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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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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涉及国税函[2005]318号、财税[2006]10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下文简称《企业年金公告》)。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例解

其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业年金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集团公司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员工甲某、乙某是刚入职的毕业生10月工薪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即:员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7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10%的税率缴税=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4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员工薪金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虽然工资薪金及缴纳年金不变,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公告》规定:甲员工需计税部分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税基降低了200元,同时税率由10%降低到5%的档次,即500×5%=25元,两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业年金公告》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2010年10月少纳税20-0=20元。新的《企业年金公告》为低收入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

其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企业年金公告》9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其三,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2]某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为职工丙某缴存企业年金12个月累计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公司为其缴存的企业年金部分均未扣税,如何补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年金公告》9号规定,补缴以往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税的计算,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丙某去年计提企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减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当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合计2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40×20%-375=-87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公告》9号明确,应纳税额如果小于0,则应适用税率5%,而不是2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40×5%=72元。为此,《企业年金公告》9号解决了当月工资收入高,年金企业缴费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玉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务报》200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