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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实守信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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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列为“八荣八耻”之一。这一荣辱观的重要方面,是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重要内容,亟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共识,在全社会牢固确立、大力弘扬。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多样化,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人们在看到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带来可喜成果的同时,也受到了它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即一些人仅以谋利为目的,见利而忘义。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黑心棉、注水肉、假烟假酒、陈馅月饼、劣质奶粉等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劣行,企业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证券市场基金、股市的“黑幕”问题,广告虚假、诋毁竞争对手及其它信息诈骗行为,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据统计,全国每年为经济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所付出的代价高达5855亿元。这个巨额代价包括:每年因为逃废债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多亿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败坏了行业和社会风气,甚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信誉,为我国参加国际竞争增加了难度。在经济领域,也许一部分人能靠背弃诚信而非法牟取暴利,但最终国家将会为之付出巨大代价,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诚实守信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道德原则。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著名的“斯密问题”,提出了道德与经济活动相抵触的一面,他认为我们不能不顾及道德去一味追逐经济利益。本杰明・富兰克林认为:“信用就是金钱。”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将诚信视为人人必须遵行的经济与社会规范。诚信问题是跨越时代、疆界、国家、民族、人群的重要道德原则。在传统社会,诚信植根于宗法社会的土壤,停留于传统亲戚熟人关系的信任,是一种凭借血缘共同体的家庭优势和亲缘纽带而得以形成和保持的特殊信任。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科技的进步,人类的活动空间也随之扩大,人们的交往对象、交往范围由熟人社会相应地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传统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仍然在一定范围有效地支配着我们的经济活动,但这种诚信机制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快速、频繁的经济往来活动,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中国现代化事业的藩篱。契约这一最适合现代经济交易的形式,仍然需要依靠特定的私人关系来减少风险。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社会现实环境与时代要求的变化,建立可行的诚信体制。

第一,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来看,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当具有的社会公德。它是个人及组织难以被人模仿或复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甚至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化的竞争是综合性的竞争,除了自然资源、金融资本的竞争外,还有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竞争。社会资源说到底,就是以诚信等基础道德支撑起来的人文优势。个人信誉好,诚信度高,就会得到他人及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就会拥有良好的口碑与人际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只有建构以信用为主的个人道德、商业道德、政治道德和家庭美德,才能避免或弥补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之短,占有跨越式发展中的非物化资源,真正发挥后发优势,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二,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及运行方式来看,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要求经济主体遵守规则,诚实守信。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伦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不断扩大的分工合作经济、交换经济和契约经济,也是面向一切市场合作主体与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不仅要求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市场合作主体、交易主体诚实可信,具备守信用、讲信誉等良好德性。日益壮大的市场经济大系统,已经将所有市场主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双方利益休戚相关,唇齿相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缺少诚信支撑,健康市场经济秩序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只有诚实守信者,才能居于竞争的制高点。

第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诚实守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是按照一定文化模式和制度规范构建起来的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系统,诚信可以说是这个系统内部各个构成部分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社会的存在、特别是交往必须以诚信为基石。共建诚信才能更好地实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才能维护人们的创造活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当前,我们要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指导下,从以下三方面构建诚信社会。

健全社会转型期法制和信用管理体制。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和契约经济,是面向一切合作主体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是每个经济主体的“黄金法则”。但是,传统乃至当下社会,诚信是建立在个体主观判断层面上的,停留在个人修养方面,并没有上升为普遍的社会道德义务,也没有完善的体制来规范和约束个体失信行为。法制和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规范盲区和市场信号失真乃至扭曲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这些盲区对企业和个体而言,就是获利乃至暴富的非常机会。如果我们不抓紧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制法规,消除规范盲区,一些社会成员就会受到逐利动机的驱动,见利而忘义,热衷于“寻租”,进行违规操作,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亟需加强对个体以及经济组织诚信行为影响机制的研究,增加和强化那些对诚信发挥促进作用的因素,进而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激发这些因素。

加强相应的失信责任追究机制。目前,我国法规没有对失信者进行严厉的惩处和责任追究,社会信用仍然停留在道义层面,缺乏制度的约束。信用体系中对企业信用及其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失信者发生失信行为后却并未对其严厉惩处,而守信者亦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法规保护,这就在客观上助长了见利忘义的邪气,压抑了诚实守信的正气。当失信所得远远超过守信获得的利益时,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会受到利益驱动,背信弃义,不择手段地谋利。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设社会公信组织。公信组织既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等公共权力机构,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也包括上市公司等私人性的公共经济组织。要努力促进社会公共机构带头确立公信责任,兑现守信承诺,追究失信责任。

加强个体理想信念、诚信价值观的建设。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财富日渐增长,部分社会成员的物质欲望日渐膨胀,加之受到金钱至上的思潮及其消费观念的影响,价值观越来越模糊,理想信念逐渐动摇,以本位利益为主导的意识占据了心灵,传统文化中的“谋略心态”、“厚黑文化”等阻止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交往,助长了见利忘义的风气。有人竟然认为做生意不使用一点商业欺诈、背信毁约、欠债赖账等手段就赚不到钱。在商海中“奸”居然被赋予了“精明能干”等褒奖之义。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亟须创立和完善社会成员诚信品德的评价体系,将诚信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评价方法;确立诚信经营的商业伦理准则,塑造诚信经营文化;建立诚信管理的监控制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耻于发生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