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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费用分摊方式研究(系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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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满足高速发展的电网建设,电网企业更多地采用“统贷统还”的方式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统贷统还”模式下财务费用如何在各下属单位及各工程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才能更及时准确地反映电网企业、各下属单位的资金成本以及各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呢?文章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寻求较为合理准确的财务费用的分摊方法,如实反映下属单位及各项工程的资金成本。并合理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关键词】统贷统还;电网企业;财务费用;分摊方式

一、“统贷统还”定义及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用电需求大幅持续增长的趋势下,电网建设投资需求不断增长。电网企业的蓬勃发展。并不能掩盖电网企业融资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项目经营效益以及下属单位融资能力差异较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电网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融资新模式。因此,“统贷统还”开始走进了电网企业的视野,并开始在实践中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统贷统还”的定义

实行“统贷统还”,即电网企业对全部信贷资金需求统筹安排,对经营活动整体渗透。形成一个以电网企业为投放格局的网络状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统贷统还”模式下,改变过去由各地市供电局分别进行筹资与偿还债务的做法,由电网企业作为一个贷款主体,统一贷款并集中归还贷款,实现信贷资金统筹管理、平衡还贷,以形成优势互补、规模经营和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二)“统贷统还”模式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统贷统还”模式下,电网企业(本文特指省级电网公司)成为贷款的承载体。而用款单位却是电网企业及其下属的各地市供电局。这种模式在促进电网企业节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控制资金总量、减少贷款风险和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统贷”后。电网企业对资金进行了统管,避免了下属供电局分头贷款,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贷款总量。同时电网企业统一对下属供电局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调动了下属供电局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加速了资金的周转。

二是“统贷统还”改变电网企业以往过分依赖信贷市场的状况。充分发挥现有各种融资方式的长处,并积极探索新的符合电力行业特点的融资方式,为电网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债券、中期票据等。降低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实现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统一对外融资,有利于树立良好信用。以电网企业名义统一对外融资,由于综合经济实力强,资产具有规模优势,还本付息保障程度高。因此谈判实力大增,可以争取到诸多优惠的银行信贷支持,例如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并享受简化手续,优先办理,降低利率、费率和保证金率,贷款随借随还等便利。

四是“统贷统还”模式下,对于促进集团企业内部紧密化,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整体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但该模式给予各地市供电局的经营自较低,各地市供电局的经营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财务费用分摊的意义及原则

文中财务费用的分摊就是指在“统贷统还”模式下,电网企业采用一定的分摊方式将统一贷款在一定时期内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分配给各下属供电局以及下属供电局将所分得的财务费用在各成本对象中进行再分摊的过程。

(一)财务费用分摊的意义

成本核算中,除了涉及可以直接归属到成本核算对象上的直接成本以外,还有很多间接成本如财务费用等,与某一特定成本核算对象没有直接联系,必须选择适当的分摊标准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在“统贷统还”模式下,省级电网公司成为贷款的承载体,而用款单位却是电网公司下属的各地市供电局。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统一贷款财务费用的分摊,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电网企业及其各下属单位的资金成本以及各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并最终确定各地市供电局的经营效益及其财务状况。

(二)财务费用分摊原则

通过财务成本的分摊,可以确定各地市供电局的经营效益,能够正确计量工程成本。因此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 因果关系原则

电网企业统一贷款的动机是要满足下属单位经营投资的需要,正是这种动机才促使电网公司向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统一借贷资金,并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因此可以将资金成本与各成本中心所占用的统一贷款额联系起来。按照资金成本与成本对象(即电网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外称之为成本动因,把统一借款产生的财务成本分摊至相应的成本对象之上。

动因追溯的准确程度取决于动因对因果联系表述的质量。财务费用分摊中。这种表述以两种形式体现:(1)额度基准。即以各下属单位或各项工程占用的贷款金额为基准分摊成本。(2)时间基准。即按照各下属单位或各项工程占用贷款的时间为基准来分摊成本。

2 行为导向原则

成本信息对成本执行者的行为有着潜在的影响。为了管理的需要。成本常常要按其行为影响力为基础来分摊。电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各下属单位所占用的贷款金额及占用贷款时间作为标准分摊统一贷款的资金成本,以此来克服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低、资金浪费等现象。电网企业管理层应科学合理地选择资金成本分摊基础,达到提高各下属单位及其员工的成本意识并促使其做出积极的经济行为。

3 估计原则

采用估计原则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西方学者对成本分摊常提出两个要求:准确、容易。容易是指“成本能够以一种经济可行的方式被分配”(Hansen,1997)。在实际工作中,估计往往不是因为实际成本不能归属到特定的事项中去,而是因为进行非常详细的实际成本分摊的成本高于其价值。

因此,把统一贷款财务费用准确地分摊至各成本对象上去是成本分摊的一项根本原则,但准确性并不以绝对强调成本真实为基础,它只是一个相对概念。要强调的是成本分摊方法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与分摊方法相关的某种程度的主观性总是存在的。

三、“统贷统还”下财务费用的分摊方式

为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电网公司采取“统贷统还”模式,实行贷款的集中管理。由电网公司统一筹集借款资金,统一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及时准确地将贷款利息分摊至各下属单位及其各项工程,如实反映下属单位及各项工程的资金成本及建设成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电网企业应在遵循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会计原则前提下,根据“统贷统还”政策和分级核算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利息分摊办法。本文以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为例。

