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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语第六册《报任安书》一课两处言及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所受之刑:一处是“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一处是“乃如左丘无目,孙子断足,终不可用”。“膑脚”和“断足”尽管文字有别,但毫无疑问所指应是同一种刑罚。至于是怎样一种刑罚,注释交代的也不够明确,只是将“膑脚”解释为“膑刑”一带而过,“断足”更无一字注释,可是下文“孙子断足,终不可用”在《教师教学用书》中的译文是“孙子的腿断了,毕竟不能为世所用”,这不自相矛盾吗?孙膑到底是受了什么样的刑罚呢?
“膑”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古代肉刑之一。剔去膝盖骨。”列举的句子就有《报任安书》中的“孙子膑脚”。《汉语大词典》更明确地将“膑脚”解释为:“古代酷刑之一。削去膝盖骨。”援引的例句有“孙子膑脚于魏”(《韩非子・难言》)和“孙子膑脚而论兵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但是《周礼・秋官・司刑》却有这样的解释:“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元代胡三省《资治通鉴》注:“夏有膑刑,挖其膝骨,周改刖刑,即砍两足,孙膑所受正刖足。”既然始创于夏朝的膑刑(挖其膝骨)到战国时期已改为刖足(断足),那么孙膑就不太可能被剔去膝盖骨了。
现在的关键就是“足”和“脚”怎么解释了。上古时“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股(大腿)、胫(小腿)、踮(脚掌),是下肢的总称。元朝戴侗《六书故》:“足,自股胫而下通谓之足。”狭义只指胫(小腿)下接触地面的部分。汉代刘熙《释名・释形体》:“足,续也,言续胫也。”也就是踝骨以下部分。“脚”在先秦典籍中并不多见,上古的“脚”只指小腿,如《急救篇》:“股脚膝膑胫为柱。”大概汉末以后才转指踝骨以下部分,与上古狭义的“足”相同。既然“脚”在战国时尚未用来指踝骨以下部分,那么“膑脚”自然不能解释为今天的“砍脚”了。“膑脚”又可说成“断足”,而“足”在战国时期又是包括“小腿”在内的下肢的总称,因此“足”和“脚”在这里意义就一致了,只能指“小腿”这一部位。
综上所述,“膑脚”和“断足”就是“砍去小腿”的意思。可能由于“膑脚”和“断足”的解释历来众说纷纭,教材也就只好采取一个语焉不详、“注”而不明的策略了。但笔者以为,《报任安书》中关于“孙子膑脚”的注释应补充为:“孙子指孙膑,战国时大军事家,因受陷害受膑刑(砍去小腿),后世就称为孙膑。”
(作者单位:迁安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