实国情上,建设之路才会更顺。(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书目:

[1]王鹏,荀子[M],上海世纪出版社,2010年版。

[2]李华华,荀子“礼”“法”关系的价值再现[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