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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谁为培训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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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一位朋友因与领导关系不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尚未来得及办理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就忙着找工作了,他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公司以尚未办理完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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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朋友递交了辞职信后,未过30天就忙着找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于你朋友在递交辞职信后并未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因此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Q:我在一家饭店打工,担任传菜员。后来饭店决定装修店铺门面,就安排我协助装修工人进行工作。在装修中我不小心把一块木板弄掉,砸伤了顾客。顾客与饭店都认为该由我给予经济赔偿,请问,我是否应该对顾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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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于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是在为单位装修过程中砸伤顾客的,按照上述规定,饭店应当就该事故与顾客协商来处理,而不是直接由你承担赔偿责任。饭店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饭店的规章制度,对你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扣除你的工资(每月不超过工资额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来补偿给饭店造成的损失。

Q:2000年,我与山东的一家改制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2002年8月,我不辞而别(和公司领导谈过话,但没有书面证明)到北京打工,在2002年9月份,原单位以书信的方式通知我说因旷工我被辞退了,交纳违约金可以办理手续。当时因我无力交纳,单位就扣留了我的档案。现在已经过去三年了,单位没有我,原单位是否还有理由扣留我的档案?如果我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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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动教养、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据此,单位在2002年9月对你作出违纪辞退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你的档案转移到相关部门。

不过,对于单位拒绝转移档案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途径寻求救济。因为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包括劳动监察部门,都没有将档案转移纠纷列入受案范围。因此,要解决你的档案问题,还需要与单位协商。

Q:我是一名外企员工。最近公司要派我去外国参加业务培训,只有十天左右。但公司却要求我签一份工作合同,合同中规定:在三年内不能离开公司,否则将赔偿8万元。其实这笔钱已经超出了培训费用。我如果不参加培训,不仅将无法进行现在的工作,甚至将失去工作。但我又不想把自己绑在这份合同上,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 许女士

A: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与你在合同中规定:在三年内不能离开公司,否则将赔偿8万元(超出了培训费用),这虽然不近情理,但是毕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你一旦签订了该合同,就必须履行应尽义务。

我个人的建议是:在权衡利弊后再确定是否签订。如果你觉得公司有发展前景且适合个人的发展,又不愿失去目前的工作,你不妨签订该合同;如果你不满意现在的公司,放弃目前的工作也无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