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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环境有危险拒绝作业理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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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段彤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进行一年半时,楼层封顶,公司因建筑设备一时调配不到位,管理人员让工人们在无保障的情形下冒险作业。段彤未到此公司前,曾在其它建筑公司做过安检工作,认为楼层很高,如果没有防护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向管理人员提出必须解决安全设施,否则不能施工,遭到管理人员的拒绝。段彤出于安全考虑,与其它工人一起停止了施工。公司遂以不服从现场管理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段彤的劳动合同。段彤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只有遵守劳动纪律才能更好地履行劳动义务,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纪律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工作程序。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及方法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其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然而遵守劳动纪律并非绝对的,当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危险时,劳动者有权拒绝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有服从管理者指挥的义务,也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服从指挥的权力。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果是因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也有权拒绝执行。劳动者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对生产的相应环节比较熟悉,当工作条件危及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劳动者往往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赋予劳动者合法维护自身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能够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本案中段彤是个有着多年生产经验的建筑工人,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行为,该建筑公司提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且,管理人员如果不接受劳动者的意见,强令冒险作业或者不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利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或者申诉。

这正是:

违章指挥道理亏,

冒险作业不可为。

工人拒绝千般对,

发生事故悔难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