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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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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承建工程较多,工程款有的边清边欠,有的前清后欠,有的已成为死帐、呆帐,使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成为普遍问题,因而造成了工程收入的难以确认。由于施工企业的收入有多种确认方法,因而财务处理也分别对待,即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可直接申报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实现。而按形象进度或按月确定工程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帐务处理。

【关键词】施工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一、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确认状况

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包括已完工程价款收入、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款和奖励款。施工企业的已完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1)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造价。(2)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3)实行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部分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或工程部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已完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款和奖励款,应在发包单位签证结算时,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的实现。施工企业实现的各项工程结算收入,应记入科目的贷方。期末,本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施工企业生产特点是周期长、价值大,销售对象在生产开工前就已确定,因而不存在库存积压产品。但销售的产品,销售款未能在产品交货时收回,因而造成了工程结算收入的拖欠,甚至无法收回。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有以下几种情况:实行按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每月终了,与建设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的收入额为每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的金额。按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的工程收入实现。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工程款结算—栏明确规定了备料款预付的百分比;进度款是按照工程的完工程度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的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即为实现工程收入。小型工程在其工程完工时一次结算工程价款,收入的实现,是该工程合同款总额。

二、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帐务处理

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的当天,或已完成形象工程量的当天,一般以预收帐款科目来备抵,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的发生为准绳,允许以当月的工作量为纳税申报期和会计结算期,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按月结算工程价款,或按季结算工程,按照结算工程款打折支付工程欠款,待竣工决算后,再清算的办法,由于按月(季)结算,一般所支付的工程款是打折,因而,造成了工程材料款已经发生,即基本上是100%付材料、人工费,但所收的工程款是打折的,如全额按照材料及工程款结算,有可能发生工程亏损。因此,财务处理应将打折的部分差额先计入应收帐,再结转工程成本,即:借,银行存款,借,应收帐款,贷,预收帐款,再结转收入,借,预收帐款,贷,工程结算收入。这样,待结算后,收回的工程款先冲平应收帐款余额,再结转预收帐款。

三、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①工程项目部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与业主结账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交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②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笔者认为,可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金"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递延税款。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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