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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残疾考生喜圆大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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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出通知,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四川省招委领导高度重视,转发《指导意见》并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部署我省的体检工作。为切实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省录取领导小组采取了得力措施,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也都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大力的支持,残疾考生录取情况十分喜人。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2003年参加高考且达到全省普通高校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共有106名(其中文科考生31名,理科考生62名,艺术类考生6名,对口高职考生7名)。除13名考生因成绩偏低且不愿意调配自动放弃录取外,其余93名考生均被省内外高校录取。普通高校普通专业录取80名(本科42名、专科38名)、艺术类专业录取6名(本科2名、专科4名)、对口高职录取7名,愿服从调配的上线残疾考生录取率达100%。

另外,还有9名经招生学校单独组织测试合格的聋哑残疾考生,分别被长春大学、北京

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大学的特殊教育学院录取。

二、工作特点

1.招生政策保护残疾考生的升学权。

《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招生、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责任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残疾考生权益的保护。

《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录取要求,规定“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四川省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和录取新生办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体检政策的调整,对残疾考生平等受高等教育权的保护至关重要,据统计,四川省录取的93名残疾考生中,由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录取的比例在90%以上。

2.领导重视,省招办和省残联密切配合。

省招委领导非常重视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为了切实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录取领导小组确定一位负责人直接分管,政体审核组具体负责残疾考生的录取协调工作,并邀请了省残联的同志进驻录取场地,与政体审核组等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协调工作。

在2003年录取的残疾考生中,有一名文科考生高考成绩为522分,高出四川省某高校调档线35分,但由于其视力和听力都差(右眼盲,左眼视力无法矫正,双耳听力3米),该校不愿录取。经与学校协商,学校招生老师答应面试考生。面试后,学校仍以该生视力和听力均低,不宜就读为由,坚持不予录取。省残联进驻同志与招生学校商量未果,政体审核组又与该校联系,也未果。省招委录取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连夜给该校分管招生的校领导多次打电话,劝说学校选择适合的专业录取该生。经过反复协商,该残疾考生终于被该校录取,圆了上大学的梦。

对上了省控线而没达到学校调档线的残疾考生,省招办和省残联通过市(州)、县(市、区)招办及残联,逐级电话通知到每一位残疾考生,询问残疾考生及家长愿否调配学校及专业。对那些愿意调配的残疾考生,省招办与省残联的同志一道找有关学校做工作,尽最大努力将残疾考生补录到其满意的学校及专业。

3.措施得力,全面掌握与适时跟踪相结合。

为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省招办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请省残联在考前组织对参加2003年高考的残疾考生进行摸底了解,鼓励残疾学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指导残疾考生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填报志愿。同时,要求各市、州残联将残疾考生情况按高考成绩、填报志愿、科类、批次做详细的分类统计,汇集整理成册集中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再将全省的残疾考生资料按上述要求归类后及时交省招办。

二是在每批次考生出档之前,省招办印出当批次上线残疾考生名册发有关职能组工作人员人手一份,以便在录取中对残疾考生重点关注。

三是录取过程中,省招办安排专人负责,自始至终在现场跟踪残疾考生出档及录取情况;对学校拟退的每一位残疾考生,省招办都要认真、反复与学校协商,耐心做学校的工作,尽最大努力请学校理解并予录取。不少高校对残疾考生给予了更多的关爱,如北京大学录取了两名残疾考生,其中一名是下肢截肢的理科考生(617分)录入计算机专业;西南石油学院的社会工作专业录取一名双上肢截肢的残疾考生(理科451分);四川师大计算机专业录取了一名双下肢截肢的残疾考生(理科478分)。对录取残疾考生态度犹豫、要求退档的学校,政体审核组和录检组的同志都根据残疾考生的身残状况,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及时与阅档学校联系,向学校宣传国家和省里有关残疾考生的招生政策,打消学校的顾虑,说服学校录取残疾考生。

三、建 议

在录取残疾考生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有些规定不够具体,“严重”、“重症”这样的词含义不够明确,各地的体检医师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造成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体检结论对考生有失公平。建议做出具体规定,以便统一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但是,用什么标准、由谁来裁定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补充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约束普通高等学校的行为?建议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补充规定予以审查,对于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规定予以撤销。尤其是在普通高校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情况下,要制定有效的、可操作的措施和办法,统一规范招生行为,才能切实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放宽体检政策的目的、意义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大家共同营造一个好的公平的环境,保障残疾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