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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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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亟待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扩大

现代国家的行政权有不断扩张和膨胀的趋势,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滥用,各国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自加入WTO以后,根据我国做出的承诺,同时随着人权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程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次,要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尚未确立的特定条件下出台的,其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必然受当时行政诉讼实践发展水平的制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以概括的形式确定了受案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十一条又以列举的形式确定了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又以排除的形式限制了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亟待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尽量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符合我国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健全、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做法,首先,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其次,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最后,不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目前审判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介入仅限制在附带式审查中,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反上位法,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上位法,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本文认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显然,学校可以被认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似如学籍,学位管理,教师职称评定等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职权行使就是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授权。学校在行使该授权时,如果侵犯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一个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摇身一变就成了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从而很容易就达到了规避行政诉讼的目的。为了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有效监督,向公安机关的行为相对人提供有效救济,可以考虑扩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允许相对人对所有公安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员的录用、降级降职决定,这类行为分别影响公务员的职业前途、工资、福利等待遇,故涉及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应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另一类是公务员的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等决定。因这类行为涉及公务员自身资格的存废,对公务员的人身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故应当赋予公务员对这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不作为不仅仅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种情况,同时还表现为不履行义务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仅仅受理诉行政机关不依法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对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案件不予受理,从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使其这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没有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