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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融资结构改善背后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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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十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数据看,社会融资结构有所优化,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近30%。

一、社会融资结构改善的表现及其原因

从近十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数据看,社会融资结构有所优化,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近30%。2011年,我国社会融资总量中间接融资占62.7%,直接融资占37.3%,直接融资比例比2002年提高了32.8%。其中:委托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占绝对优势,达到20.7%;信托贷款增幅较为明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数据波动较大;而股票融资数据未现明显增长。

1.委托及信托贷款增多从微观上分析是三方利益共赢的结果,从宏观上分析是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央行统计结果显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表外融资指标十年间高速膨胀,委托贷款新增由2002年的175亿元扩张至2011年的12962亿元,十年扩张了74倍,信托贷款2006-2011年五年间也扩张了近三倍。尤其是2011年,全国委托贷款业务迅猛发展,委托贷款全年增加4214亿元,同比多增2246亿元,增量是2010年的一倍多。分析这两项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不难看出委托、信托贷款业务会使中介机构增加收入,其中委托贷款业务对于银行来说,还拓宽了存款资金来源,同时规避了一些信贷政策;对于资金持有者来讲,这两项业务既拓宽了理财渠道,又可以利用银行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的优势;此外,还可以满足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在监管部门政策高压下严禁资金流入行业的融资需求。

因而,委托、信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背后是三方利益共同推动的结果。而从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规律来看,“金融脱媒”会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委托及信托贷款也必将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2.企业债发行增多部分是由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受阻

当前,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如下三部分:一是由人民银行审批的、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二是证监会审批的、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债等;三是发改委批准的、既可在银行间市场也可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企业债。来自Wind咨询的数据显示,近一年来以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增长最为迅猛。2011年11月8日-2012年11月8日企业债券融资中的企业债发行额为5903亿元,同比多3615亿元,增长158%。同期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集合票据等均快速增长,同比增速分别为153%、94%和69%。当前,我国企业债基本为政府融资平台主体发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6月,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允许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而近期,发改委批债增多,显然由于地方建设资金缺乏,而银监会对融资平台信贷控制又十分严格,各地为满足建设资金缺口引起的。

二、社会融资结构改善背后的隐忧

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改善,是金融市场深化发展和金融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

1.目前我国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很大趋同性,具有民间融资的特性,其产生的业务风险更易向金融系统渗透

委托、信托贷款为企业等经济主体直接融资拓宽了渠道,提高了社会闲置资金配置效率。但是,无论是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还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受托人不承担风险的制度设计本身,导致中介机构缺乏对委托资金来源和实际投向进行有效监控的激励,一方面业务形式上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审核缺乏有效手段,可能使委托及信托贷款业务成为洗钱的渠道,另一方面存在信贷资金变相挪用的可能。此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利率普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这些情况说明,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具有民间融资的某些特征,如资金来源和去向不透明、资金成本偏高,这些特点使其风险难以监管和控制。同时,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委托人和资金使用者往往与金融机构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其风险向金融机构的蔓延速度将更快。

此外,委托和信托贷款的增多会削弱央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效果。一方面,由于不受存款准备金率的限制,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具有更高的杠杆率,在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偏数量型的情况下,必然不利于央行控制社会资金总规模,进而削弱货币政策对物价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当前国家“调结构”、不断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部分行业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如房地产行业和产能过剩、高污染行业等,这些行业对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需求进一步放大,这将削弱国家信贷政策调控效果。

2.中小企业发债难问题严重,同时政府过度负债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言,社会融资结构改善未必是件好事。虽然近年来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发行迅猛,但其目前并不是企业债券融资的主要部分。从企业债券融资的主体―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看,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政府融资平台获得较多资金支持的局面并未因融资方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从实际情况看,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债券市场发挥的作用仍有待提高。来自wind咨讯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融资票面总额占债券市场票面总额的0.08%。甚至可以说,中小企业通过发债的方式获得信贷支持比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更难,担保难、审批程序复杂、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而除中小企业发债难问题外,地方政府的负债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近几年,针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持续下降,新增平台贷得到严格控制。但发行企业债又成为地方融资平台获得建设资金支持的另一条有效途径。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本来已经很高,截至2010年,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为10万亿,国外投行,如高盛、花旗数据显示,加上没有记入统计的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经高达23万-27万亿元。而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国财政金融风险问题研究》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最大口径下负债总额23.76亿元,占2010年全年GDP的59%,已经逼近国际公认的公共部门负债率警戒线。尤其是,201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发行了大量企业债来满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需求,但当前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是否透明、是否有待进一步加强,将是募集资金能否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关键。毕竟我国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同时保障房的性质决定了其利润空间不大,如何偿还到期债务也将成为棘手难题。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结构的优化对于调整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资金的流向结构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如果资金的流入行业或流入领域是蕴含风险的,那么风险不仅不会因融资结构改变而分散,反而会因其更难以识别和控制而加剧。

三、相关建议

针对文中所提隐忧,目前我国立法层面仍有待完善,应正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和政府负债问题,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使其阳光化后规范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制定新的监管条例和办法

规范对于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对于二者的管理,一方面要防止委托贷款资金和信托贷款资金的过度杠杆化,如近期出台的禁止信托资金正回购等;另一方面应完善银行、信托公司履行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审核和监督相关职责的制度设计。

2.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一是总量控制。如果政府确实资不抵债,那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融资,都将给借款人和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因而,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把分散在各融资平台的多渠道负债情况纳入到财政资产负债表的整体框架内,设立警戒线来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二是加强监管。应将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纳入社会监管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引导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信用评价和资信管理,确保地方政府信用良性发展。

(来源:华北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