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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培训,转变理念;专账管理,明确范围;严格界定,准确核算;研究政策,准确备案”的应对之策,以及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十分重视科技工作,加大了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有的企业还专门成立了研发机构。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给予大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知识面、业务水平、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导致相关的优惠政策不能完整顺利地执行,因此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显得十分重要。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开发是产业生产的前一阶段,只有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才能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对于传统型企业来讲是一项新的复杂的核算内容,对财会的实务工作者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全面及其对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不准确,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与税务主管部门时常发生分歧。企业认为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得到享受;税务部门认为加大了扣除的金额,分流了税源。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1 研究开发费用未设置专门的账套核算
1.2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不准确
①把已经开发成功进入产品销售阶段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②把部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计入研发费用;③把日常生产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④把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和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⑤把生产经营中不合规的票据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1.3 与研究开发费用密切相关的资料备案不充分
2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的对策
2.1 强化培训,转变理念
符合“两个目录”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因此,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加大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以致使税务核查难以界定,有些项目就被税务主管部门予以粗放的剔除。这就大大地影响了良好的税企合作。
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第四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部门应该就这个通知精神尤其是“八项费用”的内涵进行专题培训,使有研发费用列支的企业财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从根本上转变财会人员的理念: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分配必须与“项目计划书”相匹配;享受税收的优惠必须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符合税法的要求。
税务主管部门的专管人员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相关流程、产品结构、产品功能、生产工艺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各具体项目研发活动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研发人员等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切实的把握,只有这样税务核查才能有据可依。对于特殊不能界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可以借助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或技术查新报告。这样,税务主管部门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又培育了新的税源。
2.2 专账管理,明确范围
企业的研发项目只要符合“两个目录”中的规定,无论是否专门设立研发机构的都必须单独设立账目来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既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更是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税务加计扣除的要求。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在账套内设总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设二级明细账:研究开发的具体项目,与“项目计划书”相一致,这适合于多个项目的同时研发;设三、四级明细账:八个三级明细科目,二十五或更多四级明细科目。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A1材料;A2燃料;A3动力费用;A4其他)。②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B1工资、薪金;B2津贴、补贴;B3奖金;B4其他)。③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C1仪器;C2设备;C3其他)。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D1仪器;D2设备;D3其他)。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费(E1软件;E2专利权;E3非专有技术;E4其他)。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H1新产品设计费;H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H3技术图书资料费;H4资料翻译费;H5其他)。以上的三、四级明细科目与《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项目保持一致。
2.3 严格界定,准确核算
第一,研发费用的各项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严格执行企业审批程序。
第二,研发活动所用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必须有专门的仪表记录。领用的原材料必须填制“研发费用专用领料单”,以区别于日常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
第三,根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合同中列示的研发人员名单核算和计发工资性支出。研发人员花名册与相关资料一起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研发人员在负责项目研发的同时,又承担了相关的生产项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实际工时分开上报财务部门,将这类人员的工资及其附加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中进行分摊核算,以确保核算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四,研发的产品一旦取得“新产品合格证”开始进入销售,该产品的料、工、费一律于“生产成本”中核算,不再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不再继续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第五,对于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必须有书面及合理的分配办法并遵循一贯性原则。书面的分配方法也要与相关的资料一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对于研发活动现场试验类的费用支出,要有该项目即时的“完工单证”,参加现场试验的主要人员必须确认证明。证明材料、“完工单证”齐全后方可归集至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第七,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费用,根据外协加工合同及外协加工费的正式发票归集项目的研发费用。不属于项目计划书中的其他项目进行委托开发与加工,不可以归集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2.4 研究政策 准确备案
企业财务人员在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确核算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地研究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备案。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实行备案制度,不需审批。因此,备案要引起广大财务人员及财务主管的高度重视,不能随意而为之。“项目计划书”、“董事会决议”、“研发费用归集表”、“科技部门鉴定”、“研发人员花名册”、“研发费用分配方法”是备案的关键资料。
备案后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方可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随着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的重视逐渐会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研发活动。这就要求会计的实务操作更加翔实、准确,相关的信息披露更加清晰。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开发阶段的支出才可能资本化。也就是归集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两类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类,计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第二类,予以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
[1]江苏省科技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文件资料选编》.
[2]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苏科政[2010]172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4]朱建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的若干问题》.《杭州财税网》.2011-09-09.
作者简介:马勤(1963-),女,江苏如东,南通康福特纺织有限公司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