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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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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同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提升侦查人员的综合素养,以不断提高侦查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适应能力。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适应;工作需要;存在问题

自200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过二年多从摸索实践到规范应用的过程,我们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精神,笔者就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分别作以探讨。

一、实际操作尚未适应“同录”的理论需要

实践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少办案人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道新的“工作程序”,实际上并未理解“同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初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突出。例如,按照高检院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规定“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是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不但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同时还承担有侦查监督职责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只有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录制,才能同步、不间断的记录下讯问活动的全过程,从而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避免了因被讯问人员落座后开始录制而导致的提讯过程记录的部分缺失,为将来的审判阶段法庭示证打下公正合法的基础。

但职务犯罪案件本身有着特殊性,比如受贿案件常常是口供“一对一”,发生在行受贿双方的事实只有经过双方一致的供述才能被审判机关采信,这就决定了在提讯前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取得一份理想口供的重要性。因此,为了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在摄像机前原原本本的讲出犯罪事实经过,习惯做法仍是在将犯罪嫌疑人提至讯问场所后,先通过交谈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后才实行录音录像。这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同录”工作主观认识的不到位以及“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证据意识造成的。

二、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同录”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录”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问几句后就无对话。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另一方面是记录人员的问题,如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太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笔者认为,讯问笔录有必要记录提讯过程中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员的真实问答,即努力做到逐字逐句的记录。这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无法实现的,例如笔者所在单位便将电子笔录引入到职务犯罪的侦查提讯中。通过侦查人员在提讯前用电脑制作较详细的讯问提纲,并将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内容提前准备好,即在讯问前已将电子版讯问笔录的框架搭建好,讯问时只需根据被讯问人员的供述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不但基本实现一字不漏的记录,而且提高了记录速度,打印的笔录规范整齐,从而也避免了因笔录字迹潦草,被讯问人员辨识困难等问题,缩短了其阅读笔录的时间,提高了提讯效率。技术上实现起来也不复杂,只需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便携式打印机即可。我们以往采用书写方式记笔录往往都很费时费力,现在采用电子笔录的方式提讯时间大约是以往的一半,在“同录”工作中,则直观表现为提讯一次刻录光盘只用一张就够了,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同时制作的案卷工整精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办案人员驾驭讯问能力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需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讯问过程本质上是散漫和不规范的,很难将其全面展示给办案以外的第三人。而“同录”工作要求将整个讯问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法官和律师的审查,因此一些有效但不规范的讯问容易引起辩方的诘问,而这必将给庭审诉讼过程带来困难,讯问人员在言行有所顾忌的情况下,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显然不足,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突然否定此前交代的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在关键问题上胡搅蛮缠、诈称有病等情况的应对策略还不充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和技巧,熟悉案情,熟悉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熟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只有在提讯前“做好功课”才能在讯问过程中游刃有余,掌握提讯节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侦查人员办案行为的表现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同录”工作对画面要求相对比较高。从过去的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侦查人员因长时间讯(询)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神态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如“同录”过程中出现的办案人员不按规定着装、频繁进出画面、接听电话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录”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削弱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这就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充分认识到“同录”工作的严肃性,录制的内容是与规范工整的案卷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据,笔录记得再整齐,案卷订的再规范,庭审时如果播放的录像中有人不着制服提讯、总在镜头前晃来晃去、“煲电话粥”,那么庭审的效果也是很差的。笔者认为还是要从制度上规范“同录”工作中参与人员的行为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制度中应明确讯问参与人员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了制度上的规范,“同录”的效果才有保证,才不会引起这样或那样的麻烦。

五、“双录”材料深层次应用还有待发掘

现阶段摄录、制作的“同录”材料还很少被作为质证材料提交法庭,也未被作为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几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一方面,通过“同录”取得的提讯录像一般录制时间较长,在当前追求庭审工作效率的大前提下,在示证阶段完全播放一次或几次提讯的录像基本不可能;另一方面,笔者所提出的前四个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不示证比示证了庭审效果要好,不示证就可以避免在庭上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最后,就是我们的审判机关还不了解检察机关“同录”工作的意图,在庭审中即使发生了因被告人翻供或提出口供取得不合法等情况也不能有效利用录像资料去印证、去驳斥。

笔者认为针对第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的庭前证据开示中对具有重要证据意义的侦查提讯录像提前展示给合议庭和诉讼人,庭审示证时采取部分播放支持公诉意见的内容,然后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和手续复制并移送该次提讯录像资料给审判机关的方式解决。针对第二方面的问题,前面笔者已经做了相应的阐述。而针对第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及时就“同录”工作和审判机关、诉讼人之间加强沟通,既而充分发挥“同录”材料在庭审中应有的作用。

综上,“同录”工作开展以来,笔者经实践总结了部分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经后的工作中不断规范办案制度、行为,不断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同录”这一工具,继续深挖“同录”资料的应用价值,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其作用,用铁证来支持诉讼,真正起到“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2]《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3]张立东、张向晖主编:《司法机关录音录像工程工作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