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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幼儿园大班幼儿B从小就酷爱绘画,其作品多次在比赛中获奖。H出版社计划出版《幼儿园优秀美术作品选》一书,经该幼儿园教师推荐,幼儿B的两幅画被选中。但在出版后。书中却没有为幼儿B署名,只有“A幼儿园供稿”字样。幼儿B家长知道后,就向H出版社索要稿酬。H出版社答复说选登幼儿B的绘画作品已征得A幼儿园同意,稿酬也已支付给了A幼儿园,所以不能支付给幼儿B稿酬。A幼儿园则认为幼儿B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其绘画作品是在幼儿园教师指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问题一]幼儿B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从著作权主体来看,幼儿B具备主体资格著作权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创作活动而创造出有益于人类社会的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可见,作者作为作品的创作人,其权利应当是第一位的,应当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即作者因创作行为的完成而自然地直接取得著作权,而不管其作品是否发表。因此只要作者完成了创作行为,其作品便自动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幼儿B的绘画作品一经其创作完成之后,其便享有著作权,任何人小得侵犯。此外,虽然幼儿B的绘画作品是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但是教师的辅导行为是在履行对幼儿的教育义务,A幼儿园不能依此将幼儿8的绘画作品的著作权据为己有。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知,如果指导教师确实参与了该作品的创作,则可以作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剥夺幼儿B的著作权。

其次,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幼儿B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美术、建筑作品受其保护。幼儿B被H出版社出版的绘画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题二]谁来行使该项著作权?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年龄大小只影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由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幼儿B可以享有著作权。但由于幼儿B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著作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问题三]幼儿B被侵犯了哪些著作权?

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一般来说,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他人无权干涉。发表权作为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是否发表作品应完全取决于作者个人意愿,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行发表,更不允许未经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本案中,A幼儿园将幼儿B的绘画作品提供给H出版社出版一事,事先没有征求幼儿B的监护人的意见,也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擅自发表幼儿B的作品,因而侵犯了其发表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包括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也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只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才享有署名权。本案中,A幼儿园将幼儿B的绘画作品交给H出版社出版后,并没有为幼儿B署名,因而侵犯了其署名权。

3.出版权,即作者享有使用印刷术或其他机械的或化学等一切方法将作品复制向公众发表的权利。一般来说,出版权属于作者,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出版、何时出版及如何出版等。本案中,H出版社出版幼儿B的绘画作品,事先并未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因而属于违背幼儿B的意志出版其作品。侵犯了其出版权。

4.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即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通常,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作品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本案中,H出版社未经幼儿B的监护人的同意出版其绘画作品,本应支付其应得报酬而未支付。因此侵犯了幼儿B的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