研究探讨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财务费用的分摊方式。

(一)电网企业财务费用的分摊

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的财务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1 分摊原则

由于广东省电网建设项目繁多,省公司无法按单个项目贷款进行管理,经与银行协商。省公司按照电网、农网、城网、县城网等项目类别进行额度提款,提款后会同自有资金按项目拨款至地市供电局。因此,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利息分摊的原则可以按贷款的用途分类分摊贷款利息。省公司专项工程贷款主要包括基建贷款、农网贷款(包括农行贷款和财政厅国债转贷)、500kV债券贷款、县城网国债转贷、县城网贷款等。其中,基建贷款包括500kV贷款、220kV贷款、110kV贷款、配网贷款、配网县城网资本金(代管)、农林场贷款和资本金、前期费贷款、安全控制系统项目贷款,基建贷款利息要在500kV项目、220kV项目、110kV项目、配网项目、配网县城网(代管)、农林场、前期费、安全控制系统项目中进行再分摊。

2 分摊方法

省公司按各下属单位及各类项目的贷款拨款额作为基数将各期支付贷款利息按项目类别分摊至各下属单位,由各下属单位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完工情况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按上述方法,利息是分配到每个项目的,不会造成利息的随意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如下:

(1)选择分摊期间

电网企业可以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年度进行统一贷款利息的分摊,鉴于每月进行利息分摊的工作量比较大,每年分摊不能及时反映电网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因此,选择每季度进行一次统一贷款的利息分摊比较合适。可以选择在每季度末的一天,如每年选择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和12月21日进行统一贷款的利息分摊。

(2)统计贷款利息

根据贷款明细统计每一类贷款(如基建贷款、农网贷款等)该季度应承担的利息。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分摊的利息金额。因此,省公司统计贷款利息时,应考虑减去尚未动用贷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专项工程贷款利息分摊

第一,计算某类工程贷款利息积数:

某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积数=截至上季度末该类工程累计贷款拨款金额×该季度天数+∑(本季度该类工程每笔贷款拨款金额×每笔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各单位某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积数=截至上季度末各单位该类工程累计贷款拨款金额×该季度天数+∑(本季度各单位该类工程每笔贷款拨款金额×每笔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第二,计算某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分摊率:

某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分摊率=(当季实际向银行支付的该类专项借款利息金额一尚未动用的专项借款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该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积数

第三,计算分摊给基层的利息:

各单位某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该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分摊率×各单位该类专项工程贷款利息积数

(4)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分摊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应区分各下属单位是否占用或者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各下属单位没有占有或者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直接作为省网公司的财务费用。如果各下属单位占用或者使用了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当季省网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占用额作为基数将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在省网公司或者各下属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各下属单位根据符合资本化条件与否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入资产成本或者财务费用。将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进行分摊,有助于培养各下属单位正确树立资金成本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二)下属单位财务费用分摊

1 分摊原则

省网公司采用分级核算,由各下属供电局具体核算项目的建设情况。各下属供电局收到省公司分配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利息时(如500KV工程贷款利息、220KV工程贷款利息等)。按当期收到省公司的各类项目的贷款拨款额作为基数将分配所得利息分摊至各工程项目,并根据每个具体项目完工与否分别作资本化处理或费用化处理。即以工程项目投产日期作为界限,工程投产日期前作为资本化利息计入工程成本。工程投产后为费用化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2 分摊方法

(1)计算积数

各工程项目贷款利息积数=截至上季度末累计收到省公司拨贷款金额×该季度天数+∑(本季度收到省公司每笔拨贷款金额×每笔拨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2)计算利息分摊率

利息分摊率=当季省公司列供电局借款利息金额/∑各工程项目贷款利息积数

(3)计算分摊工程项目的利息

各工程项目贷款利息=利息分摊率×该工程项目贷款利息积数

下属各单位根据每个具体项目完工与否分别将分摊所得利息作资本化处理或费用化处理。未完工工程分摊所得的利息计入该工程成本,已完工工程分摊所得的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四、结论

为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电网公司采取“统贷统还”模式,实行贷款的集中管理,由电网公司统一筹集借款资金,统一偿还借款利息。为及时准确地将贷款利息分摊至各下属单位以及各项工程,如实反映下属单位及各项工程的资金成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以电网公司的贷款拨款数作为统一贷款财务费用的分摊基础,分别在省级电网公司及其各下属单位之间以及各下属单位的工程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电网公司按各下属单位及各类项目的贷款拨款额作为基数将各期支付贷款利息按项目类别分摊至各下属单位。各下属供电局收到省公司分配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利息时(如500KV工程贷款利息、220KV工程贷款利息等),按当期收到省公司的各类项目的贷款拨款额作为基数将分配所得利息分摊至各工程项目,并根据每个具体项目完工与否分别作资本化处理或费用化处理。

“统贷统还”模式下,电网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下属的各地市供电局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合理地将贷款利息在各地市供电局及其各工程项目之间进行分摊。通过上述方法,以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约束。实现电网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对外融资。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强化风险意识,并最终整体提升电网企业的凝聚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