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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分摊与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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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解决城乡统筹和加速工业化的客观要求。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又缺乏明确的专门法规范,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摊。试图探讨以农村土地债券化形式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分摊。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土地债券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37-02

城乡统筹和工业化是中国的两大经济热点,这两个热点都和农村土地流转相联系。如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然成为焦点。已有的探讨大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如何以信贷形式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本文试图另辟蹊径,集中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中风险分摊的证券化途径。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分摊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根据政策,农村土地流转包含两点:一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流转时所有权属性不变,流转的内容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流转土地不得更改土地的使用规划。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通过专业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的高效经营。同时将分散的所有者即农民从低效率的农业活动中分离出来,鼓励这部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风险及分摊必要性

1.主要风险。(1)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风险。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突出,一般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需要五年左右,如苗木、果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中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需求变动都有可能发生,并且这种波动还没有明确的分布形态特点。(2)农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2008年以来,中国农产品经历了大蒜价格暴涨、绿豆价格暴涨、猪肉价格暴涨等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事件。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没有农产品交易价格稳定机制。短期内,农产品价格在题材炒作和游资的攻击下容易出现大起大落。(3)农村土地流转的违约风险。当前中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签订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也由于流转中抵押物的缺失,合同签订后容易出现违约现象。如流转中多次转包,造成主体不明;多方签订流转合同,造成经营权不明等。

2.风险分摊的必要性。从以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描述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土地流转的合同约束无法在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下成交。以兴化市竹泓镇为例,曾经引入果蔬合作社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在该镇北张村流转土地200亩,为扩大生产规模,出资人2009年打算再流转土地400亩,流转价格是每年每亩600元。由于和直接种植收益比较,这一价格明显偏低,所以当地农民普遍不愿签订流转合同。如果要满足农民的价格要求,投资方就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即改变农业用地规划,向着土地投机或是农产品经营投机方向发展,这和中国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目标相违背。因此,进行风险分摊是有必要的。

二、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

1.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含义。如前所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流转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承包到户的经营权。因此土地流转证券化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带来收益的证券化。证券化的本质是对土地这一资产未来收益所形成的现金流进行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土地变为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这一名词的全称应该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流转的证券化。

2.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和发展地都在美国,这一金融技术的核心是提高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证券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到众多投资者,从而提高资产的安全性,活跃资产交易,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和投资者理性,防范和控制金融杠杆的风险。证券化成功的要点可以描述为两点:标的资产或融资项目收益的稳定性;证券的良好信用评级。我们将从这两点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

3.农村土地价值及其投资收益的稳定性。中国将农村土地分为耕地、宅基地、林地、山地、四荒地和其他,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类型其收益区别较大。中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并且实行农业补贴政策,农村土地收益有一定的基数。符合市场要求的农产品单位价格上升快,如水果等。

4.农村土地债券信用评级的基础较好。中国的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市场发展了一段时间,培育了一定的信誉评级的市场环境和中介机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加大了债券评级的外部要求和动力。另外,邻近的经济区域台湾早已出台关于土地债券交易和评级的相关法规,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这方面专门立法和操作的有益借鉴。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下风险分摊的方案建议

1.农村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的法律化,降低违约风险。证券的标的资产内容是证券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来源。农村土地流转证券的标的内容应明确为有一定土地用途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农村土地的这些权利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规定,保证证券内容的稳定性及合法性。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承包到户。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土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即农民没有具体地块的经营权,而是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等级的地块经营权凭据。当市场交易价格有利于农民直接经营时,农民选择卖出凭据收回地块经营权。反之,农民则持有凭证,获取相应的分红收益。较之于现状,农民没有了具体资产的直接占有,农民的利益也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中国已有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采取债券形式实现信用增级,降低系统风险。农村土地流转内容仅限于土地经营权,因此,债券形式是较好选择。在债券形式下,投资者对标的资产形成收益的索取权,而没有对资产的所有权,不会影响中国土地国有的基本制度安排。同时,债券的保本性质能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

3.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分摊风险。当前投资农村土地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和政府。农民直接经营土地,国家给予一定的农业补贴。证券化后的农村土地流转中,目标是吸引大量的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项目投资者、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项目投资者是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者。这类型投资者将打破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把零碎的地块统筹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在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下,这些专业化经营者促使土地产出明显提高。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是资金的供给者,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城镇化提供合理利率水平的资金支持,改变农业发展依靠农户自身资金积累的模式,突破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出适合农业发展和城镇化项目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市场化转移风险,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4.土地流转证券化框架描述。图示涵盖了前文所述的三个要点,即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形式下的分离和确认;SPV主导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资产池,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作为交易履约的担保机构;证券公司作为承销机构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化的流转权。

四、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可能障碍与对策建议

1.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利和义务难以规范。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其中没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原则安排。这使得在土地流转中经营权的价值规范空白,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

2.农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概念接受困难。中国城乡差异大,农民的保障少,因此,农民占有土地成为传统思维。根据媒体报道,各地都出现了农民抵触土地流转的现象。如果要土地流转证券化,农民还不能一次性的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这对于缺乏投资认识和投资信心的农民而言更难接受。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宣传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缓解农民的投资焦虑,树立投资信心,即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实现保障制度上的城乡统筹。

3.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评估和风险估计专业化程度质疑。农村的土地地质、地貌、区位区别巨大。要进行估值,一方面,中介机构要有专业化的评估人员,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和当地的金融机构应有密切关系,能准确的知晓地块的历年收益情况与债务负担情况等。

4.参与者动力不足。土地流转的参与者主要有农户、金融机构、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等。其中,政府有推动工业化的征集要求,动力充分。但农户、金融机构和农业企业行为动力缺乏。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动力是收益增加并获得与土地占有类似的保障。如果土地流转只实现了农户和土地的分离,农户就没有行为动力。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来源于资本的逐利性,即土地流转过程中提供可靠的抵押物并取得经营效益,否则,金融机构没有行为动力。农业企业的参与动力与之类似。要提高参与者的热情,核心还是稳定土地的经营权。其次是建立中国土地金融制度,以国家财政为支撑,保证土地证券的价值。农村土地流转有了权利和收益的双重稳定,参与者的动力必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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