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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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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基本建设管理模式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决策的分权化到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施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这些大大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但从建筑业历次改革来看,对建筑市场的灵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都涉及不深,还缺乏从根本上来研究现有条件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投资渠道;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时代进步的产物。 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是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工程建设程序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造价、扩大初步设计概算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 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是各级工程造价部门、投资者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

1 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允许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说,唯有公开招标方式才更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但若在招标工作的其它细节上未能处理好,同样可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 例如,借着公开招标的名义,在投标评标时未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而是过分地追求投标单位技术标书的编写水平, 在造价上搞所谓的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对项目进行按实结算。 试想: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在力争创造更大利润的今天,建设单位能一厢情愿地控制好造价吗?邀请招标一般只适用于国家投资的特殊项目和非国营经济投资的项目。 前者因其特殊性而须经省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但屡见不鲜的是,许多由政府投资的普通项目在没有相关级别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或仅靠某位领导个人的特许批条),就进行所谓的邀请招标,不但违反《招标法》规定,更往往因被邀“投标”企业的有恃无恐而使造价失控。 后者应理解为《招标法》认可这些项目造价的市场化,其造价的控制由业主自负、而不再由国家干预。

因此,邀请招标的项目更加要求“先论价、后成交”的原则;否则,其结果很少见甲乙双方都对最终造价皆大欢喜,更多的往往是建设方无法控制造价,甚至双方因各执一词而对簿公堂。 承包商是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管理直接参与者,承包商的实力、业绩及信誉情况将对建设项目造价具有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国招投标的评标中,投标报价占的比重较大,而体现承包商实力、业绩及信誉的比重过小,往往会出现实力不济的承包商低价中标,带来的结果也往往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相反,实力相当、业绩及信誉良好的承包商,其报价可能会高些,但是其工作往往能带来施工中造价的数倍节约。

2 报价方法的选择

报价方法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针对分部分项内容,综合考虑其工料机成本和各类间接费及利税后报出单价,再根据各分项量价之和而组成工程总价;它一般不反映工料机分析,并汇兑各种工料机问题,乘以相应的工料机市场单价,所得总和,再考虑总的各种间接费和利税后报出总价;它不但有费率计算顺序,而且有各种工料机市场单价。 建筑工程不像其它政府采购项目,有时由于设计不到位、施工中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使工程竣工后产生工程量变更而造价调整。 这种调整有时由于双方在事前未讲妥,事后往往对费用有所异议。 因此,用工料单价法报价,能较好地解决这种事后争议。 即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为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工作更为顺利地进行提供了较多依据。 但目前国际惯用的报价形式却大多是综合单价法,须知它的使用前提较为严格,如图纸设计要详实、变更较少、使用 FIDIC合同格式等。

3 采用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的计价方式

建设部令(第 107 号)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对于工程成本的构成虽己经明确,但成本价的概念却一直比较模糊。 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成本价的含义很广,它既有社会成本、又有企业成本,既有直接成本、又有间接成本等等。 目前大多数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与预算造价的差距较大,反映出现行的计价办法已很难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 而针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的运作情况,实行相对合理的成本价计算和工程计价办法,并按“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来考虑。 这便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核心所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投标方式,已有上百年历史,规章制度完善成熟。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己是大势所趋。

4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

目前的建筑工程合同格式一般采用如下方式: ①参考FIDIC 合同格式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 FIDIC 合同),②按照国家工商部和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订立的合同(简称示范文本合同),⑧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订立的合同(简称自由格式合同)。

FIDIC 合同是世界通用、也是最为规范的合同。 它一般用于大型的国家投资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采用这种合同格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就不大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因其使用条件较严格而在一般中小型项目中较少采用。

示范文本合同是比较规范、 也是公开招标的中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最多的一种合同格式。 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 协议书、通用条款、补充条款。 除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建筑项目外,协议书用来确定项目价款、工期等主要内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中未说明的事项、 针对本工程特点作补充的内容加以约定。 整个示范文本合同是招标文件的延续,故有些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就拟定了补充条款内容以表明招标单位的意向;投标单位若对此有异议时,可在招标答疑(澄清)会上提出,并在投标函中提出施工单位能接受的补充条款; 双方对补充条款再有异议时则可在询标时得到最终统一。 问题在于,有些项目由于招标不规范,故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却要么在协议书中未讲妥工程造价、 或协议书中的造价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价不一致; 要么在补充条款中未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响应、 甚至在补充条款中提出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矛盾的款项。 这么做的结果:一方面对其他潜在中标单位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也使最终的工程审价工作无所适从,导致双方利益(大多情况下是建设单位利益)的损失。

5 结束语

总之,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的形势,其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尤其是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其改革理所当然成为建筑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洪兰.谈建设工程造价及管理[J].建筑与预算,2002,21(6):15-16.

[2]王雪青. 建设[程投资控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