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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共产品问题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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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是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逻辑延伸,它导源于市场机制失灵,在理论上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因此标准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对此涉及的并不多,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一些教科书甚至根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演化的实践看,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公共产品也确实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如作为国家机器的国防和犯罪防范(雇佣军和私人保安不是公共产品)就是如此。它们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为市场经济拾遗补缺,而是为既定利益结构保驾护航。而另一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消除贫困计划和教育等)事实上处于市场经济场域的边缘区,它们往往与市场经济的部分场域重叠,市场机制对此类产品的提供和配置是有影响的,或是可以发挥部分调节作用的。总之,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实际是一个边缘性的议题,它与市场经济相关,但又不属于市场经济的本体性问题。明确这一点对探讨中国目前的公共产品问题尤为重要。

中国目前公共产品问题凸显,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逻辑延伸的结果,即它不是从市场失灵理论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现实民生问题的压力所致。民生问题压力的出现及不断加大,则导源于制度变迁和变迁力度的不断加大。因此必须将公共产品题的探讨置于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之下。然而制度变迁的大背景同时又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公共产品问题的理论约束。中国制度变迁的基本内涵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这种变迁已经获得了理论的合法性,取得了理论上的主流地位。研究现实问题必须运用具有合法性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是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规则。公共产品问题也是如此,伴随着中国的制度变迁,居主流地位并且取得合法性的理论是市场经济理论,因此对公共产品问题的研究似乎只能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这确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与此同时,现实市场体制和市场经济理论也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形成了理论约束或束缚,由此也就形成了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公共产品问题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本体性问题,在实践中它是处于市场机制的失灵区或者边缘区。然而市场经济理论往往又成为基本的分析工具和操作依据。在实践中运用市场机制也往往成为基本思路。如将教育和医疗这样的准公共产品推向市场,甚至公共安全这样标准的公共产品在有些地区或领域也有市场化的现象和趋势(如执法部门的滥罚款等)。这种现象凸显了一个问题:理论的功能应当是为实践提供指导,而实际上却成了束缚。理论视野被局限在市场经济理论之中,市场经济理论被赋予了它力所不及的负担――为一个非本体性问题提供答案和解决方案。基于市场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常常为公共产品的理论设计和研讨所采用,而事实是,公共产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场之外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对决。用市场经济理论的思路寻求解套方案,不但文不对题,而且往往使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社会损益分布愈加不利于大量弱势阶层,从而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市场经济理论对公共产品议题的束缚还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屏蔽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也是法定的制度性约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然这在目前主流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即现代经济学(实际就是指西方经济学)属实证科学,与政治意识形态无涉,社会主义属于政治意识形态,所以必须将其置于场外。以研究利益配置(资源配置本质上就是利益配置)为核心的所谓现代经济学是否真与意识形态无涉,主流学者也是心知肚明,因此对“无涉论”不必过于认真。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公共产品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处于所谓市场失灵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学问题,在社会实际运行中,它又是很重要的政治性议题。政治性议题的设定和操控必然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导向,而政治意识形态无非是基于利益安排的价值认同。显然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是脱不了干系的。

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形态范畴是以社会制度的身份在场的,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的联系也以它与社会制度的联系表征出来,或者更准确地说以对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表现出来。这首先表现在典型公共产品――国防、治安等强制性力量对制度的依赖性和对制度的维护性上。此类公共产品的本质特性在于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是有选择性的。而这种选择性则是由基本制度决定的。例如当社会中事实上分为占有生产资料与不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社会集团,并且此种配置结构具有合法性时,国家强制力量这种所谓的公共产品在生产资料产权保护排序中,其非排他性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集团并无意义,其选择排序必然将生产资料占有集团放在首位。此外,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还表现在社会基本制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和提供意愿的强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公共产品问题的提出并非出于慈悲为怀的理念,而是出于维护制度稳定之需。国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它首先是基本制度的政治代表和维护者。因此起码在逻辑上不能排除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首先是维护制度的需要(当然历史实践也始终证实这一逻辑)。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意愿的强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这在公益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尤其如此。例如对教育和消除贫困计划的支付力度并不真正取决于受益者的实际需要程度,而是取决于维护基本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和资本集团对人力资本的合意需要。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削弱此类公共产品的提供力度,主流的解释是为了提高效率。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全球性瓦解,在公益性公共产品提供上颇有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模式不复存在,由此导致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公共产品提供者提供公益性产品的意愿也随之大大降低。故而以提高效率为名大幅削减此类公共产品。

总之,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客观上存在关联。并且这种关联主要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意愿和强度具有制度约束。因此在中国宪法设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背景下考察公共产品问题,就必须考虑这种制度约束。可以将公共产品置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但是不能将其置于制度约束之外。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必须秉持这种价值认同来思考公共产品问题。这种价值认同决定了在公共产品提供目的的设定上,提供意愿和提供强度等方面应有与资本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价值标准。例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扶贫计划(西方经济学有时也将其推论为公共产品)的根本目的不应是维护社会稳定,而应是出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目标。这种标准和目标应是决定政府扶贫意愿、强度和范围的根本因素。对此也不应单纯做慈善和人道主义的阐释,社会主义虽然与人道主义不矛盾,但社会主义并非道德选择的结果。同时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同也决定了在公共产品的设立标准和范围问题上,不能完全秉承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失灵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趋利性,这是市场失灵论的基本前提,因为市场失灵的标准就是无效率,实际就是不能获利。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规定决定了并非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都以趋利性为动力。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认同是人不是物。因此在生产力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对维持人的生存尊严和促进入的全面发展方面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都应设定为公共产品,而不应以市场失灵为设定标准。例如教育和医疗保健从所谓市场效率标准衡量,应处于市场有效区域之中,并非公共产品。按西方经济学,它们也至少不是纯公共产品。但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嫌贫爱富”的,此类关系人之生存尊严和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如由市场提供,虽有所谓市场效率,但却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相违背。改革进程中在此类领域的一些不成功的实践,实际上不是思路问题,而是价值观认同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观中,市场经济作为历史范畴在人类史前史结束之后就将不复存在。表现阶级对立的市场排他性随着阶级的消亡转化为所有产品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将不再以市场经济域外之物的身份出现。它将成为一切产品的普遍形式,公共产品的本质意义得以回归。当然这种设想已被主流思想界判定为空想,但是即使这是空想,也是人类永远值得幻想的空想,它真正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追求或现实构建虽然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想模式相距甚远,但只要声称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存在关联,就不应使市场经济完全遮蔽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在公共产品问题上就应当构建体现这种价值追求的理论概念和思路。在实践中,就要破除市场失灵论划定的狭窄区域,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产品配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